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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概念、类型与法律认可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承认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有非法人组织的存在,但是,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及类型规定不同。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种观点认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非法组织:概念、类型与法律认可

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承认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有非法人组织的存在,但是,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及类型规定不同。如德国称其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指未经法人登记的社团或财团;日本称其为“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是指为实现某种目的而集合多数社员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团体;英美法称其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社团”,是为了某种合法目的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设立的人的群体,它们或依章程设立,或不拥有章程。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主体有一个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法人本质的认识,也经历了从拟制说到实在说的发展过程。对于非法人团体,在理论和立法上也有新的认识发展过程。德国民法采用“无权利能力社团”的主张,是因当时政治的需要,即为了使一些宗教、政治团体登记为法人团体,以便进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即在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上有了普遍的认同,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

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种观点认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合伙在继续保留其契约性质的同时,其组织性也日益突出。故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也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称其为第三类民事主体。(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民事主体仅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两种,之后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又加入了“其他组织”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民法典》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有关组织”三个概念有时没有多大区别,但《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有关组织”,就与“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范围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除此之外,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乡镇企业等。[1]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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