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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解释与立法探讨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理论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解释论与立法论。民法解释论所关注的是民法规范的现实结构,民法立法论所关注的则是民法规范的理想状态。至于应否借鉴美国判例法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及保障言论自由的做法,目前只属于立法论层面的问题,是在讨论立法问题时始应予考虑的问题。如果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官,在头脑中缺乏这根弦,直接套用美国的做法,就是混淆了解释论与立法论,是错把中国当美国了。

民法总则原理:解释与立法探讨

民法理论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解释论与立法论。民法的解释论,是通过解释既存的民法规范而形成的理论,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民法的立法论,是围绕着如何设计出合理的民法规范或者如何改进既有的民法规范而发表的见解、观点和理论,其目的在于指导或者影响民事立法实践。

民法解释论是要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的,这些方法也就是民法解释方法,而研究这些方法的学问就是民法解释学或者法学方法论,它大体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等内容。民法解释学之所以成为一门学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要为法律的解释适用及相关问题探寻出一套大致可循的章法,并以此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具有统一性和可预测性。民法的解释论既然强调要遵循一定的章法(解释方法),解释强调有根有据、循规蹈矩,不能凭空而来、妄下断言,这就要求解释者掌握中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体系,明了何为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而判断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适用;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那么,才会探讨在现有的框架下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

与解释论相比,立法论的拘束要少一些,发表立法论的见解者可以任意发挥,只要能够言之成理、自圆其说即可。有的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做法,有的可以推崇大陆法系的实践;可以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不必强求意见一致、观点统一。民法解释论所关注的是民法规范的现实结构,民法立法论所关注的则是民法规范的理想状态。(www.xing528.com)

对于法官而言,作为法律的实践者,要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的纠纷和问题,因而所要运用的正是民法解释论。比如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是使用“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这样抽象的概念,特别是对于公民或者自然人,没有区分是否属于“公众人物”,更没有因为某人是所谓“公众人物”而在法律效果上有什么区别对待。既然如此,法官裁判相关案件的时候,就不应随便超越现行法的规定,直接讨论当事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进而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样才算是遵循解释方法、符合解释论。至于应否借鉴美国判例法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及保障言论自由的做法,目前只属于立法论层面的问题,是在讨论立法问题时始应予考虑的问题。如果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官,在头脑中缺乏这根弦,直接套用美国的做法,就是混淆了解释论与立法论,是错把中国当美国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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