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监护
第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其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仅监护责任的轻重不同。其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另外,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作出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另外,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人。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人,指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也是法定监护的一个变种。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属事后协商监护。我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但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指定监护,指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指定监护属于法定监护的变种。但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适用指定监护。
指定程序:一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两步走)。二是“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步走)。
指定限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依照(前述程序)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www.xing528.com)
指定效果:“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遗嘱监护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成立条件有:其一,指定监护人的遗嘱应当符合遗嘱生效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其二,遗嘱监护适用的对象,既包括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也包括其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成年子女。其三,遗嘱监护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作出,且该父母的监护权未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其四,遗嘱应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
(四)意定监护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监护,属事前协商监护。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承担监护职责。”可以理解为:其一,《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打破了监护法上被监护人不得为自己制定监护人的陈规。其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担心将来(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意志力、判断力和体力下降)不能自我保护,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为自己设定监护人。其三,这也是《民法典》面迎老龄化社会的现实举措。
(五)机关监护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机关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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