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例如不附条件的赠与。不过,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通常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即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
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我国曾使用“公民”一词来指代自然人的概念,《民法通则》中虽然采用了“公民”一词,但在第二章章名“公民”后加括号注明了“(自然人)”。由于“公民”的公法色彩对民法私法性质的妨碍,“公民”一词遂被逐步抛弃,并在其后的一些法律中,如《合同法》《民法典》等,明确使用自然人的概念。
2.法人(www.xing528.com)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组织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4.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因为国家既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同时又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在特定情况下,还直接参与债的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债券的发行);所以,当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它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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