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单纯诉讼案件的胜败观
在法律实务领域,胜与败是贴在传统单纯诉讼案件脑门上的醒目标签,这里似乎没有中间值,只有胜诉与败诉的两重天,即使是调解结案,当事人也更喜欢以赢了或输了来表达结果,非胜即败的执念深入人心。传统单纯诉讼案件的胜败观就是简单直接的非胜即败,并且胜败只是相对于法律判决而言。为表述方便,姑且将传统单纯诉讼案件的胜败观称为传统胜败观。传统胜败观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关注界域、价值观念均有全面的影响,因而形成特定的诉讼应对模式,这种应对模式对于案件的解决影响相当深远。
在传统单纯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与专业代理人士一般都更在意法院判决结果,十分关注基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这些内向界域的要素,对于内向界域以外的要素基本不做重点考量,只是作为参考因素。一般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展开诉讼行为,且在每个程序环节中完全沉浸其中,只求该程序阶段的胜利。从案件总体来说,在审理阶段只关注能否得到胜诉判决的问题,在强制执行阶段才考虑如何执行到位的问题。好多案件在启动时根本不考虑判决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在得到胜诉判决后弹冠相庆,及至在强制执行阶段被冰冷的现实浇醒以后,才知道案件当初似乎应该做点什么,但为时已晚。在传统胜败观的指引下,不但当事人被动地跟着诉讼程序走,好多专业人士也抱持同样的观念,特定阶段只做该阶段的工作,超出该阶段范围则一概不问。经常有当事人在诉讼伊始十分关注胜诉后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但经常被一些专业人士那套没有一审胜诉哪来强制执行的道理征服,因而选择跟着法律程序的步伐亦步亦趋又异常专注地沉浸于诉讼流程。如此操作方式,已经不是打草惊蛇那么简单,而是直接给对方发出战略隐蔽通牒,告诉对方我方已经打算诉讼追究了,请务必做好转移隐匿、转让变卖等工作,否则一旦被我方抓住就不好看了,搞得双方都很尴尬。对方当然要收下这份厚礼,一通神机鬼械、鬼蜮伎俩的操作设计,我方再折腾得精彩也只剩虽败犹荣的廉价绶带聊以自慰。这种现象十分荒诞,但竟然在实务中有极大的存在市场,甚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最近几年,随着诉讼保全成本与风险的降低,传统胜败观在客观形势的敦促下终于缓缓地向前挪动了步伐。但最关键的是解决思想问题,如果思想还是停留在被动怠惰的阶段,即使诉责险等新生事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让财产保全成为每个诉讼案件的可能标配,但教条刻板者还是固守专业代理人身份不变,认为找寻财产线索并非其本职所在,还是找不到财产线索,依然暴殄天物,白白浪费法治进步带来的福利。
传统胜败观太过偏重法律判决结果,导致战略盲视与狭隘的情况相当突出,由于将目光与精力全部聚焦于判决结果,却丢失了最重要的阵地,导致法律判决赋予的纸面权利无法转变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实在得不偿失。笔者无意指责注重法律判决结果不对,而是强调必须抓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分清轻重主次,将案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局分析、全局考虑、全局谋划,以系统性的战术解决问题,始终精准地把握核心问题。显然,如何将法律判决赋予强制执行的纸面权利转变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才是重中之重,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落实,其他的战术行为可以暂缓,包括通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的行动。因为好多传统单纯诉讼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体系稳定,争取到胜诉判决似乎不是最核心的问题。
但传统胜败观根本不理这一套,在非胜即败的观念指引下,当事人将注意力与精力全部集中于追逐胜诉判决,如同眼巴巴地盯着冠军奖杯而发挥失常的孩子,错漏百出地完成了并不光彩的征程。最终确实得到了胜诉判决,可以很自豪地宣告赢了。但再往前走就是悬崖了,在本方悉心帮助与提醒下,对方已经做好了万全准备,只等笑看对手握着胜诉判决但却拿自己一点办法都没有的样子。案件推动到这一步,如果不承认失败,那只有一种可能,因为本身就是失败,因而不觉得失败是失败。
