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了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对抗较量中,双方基本上不可能凭借某个诉讼程序的裁判结束斗争,好多案件主体诉讼已经尘埃落定,但双方的斗争并没有平息,甚至有基于双方对主体诉讼判决的不满而导致斗争愈演愈烈的情况。前已述及,最终决定案件终局结果的只有实力,哪方拥有了足够的综合实力,便拥有强势的发言权与决断权,因此才能确定双方利益分割的原则与尺度。而这种能够决定案件终局结果的综合实力,具体表现形式是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是否拥有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方面是这种战略力量优势是经过实际对抗较量以后现实存在的优势对比结果,而非正义公理以及理性分析层面的战略力量优势。另一个方面是这种战略力量优势的悬殊度较大或极大,对方不具备翻盘的可能性,而非在特定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战略优势,但对方完全具有翻盘可能性的情况。
我方在形成完备而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后,通过正式对抗较量,将对方防御体系攻陷,并在我方的战略防御体系上取得成功,将对方的进攻力量全面遏制,同时取得进攻体系与防御体系的重大胜利,才能建立相对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比如,之前讲述过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我方被对方拖欠数亿货款,但对方在合作时就利用优势地位对合同进行了详尽的法律技术设计,并以保密为名单方持有收货结算凭证体系,我方手里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送货数量、价款、质量等重要问题。后来双方发生严重分歧不得不诉讼解决,我方甫一正式交涉,对方便先声夺人,先以一批货物质量问题为由起诉我方。由于我方关键证据严重缺失,因而,无论是在追索货款的进攻战线还是对方提起的质量问题诉讼的防守战线,都处于全面被动。后来,我方通过运筹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以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为由起诉对方七家子公司的方式,利用对方庞大机体的缺陷与漏洞,在对方该七家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彼此之间缺乏沟通的情况下,在诉讼中取得了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货款结算凭证,将我方供货数量、价款、质量合格等重要问题得到证实,对方拖欠我方货款的事实以及我方供货质量均为优等品的事实均得到了有力证实。取得该关键证据后,我方具备形成稳固而完备的战略攻防体系的条件。后来,我方以完备而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向对方正式发起围歼总攻,在强大的证据体系面前,在追索货款的进攻战线,我方完全击溃对方的进攻,并在对方起诉质量问题的防御战线中,成功地狙击了对方的攻势,同时取得进攻战线与防守战线的关键性胜利,取得了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
这种战略力量优势是经过实战对抗与较量的战略力量优势,而不是分析判断得出的战略优势,与理性分析得出的优势必须进行严格区分。好多案件当事人与专业代理团队误将正义当作力量,习惯于从案件本身的正义性进行分析比较以推断出优劣势,导致案件最终在未尊重客观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的情况下落败。须知正义是产生力量的源泉,并非力量本身。再具有正义立场的案件,如果不具备完备的战略攻防体系,也不能避免落败的命运。在具有绝对正义立场基础上就理所当然地推断我方具有战略力量优势,是典型的战略幼稚与冒险,拥有这样的优势不能作为我方拥有战略力量优势的依据。必须是经过实战对抗较量考验后而产生的战略力量优势才是稳固可靠的,才可以作为我方基本掌控战略优势的判断依据。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取得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是我方取得最终全面胜利的前提,同时也是我方是否能够取得最终全面、深入、彻底的胜利的重要判断标准。
在取得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的同时,双方战略力量对比相当悬殊,对方基本不具备翻盘的可能性,我方才具备完全掌控战略优势的条件。对方能否具有翻盘的可能性,主要从双方的战略力量余量分析。如果对方尚有战略力量余量,我方不可轻易断定已经完全掌控了战略优势。只有在对方战略力量存量使用殆尽,并且无战略力量存量,而我方还拥有较丰厚的战略力量余量的情况下,才能断定我方已经完全掌控了战略优势。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我方能否取得最终的胜利,在对方战略力量存量使用殆尽且无余量,而我方依然拥有丰厚战略力量余量,是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
(二)基本达成利益目标
双方为了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利益展开你死我活的斗争,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本质特征之一。相应,案件最终成功解决也必须是对于重大利益的分割作出了明确而稳定的处理,否则,案件便不会得到全面、彻底、深入的解决。虽然绝大多数普通单纯诉讼案件也是为了利益而争逐,但也有不少案件可能为了纯粹的非经济利益的权益而斗争,比如身份、公平、正义、尊严等。但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利益是主导因素,其他的因素或许兼而有之,但绝对不可能成为主导因素。因此,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重大利益分割始终是核心问题,只有核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案件才算得到妥善解决。对于我方而言,取得胜利更直观的指标便是基本达成了利益目标。
