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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与事实之习惯的区别及条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有学者认为,习惯法与事实之习惯有以下区别:其一,事实之习惯不具有法的确信。不过,要构成民法典的法律渊源的习惯,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这种习惯在民事生活中具有某种反复性。其二,这种民事习惯未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如果已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那么这种习惯已经不是法律的渊源,而是法律的一部分,不具有补充法律的效力。

习惯法与事实之习惯的区别及条件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作一般性规定。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事习惯有习惯法与事实上习惯的区分。有学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不同,习惯系单纯之事实,在适用上需为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者为限”,“习惯法则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以之为法之确信心为其基础”[12]。有学者认为,习惯法与事实之习惯有以下区别:其一,事实之习惯不具有法的确信。即是说,事实之习惯的违反并不能导致共同生活之破坏。易言之,“即一般人尚未具有此种惯行必须遵从,倘不遵从其共同生活势将不能维持的确信[13]”。如社会一般礼仪与社会某种惯行。其二,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沿用某种习惯,即不为习惯法,乃为事实之习惯。其三,事实之习惯不是民法典的法律渊源,而习惯法乃是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习惯法与事实之习惯在理论上区分是必要的,但是在实践中予以区分是困难的,什么是“具有法的确信”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一种民事习惯能谓为习惯,其本身具有规范的调整效力,故也可称为习惯法,学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予以使用的。[14]

也有学者认为,习惯法和事实之习惯与民事习惯同义。不过,要构成民法典的法律渊源的习惯,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这种习惯在民事生活中具有某种反复性。其二,这种民事习惯未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如果已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那么这种习惯已经不是法律的渊源,而是法律的一部分,不具有补充法律的效力。其三,这种民事习惯没有违反社会善良风俗。[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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