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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解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存在的两个要件,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具有相同性,且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法律基于出生的事实而直接赋予一切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它不受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于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时才能取得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解析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状况。[9]

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不法行为能力。不法行为能力,是指对其从事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10]

通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的逻辑补充,具备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自然人都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备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如此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民法设行为能力制度与之配合。但两种能力是不同的,权利能力是静态的,反映了主体的法律地位;行为能力是动态的,反映了主体运用自己法律地位的可能的范围。(www.xing528.com)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存在的两个要件,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实现的手段。其区别在于:其一,内容和期限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相同性,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终生性,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终生性。同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具有相同性,且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涉及民事责任;而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它除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外,还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二,取得的时间和根据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法律基于出生的事实而直接赋予一切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它不受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于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时才能取得的。意思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它与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有关。其三,功能和制度价值不同。民事权利能力的制度价值在于赋予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价值在于确保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设置更多地是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

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一是保护意思能力欠缺者,二是维护交易秩序。因此,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和判断标准。

在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意思能力决定行为效力,自然人一般常态下的意思能力决定行为能力。因此有意思能力才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可见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是“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自然人的智力发育与年龄有关,在一般情形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同时,自然人的智力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有关,智力很低或精神不正常,仍然不具备认识和判断能力。年龄是基本标准,智力、精神状况为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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