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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只是社会生活关系中的私法关系,但又为法律关系的原型。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萨维尼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调整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原理: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由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可分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各种行政关系皆属于公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是社会生活关系中的私法关系,但又为法律关系的原型。德国学者萨维尼在私法领域首次系统地使用法律关系概念,后来法律关系概念被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广泛采用。苏联民法学者首创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我国民法学者多采用此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在狭义意义上讨论民事法律关系,本章也是在此意义上探讨民事法律关系。

萨维尼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可以存在于两个或多数的特定的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一个人同所有否定这种法律关系、不尊重这个人的权利的其余的人之间。[1]梅迪库斯认为,法律关系受到法律规定的调整,是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该解释强调了法律关系作为一种规范世界的关系,与现实生活并不完全能够对应。并认为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否则,法律发现将依赖于法与非法的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因而会完全丧失其可信赖性。因此,要实现一种唯理性的法律发现,就必须撷取有限数量的、实际上甚至是较小数量的重要情况。如果有待认定的情况的范围不够小,那么法律发现的过程就会永无休止。[2]江平先生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3]王利明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4](www.xing528.com)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调整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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