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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自然人的概念,学理上有不同观点。在法律上,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除自然人外,一些社会组织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称为人。[3]自然人在政治生活、公法领域中以国籍为条件享有本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在这一领域中自然人被称为公民。自苏联后,世界各国民法有的继续沿用自然人,有的使用公民。综上,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民法总则原理》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关于自然人的概念,学理上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1]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亦即生物学上的人。在法律上,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人本来是指自然人,但法律上具有法律人格者,即为人。除自然人外,一些社会组织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称为人。因此,法律上的人不仅仅指自然人,也包括其他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或者团体。[2]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指在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人,此种人的产生,归于造化之功。本来权利能力者就是人,亦即自然人,仅此一家别无他类,只是由于团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愈益重要,以至于必须肯认权利能力者时,产生了在词语上设法区别两种人的需要,于是,造字者根据两种人产生的特点——自然产生与法律拟制而分别使用自然人和法人的称谓。从此,自然人作为权利能力者同义语的时代结束了,人的外延拓宽为自然人和法人。[3](www.xing528.com)

自然人在政治生活、公法领域中以国籍为条件享有本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在这一领域中自然人被称为公民。公民作为公法上的概念,是各国的通例;而作为民法上使用公民作为主体概念,则始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自苏联后,世界各国民法有的继续沿用自然人,有的使用公民。我国《民法通则》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采取了“公民(自然人)”的技术处理。自然人和公民不仅是简单的用语不同,而且承载着不同的制度价值,具有不同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底蕴。自然人的概念侧重于人的自然属性,渗透着自然法的思想,强调人固有的权利和平等。公民的概念则侧重于人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以公民作为民法上的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典》均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没有使用公民的概念。

综上,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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