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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概念及法律地位:《民法总则原理》介绍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伙的概念关于合伙制度,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民事合伙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概念及法律地位:《民法总则原理》介绍

(一)合伙的概念

关于合伙制度,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合伙是一种契约形式。最早在罗马法上,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合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认为合伙是一种契约。《德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因合伙合同,合伙人相互有义务以该合同所规定的方式促进共同目的的达到,特别是提供所约定的出资。”《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契约,因各当事人约定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大多英美法系国家则作出不同规定。英国、美国比较重视合伙的实体性质(实体组织、团体性)。《英国合伙法》第1条规定,合伙“是为了营利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把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美国比较强调合伙的商业性质,合伙一般应用商号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强调合伙人所负的无限连带责任。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则认为合伙所具有的重要特征,就是合伙人所负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比利时对合伙所下的定义比较全面,认为合伙是一种具有商号名称的业务联合体,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合伙企业逐渐成为三种企业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之一。非企业合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事务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2]这些合伙虽有其共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内涵不同、特点不同,难以对各种合伙下一个统一的定义。用高度概括的语言表述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这里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所称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区分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事合伙由民法典规定,商事合伙由商法典或者商事单行法规定。民事合伙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虽有某种营利性,但因其具有相应的公共职能,故将其视为民事合伙。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个人合伙,而是将个人合伙纳入债的范畴,在合同编中增加了“合伙合同”这一新的有名合同类型,在总则中将合伙企业规定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类型。本节重点讨论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的法律地位的讨论,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民事关系主体二元论,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合伙仅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合伙仅是一种合同关系,不能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合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伙是否为民事主体,应当区别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必要的组织,也没有自己的名称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而有一定组织、有自己名称字号的合伙应当为民事主体。[3](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将个人合伙纳入债的范畴,合伙企业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节,因而,合伙企业就是民事主体。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各有自己的特征。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中对合伙企业的有关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规定突破了法人不得成为合伙人的限制,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形式。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从事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不宜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是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责任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有类似公司章程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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