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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大陆法系依据法人的设立目的及所依据的不同法律进行的划分。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照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一般认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民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这是大陆法系依据法人的设立目的及所依据的不同法律进行的划分。理论上,其划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目的事业的公私为标准,或应以是否对国家负有实现其职能的义务为标准来分类;[13]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依公法设立的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为私法人;[14]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是否具有统治权力为标准,公法人可拥有公共权力并担任公共当局的专有职务。[15]

一般认为,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法人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照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这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一般认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民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其划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的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为社团,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为财团;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社员意思而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为社团,根据捐助行为者的意思而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为财团;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团是以一定组织的社员为其成立条件的法人,而财团是以捐助行为为其成立条件的法人。[16]

一般认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例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

关于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不同的观点,可以总结为如下区别:

第一,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联合,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第二,目的意思的形成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记载于章程,而章程是法人成员的设立人订立,同时法人成员的意思通过法人机关的社员大会而成为法人的意思,因此社团法人的意思来自社团自身(意思自治)。财团法人的目的虽然记载于章程,但章程的作成者并不进入财团内部,在此意义上,财团的意思来自外部(意思他治)。

第三,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由若干人共同成立,一般认为,该设立行为属于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订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财团法人由设立人以捐赠行为设立,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属于生前行为,也可以为死因行为。

第四,设立程序不同。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第五,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成立之后,设立人成为社团成员(社员)。财团法人以独立的财产为基础,没有社员,且设立人在完成设立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第六,组织机构不同。社团法人为社员利益而存在,社员组成社员大会作为法人的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其意思既可以表现于章程,也可以反映于日常法律交往,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财团法人虽依设立人的意旨设立,但设立人不是社员,自然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构,依照记载于章程中的设立人意思进行管理。

第七,目的事业不同。社团人既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事业,也可以从事公益活动。财团法人因享有税收优惠等法律优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至于财团法人是必须以公益为目的,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各国立法态度不一。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基金会要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但这仅仅就基金会而言,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财团法人,比如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表示其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行为,主要是应把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八,变更和解散事由不同。除共通的解散事由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各有其独特之处。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大会解散。财团法人旨在实现捐助者的特定目的,目的不能实现即失去存在的理由,故可因目的无法实现而被解散。在社团法人,社员还可以依决议加以变更。而财团法人的目的、章程、组织的变更、管理办法的修改等,须由特定机构依照职权为之。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这是对社团法人的进一步划分。根据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将社团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该种划分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认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所谓以公益为目的,指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法人为营利而行为,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是以投资人是否以取得经济上的回报为判断标准的。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因为财团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对于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分类,由于有的法人并非两者必居其一,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在二者之间还应有一类中间法人,如商会、工会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财团法人,认为所有的法人都是社团,其中财团的职能由公益信托制度来完成。依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个人,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法人,如地方政府法人以及各种公司法人等。独任法人,是指一个自然人因法律的确认而形成的法人,如英王、主教等。法律认为这种职位永久存在,担任该职位的人的人格与此职务无关,故法律赋予其法人人格。

(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在我国《民法通则》时期,《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的成立有法律上的要求:其一,营利法人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非经依法登记,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其二,设立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如何制定章程,法律有不同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公司的章程制定稍复杂些,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通过;以募集方式成立的,由发起人制定章程,但要提请创立大会通过。其三,营利法人必须设权力机构,由其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等重要职权。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的权力必须由权力机构行使。其四,营利法人必须设执行机构,由其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其五,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等职权。

法律对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作了相应的规制:其一,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二,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2.非营利法人

第一,非营利法人概说。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宗教捐助法人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捐助法人(包括寺院、道观、教会等宗教活动场所)等都属于捐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中的“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中的“事业单位编制”不是一个概念。例如,证监会是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但它是机关法人;工会是非营利法人。区分它们的关键是看成立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还是公益服务。

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有的需要依法登记才能成立,有的不需要。需要依法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非营利法人中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宗教捐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寺庙等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也可以不申请,申请法人登记的,依法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不申请登记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我国《民法典》第八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三,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要求:一是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二是应当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三是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而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四,捐助法人。

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设立捐助法人的法律要求:一是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改变宗旨和目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由主管机关批准。二是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不存在会员、出资者等成员,也不存在会员大会等权力机构,只存在理事长等管理者。

捐助人的权利主要有:一是捐助人不享有分配捐助法人利益的权利;二是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三是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法人,我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对于特别法人何时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一百条)。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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