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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与萨维尼的法人拟制学说——权利主体的组织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拟制说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学者萨维尼,其思想处于康德哲学时期。受此影响,当萨维尼同意承认法人概念时,他坚持要将之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属性从根本上区分开来,反对将法人与自然人同等对待。该学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为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具有权利主体的组织。我国《民法典》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用组织体说。

民法总则原理与萨维尼的法人拟制学说——权利主体的组织

对于法人本质的看法,即法人为何会成为民事主体,其成为民事主体的理由是什么,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三种理论。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至12、13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早期注释法学家提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的多数人的集合”,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抽象人”。后来寺院法也提出法人是“拟制的人”和“观念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11]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法人拟制说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学者萨维尼,其思想处于康德哲学时期。这一哲学思想最重要的一个立场,就是主张个人的本位性。受到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们,在法律上持唯个人主体论,主张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的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上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伦理的或生物意义上的人,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受此影响,当萨维尼同意承认法人概念时,他坚持要将之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属性从根本上区分开来,反对将法人与自然人同等对待。为此,他认为团体人格并不是基于法人的本质产生的,而是法律所拟制的,即法人之为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拟制的结果,是“纯粹的拟制物”。法律拟制说成为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用此说。

(二)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的财产,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过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或者说法人是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格。

2.受益主体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耶林。该学说认为,意思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是没有意思的,因而集合体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法律所保护的既不是存在于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因而法人仅仅是形式上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权利义务的归属者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个人。

3.管理者主体说(www.xing528.com)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赫尔德。该学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为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

总之,法人否认说虽从不同的方面对法人的本质作了分析,并对法人财产归属的探讨已经接触到法人的实质问题,同法人拟制说相比,确有一定的进步,但这一学说却从根本上否认了法人作为主体而存在,这就等于否认了现实生活中社会组织的客观存在,难以适应当今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该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三)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也不是法律的虚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和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力,也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法人又可以称为团体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一个统一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

1.法人有机体说

法人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基尔克。该说认为,法律主体与意思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的意思,由此成为社会有机体。[12]因此,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2.法人组织体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休德和萨莱斯。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具有权利主体的组织。法人具有区别于其他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所以,法律赋予法人这种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并承认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典》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用组织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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