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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中的第二章:民事义务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约定义务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不发生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为主要义务即一般义务,而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

《民法总则原理》中的第二章: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所谓义务,是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义务主体为(作为)或不为(不作为)的目的是用以满足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民事义务主体若以满足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如合同义务人的作为在于满足合同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满足义务人的利益。

第二,民事义务主体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为)和范围由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决定。义务主体只须在权利主体民事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主体不得超其合法权益的范围来要求义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民事义务对民事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拘束力。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人抛弃。如民事义务主体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主体可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二)民事义务的种类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依其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法定义务有的是由禁止性或强行性的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义务,有的虽不为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但从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原则可推定出。法定义务一般为不作为的义务,并且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约定义务,是指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的义务人只能是特定的,并且一般是由义务人自行约定的,当事人原则上不能为第三人约定义务。约定义务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不发生约定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www.xing528.com)

根据其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即以作为为内容的义务。约定义务多为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行为人须不为一定行为即以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法定义务多为消极义务。

3.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根据义务人所负担的有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一般义务又称为主要义务,是指在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

附随义务,又称为附从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为主要义务即一般义务,而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

4.专属性义务与非专属性义务

根据其有无移转性,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性义务与非专属性义务。

专属性义务,是指无移转性,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一般为专属性义务。

非专属性义务,是指具有移转性,义务人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财产性义务一般为非专属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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