传统单纯诉讼案件中比较流行的非胜即败的胜败观引致的战略盲目与狭隘,导致好多案件陷于悬停状态,并非绝对普遍现象,但却由来已久并始终拥有广阔的生存空间。虽然当事人也能觉察出况味不对,律师也觉得似有不妙,但却能够顽固地在一个个全新的案件中寄生存活,大概与传统胜败观一脉相承的价值观有极大关系。在传统非胜即败的观念下,律师代理的最大意义就是帮助委托人打赢官司,这个打赢是指拿到胜诉判决,绝非最终完全实现目的。好多律师将此定位视为圭臬,奉行不渝,甚至在某个恍惚的时间段竟成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只在接受委托的程序阶段做专业代理工作似乎变成美德,多管一点事、多担一点责好像不但有违职业道德,并且在精明者看来还很傻憨。这就是典型的东西路南北走,实在荒诞离奇。律师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技术经验背景的解决问题专家,我们必须拥有高超的解决问题能力,因而必须从只注重案件判决结果的传统胜败观中走出来,系统性地处理案件,彻底地解决案件问题,帮助委托人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而非仅一纸判决赋予的胜诉权利。
综上所述,传统单纯诉讼案件中过分偏重法律判决的非胜即败的胜败观,确实对处理案件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关注界域、价值观念均有较大的不利影响,站在务实解决的高度看,弊端已经十分明显。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层面看,已经完全属于禁止事项范畴。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胜败观
有系统性的思想、方法论指导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案件开始运筹解决时便已经以总体战略目标的方式确定了明确的胜诉目的。总体战略目标和传统胜败观中的诉讼目标不同,总体战略目标是在综合分析、考虑、筹划全局重要事务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客观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并运用饱富经验对于案件发展变化进行相对准确的预测后,对于我方能够在讼争中实现权益的程度作出准确判断后确立的综合目标,具有客观性、综合性、全要素性、科学性、预测性、经验法则化等特性。与仅在单一法律程序中追求案件胜诉法律判决的过程截然不同。(www.xing528.com)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的评判标准体系中,胜诉是一个综合目标,是各项具体战术行为协调推进后,基于双方实力对比,通过法律判决、谈判、和解等方式而产生的一种综合结果。其中包括了传统单纯诉讼案件所追求的法律判决层面的胜诉,但更注重实质上的胜利,胜与败的评判标准,更看重法律判决赋予的权利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实现程度。同时,也追求胜利成果的稳定性、持久性,无后续法律纷争给胜诉成果带来威胁与不确定性。
相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也直接导致处理案件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关注界域、价值观念产生重大变化。在解决案件过程中,各项要素与流程不再被单独陈列,而是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考虑、运用,各项事务得到协调一致的安排与推动,从案件运作伊始便将未来如何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问题作为核心目的,将一切有利于实现该核心目的的要素进行整合,纳入战略战术体系。作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的操盘人,对于自身的定位不再限于专业技术人才,只在狭小的流程段提供中介代理服务,而是类似于项目总负责人、飞机机长、轮船船长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以自身的实战思想体系与方法论、专业素养、技术经验等对于各项事务全面高度负责,独立判断,在总体战略目标的统筹下维持各项具体战术的最佳运作状态,以高效能、低能耗的模式达成总体战略目标。
在案件解决过程中,不但关注单个诉讼案件基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向界域的要素,同时也以洞若观火、明察秋毫的俯察能力缜密而富有轻重主次地关注外向界域的要素,将任何有助于案件解决的要素悉数收集运用,归置于我方有利的进攻或防御据点,不断增加我方战略力量的打击力度与厚度,发展并积蓄我方战略综合实力。最终的胜利,正是凭借综合实力奠定的战略综合震慑力度而确定了双方利益分割的原则与尺度,从而确定了案件的终局结果。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指引下,解决案件的价值观是求真务实的,这在设定总体战略目标时已经确立。总体战略目标是多层次的综合目标,既包括了法律胜诉判决的追求,更包括了如何将胜诉判决确定的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求真务实的追求,只有法律判决权利与现实利益均达成,才算实现了总体战略目标。