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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民事法律与权利关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或者说民法体系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以权利为中心的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由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形成法律关系。他们认为,应当用法律关系来取代权利,变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因为法律关系的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另一种思路是,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价值取向问题,是一种理念;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是强调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是立法技术问题。

民法总则原理:民事法律与权利关系

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或者说民法体系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以权利为中心的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权利说。该说强调人是自然界最重要的因素,人为了生活必然要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既要让每个人自由地发展,又要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由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形成法律关系。但法律如何规范这种关系?民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要肯定个人的主体价值,最好的办法就是赋予私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有尽可能多的自主决定的自由,也就是赋予主体权利。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对此加以干涉”[8]。所以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

第二种:社会连带说。该说由法国学者狄骥提出,其主张应依据社会连带思想,重新解释法律关系的本质。该说激烈抨击“权利本位”说,对于“权利”概念的存在加以否认,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而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义务,绝无权利可言。按照这种学说,人们在法律上只有连带关系,无所谓权利。[9](www.xing528.com)

第三种:法律关系说。该说主要由德国一些近现代学者主张。他们认为,应当用法律关系来取代权利,变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因为法律关系的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10]法律关系中并不包含纯粹的权利,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因此,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内容。所以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概念。

有学者赞成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同时认为民法应当以权利为核心,这是一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价值取向问题,是一种理念;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是强调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是立法技术问题。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角度有两种不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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