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讼争过程就是双方实力对比不断变化的过程,最终结果只能由双方实力对比来确定,可以说实力决定一切。真正能够使案件得到全面而彻底地解决的,是双方实力碰撞挤压后形成的一种利益切割状态,绝非在某个法律诉讼程序当中穷究其理后探求一个确定的结果。这点与传统单纯诉讼案件完全不同。
在缺乏真正实力支撑的情况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主体诉讼即使取得预期法律判决,也往往被对方神机鬼械的谋划设计精准狙击。实务中,为攫取他人利益而提前周密部署的当事人,往往通过形式合法的系列操作,将双方讼争核心诉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移调至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比如,债务人一方通过与案外第三人联营合作的方式将核心业务订单、资产悉数转移至第三人公司,显然会导致未来判决根本无法执行,因而法律生效判决被实质性地悬空,实现了将双方讼争核心诉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移调至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的鬼蜮伎俩。这种人为布设疑难复杂的本质属性,导致案件即使按照传统解决纠纷的模式作出明确裁判,但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还是实力不足以驾驭宏大纠纷机体而导致的恶果。
既然对方已经将双方讼争核心诉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移调至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那说明在主体讼争的基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向界域以外存在着实际上的斗争。而我方若只是在主体诉讼的内向界域发力,纵使解决得再彻底,对方在外向界域改变的法律事实依然阻止了我方权利的实现,也只是实现了法律判决高度的形式权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毫无实际意义。若不能进一步将该法律判决形式权利转变成现实可得权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斗争便是失败的。因此,必须将外向界域对方的战术据点逐一拔除,在实力方面完全压制对方,才有可能在实现法律判决形式权利的同时,也实现了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比如,在对方与案外第三人以联营合作的方式将核心业务订单、资产悉数转移至第三人公司,导致判决根本无法执行,法律生效判决被实质性地悬空的情况下,我方除了在主体诉讼战线奋战之外,还必须在对方侧翼与后方实施战略大迂回包抄合围,将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彻底揭露并依法追究其无效返还乃至刑事责任。如此运作,不但使我方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有了保障,也令对方为其逃避责任与义务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单纯法律程序层面的打击升级为全维度打击,我方在综合实力方面占据完全优势。只有综合实力占据完全优势,我方终极诉求才会基本实现。(www.xing528.com)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没有通过单纯法律判决与强制执行就能全面、彻底、深入解决问题的。相应,能够仅通过单纯法律判决与强制执行就全面、彻底、深入解决问题的案件,必定不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即使标的再大也没必要提升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高度去解决。在所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为了重大至关乎双方生死存亡的利益展开你死我活的斗争,且自发形成利益共同体联盟,最终演变成两大利益共同体联盟之间的斗争,双方为了重大利益人为地布设疑难复杂,使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极限化地升高,通过正常法律诉讼程序根本无法解决。因而,在主体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存在较多对抗与较量,也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的本质特征。只解决了主体诉讼的法律专业技术问题,于案件全局来说,甚至连表皮也未刺破。因此,必须全局掌控,制订总体战略规划,部署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在实战推进过程中审时度势,及时做好战略掌控与战术机动,形成完备而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形成核心战略力量。只有在我方强大战略力量震慑下,才能在所有战术据点的对抗中取得优势,最终将对方的战略防线完全攻破,完全掌控战略优势,才能具备赢取真正胜利的资格。这种模式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毫无例外,笔者律师团队操盘解决的百余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是通过以上运作模式推动至完全掌控战略优势,在绝对实力方面全面而彻底地压制对方的情况下,才能够达成我方的战略目标。从实战效果角度考量,实力决定一切,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客观规律。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实力为王,实力决定着一切。正义、公理、法律也是我方实力的一部分,但不能仅靠正义、公理、法律。在小是小非面前,正义、公理、法律、良知等形成的有效社会评价足以使觊觎他人利益的人望而却步。但在足以使人铤而走险的重大利益面前,正义、公理、法律、良知根本就无力唤醒装睡的人。如同战争中,最终战胜的一方总是戴上了正义与公理的光环,而战败的一方显然是邪恶而卑污的。我们应当尊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客观现实,并遵循其解决的客观规律,在解决过程中不天真幻想,不教条刻板,不狭隘斗法,务实又理性地营务我方综合实力,实力程度决定了我方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