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既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也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
“民法”一词有多重含义,应进行区别理解。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一般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才编撰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没有直接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或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采用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民法典,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等。
形式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当然这些形式中也包含着实质民法的基本规范。而以英国和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没有成文的系统的民法典,多没有形式民法,但仍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英美法系基本上只有实质民法。目前我国《民法典》已经颁行,所以存在形式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对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继承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
若仅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角度来看,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的分类与各国民事立法体制有关,即在民商事立法中究竟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此时的民法就是广义的民法。民商分立,是指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民法的特别法。此时的民法就是狭义的民法。在我国,普遍主张在民事立法中应当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www.xing528.com)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编撰主要有以下两种体例:
一是罗马式,又称为法学阶梯式。罗马式是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第一编为人法,第二编为物法,第三编为诉讼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用此体例。
二是德意志式,又称为潘德克吞(顿)式。潘德克吞是罗马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法典》中《学说汇纂》的音译。19世纪的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构成近代民法理论体系,称为潘德克吞法学。基于这一理论体系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潘德克吞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的民法典编纂方式,被称为潘德克吞式编制体例。《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5编。我国现行《民法典》,采纳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尽管我国法学界对民法的含义曾经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2020年5月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基本上统一了人们对民法含义的看法,即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有的也称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是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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