追求基本达成利益目标的目的,必须杜绝传统单纯诉讼案件非胜即败的胜败观,勿将法律判决胜诉视为解决案件的圭臬,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解决案件。将解决的标准牢牢地确定在当事人实现了利益诉求与目的,而非将本身就业已客观存在的法律权利交由法律程序处理一遍,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是在绝大多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对方早已通过一系列神机鬼械的谋划设计将我方核心诉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移置于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即使得到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到头也会是一场空。因此,我方在案件中相对具有正义立场的情况下,事实上的法律权利就在那里客观存在,并不会因为未经诉讼程序就灭失或者减损,在我方具备足够实力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也能够实现。既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不是对于我方法律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程度存在极大的疑惑,因而选择由法律诉讼程序予以确定,而是想借助法律的威力实现权利。既然明知对方设计了阻却我方法律权利真正实现的防线,那我方的核心任务便是攻破对方布设的固若金汤的防线,扫清我方法律权利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障碍,并最终顺利实现利益诉求。基于此,案件胜利与否,应当将是否基本达成利益目标作为重要标准。只有利益目标基本达成,案件的处理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利益目标无法达成或者达成度较低,无论其他方面多么出彩,均不算真正的胜利。(www.xing528.com)
之所以将实现利益目标的程度表述为基本达成,有着深刻的原因。大事不拘小节,小事可以斤斤计较。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讼争的利益数额往往很大,解决的过程又异常艰辛复杂,即使在具备百分百的战略优势赶尽杀绝,最终也未必能够百分百地达成利益目标。何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系双方和解解决,即使我方掌控了绝对的战略优势,但依然需要给对方一定让步作为和解的良好基础。否则,对方横竖是完全倾覆,更大的可能是选择死战到底,搏个鱼死网破。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我方将得不偿失。笔者遇到过多例在我方掌控了战略优势后当事人得理不饶人、得势便落井下石的极端情况,甚至在对方基本满足我方利益诉求时,依然要求对方对于其多年来维权的精神伤害与误工损失等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方提议统一折算在案件和解支付款项中,但该当事人竟然严词拒绝,最终痛失大好和解局面,导致对方决意与我方鱼死网破。最终结局很令人遗憾,笔者律师团队毅然决然地退出代理,据说事务迁延六年有余,依然没有得到丝毫解决。该当事人在笔者律师团队退出后这六年期间,无数次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笔者表达想继续委托笔者律师团队解决的想法,但笔者每次都坚决而委婉地谢绝,因为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根本就不兴传统单纯诉讼案件解决的那一套,百分百地实现利益目标,甚至溢价达成利益目标的想法很不合时宜。固然对方有重大过错导致案件胶着迁延,给我方造成极大的维权成本,令其溢价支付赔偿的要求并不过分。但我方并非出于为对方考虑而让步,实因为本方利益考量。如果得理不饶人,得势必落井下石,导致对方决意鱼死网破,会给我方造成更大损失。因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需要排除主观感情因素,完全站在利益筹算的理性角度进行权衡。基于此,完全达成利益目标的追求不但无助于案件解决,反倒会成为致命障碍。相应,基本达成利益目标,是我方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中取得胜利的衡量标准,而非全额达成乃至溢价达成利益目标。
(三)无被反攻倒算之虞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以后,一方东山再起、卷土重来、反攻倒算,导致案件发生次生讼争大战的情况并不少见。发起反攻倒算的,以当初解决时的劣势方居多,优势方发起反攻倒算的情况也可偶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优势方战略优势不够完全彻底。当初问题虽然得到解决,但并不深入、彻底。劣势方可能在弹尽粮绝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选择了缓兵之计,先行割地赔款稳住优势方,待日后时机成熟后反击,一旦条件具备便卷土重来。或者优势方因为优势并不完全彻底,因而无法对劣势方实施灭顶压制,本方也已经消耗至强弩之末,因而急于息战和事,解决后又渐觉失算,因而在条件成熟时再杀个回马枪。由于实力对比未达到极度悬殊状态,战略震慑持续性不足,解决问题本身体制存在缺陷与漏洞,双方在利益分割完成后失衡、怨恨等心理感情因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双方最终重开战事也在预料之中。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问题是否得到全面、彻底、深入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无反攻倒算之虞。
要做到无被反攻倒算之虞,任何精巧设计、预防都缺乏实际意义。在重大利益争逐面前,只有绝对的实力才具有确定分割原则与尺度的权威与尊崇。我们根本无法干预他人在重大利益面前的主观意识,况且为了重大利益甚至都可以舍命追逐,我们更没有任何办法预防当事人在重大利益的或存权利面前变得心若止水,放弃争夺的欲望。因此,还是追根溯源解决问题最为彻底。我方要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中取得全面胜利,必须拥有足够强大的实力,足以对双方利益分割做出权威而稳定的原则与尺度。
能够支撑重大利益分割原则与尺度的绝对实力,在实战中的表现是持续性的战略震慑力。持续性战略震慑力,是在案件得到解决时,我方依然拥有引而未发的后备战术体系,对对方形成强大的战略震慑。持续性的战略震慑表现,也是我方完备而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的典型表现。持续性战略震慑并不会因为案件解决而终止,相应,正是为案件解决后维持战略成果稳定性的需要而部署。在案件解决后,对方慑于我方后备战术体系的威力亦不敢轻易出尔反尔。即便真的勇敢至要反攻倒算,我方后备战术体系即刻发动强大攻势,对方的结局必定比前次和解解决时要糟糕很多倍。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在我方拥有稳固的战略力量优势的情况下,无论是通过和谈还是抗争到底的方式解决,在我方基本实现利益目标后同时拥有强大的后备战术体系,继续保持持续性的战略震慑,使对方无反攻倒算的可能性,持久性地维持了战略成果的稳定性,才是真正的全面、彻底、深入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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