在案件讼争伊始,通过对于全局分析、考虑、统筹后认为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则坚决不会盲动冒险,此种情况下,即使通过专业理性分析判断能够十拿九稳地取得主体诉讼胜诉判决,也不能盲动冒险。相应,如果在主体诉讼中败诉,但基于其他战术体系的助力而导致我方综合实力完全压制了对方,案件可能得到全面、彻底而深入解决的情况下,也会毅然决然地向前推动。比如,在笔者律师团队介入时已经陷入悬停僵死状态数年的案件,若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进行判断,肯定是一听就连连摆手,摇头避开。但经过我方深彻洞察分析对方侧翼与后方的致命要害部位与薄弱环节,综合各项要素判断完全可以在该外向界域取得重大突破后果断实施,最终将已经悬停僵死的主体诉讼盘活,从而全面解决问题。在求真务实的价值观引导下,案件的解决始终保持在全面、彻底、深入解决的力度层面,从大战术运作到小微战术动作,均围绕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核心目的进行,因而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最终只实现法律判决纸面权利的情况出现。
(三)两种不同胜败观的关系辨析
传统单纯诉讼案件只追求胜诉判决的非胜即败的胜败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综合全面而求真务实的胜败观并不矛盾,两者是对同一事物关注、追求的领域、层面不同而已。传统胜败观只从专业技术层面关注诉讼内向界域的问题,追求法律判决层面的胜利,绝大部分力量用于法律权益的固定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对于法律判决权益如何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问题,既缺乏提前规划又缺乏驾驭能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从全局分析、考虑、谋划,对于讼争内向界域与外向界域问题同时关注,追求法律判决胜诉的结果,但更注重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实现问题,如果未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案件运作解决就是失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中追求的胜利完全包括传统胜败观中的胜诉追求。并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不追求诉讼案件从专业技术层面的胜诉。相应,对于庞大讼争体系中各个诉讼案件专业技术层面的胜诉追求意志、能力、努力程度等均要比传统单纯诉讼案件高出好多。如同战略级律师更强调全局统筹、全局掌控的战略统筹能力,但不代表忽视专业技术水平一样的道理。相反,战略统筹能力必定建立在极高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技术水平基础上,如果这个基础薄弱,也无从升级至全局统筹、全局掌控的战略高度。战略级律师专业技术能力必定不是其能力木桶中最长的木板,但在整个律师界专业技术能力中绝对属于佼佼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重视全局统筹与掌控,只是没有将追求单个诉讼案件胜诉判决提到最高高度,只是强调其他对于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更重要、更值得把握。实际上,在庞大讼争体系中每个单独诉讼案件的专业技术掌控能力方面,优势依然比传统胜败观指引下的专业技术流模式出色得多。能够从全局范围进行细致入微、洞若观火、明察秋毫的俯察,对于一个单纯诉讼案件的掌控能力自然会更出色。如果连一个单纯诉讼案件尚不能做到出色驾驭,显然不可能具备俯察、掌控全局的能力。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过程中,在追求单个诉讼案件法律判决胜诉方面,需要继续保持传统胜败观的非胜即败的执念,甚至要更决绝地坚持。因为执拗地追求诉讼案件法律判决胜诉没有一点错误,只是因此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就是严重错误了,这种盲人摸象、刻舟求剑的前车之鉴必须高度重视。相应,传统单纯诉讼案件解决过程中,应当积极地吸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败观之下的先进思想、理念、价值观、方法论,将关注的领域与层面予以提升,在极力追求法律判决胜诉的同时,也能够均匀用力,充分地尊重案件客观情况与当事人合理而现实的诉求,在实现法律判决胜诉的同时,也能够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杀鸡用宰牛刀不会影响实质效果,若倒过来结局恐将完全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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