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是以承认每个人的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主体地位为基础的,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结果。因此,民法调整民事关系,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不仅要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要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使每个人都充分重视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每个人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为维护权利而斗争,从而也就维护了社会的法秩序。同时,民法制度的设计可以说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
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出现得相对较晚,是在权利概念产生后,以被现代人称为第一个法学家的雨果·多诺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学家们对民法进行权利化改造的结果,在此之前,民法以客体式的调整对象(人、物、交易等)为枢纽构建体系。民法之所以为权利法,还在于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法律规范规定具有肯定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等,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利。授权性规范不同于禁止性规范,后者规定主体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民法规范多属授权性规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的民法,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这种活动加以引导;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刑法,则重在限制主体的行为,二者的立足点完全不同。因此,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矛盾需要通过外部国家的秩序克服,需要法律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黑格尔区别了“市民”与“公民”。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市民”,即谋求自己利益的“私人”;在政治国家中,个人的身份是“公民”,公民需要为国家尽义务。[6](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