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略撤退的特定含义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过程中,双方均倾尽全力、用尽救济展开全方位的争斗,往往形成胶着复杂的局势,任何一方都很难从中顺利突破,因而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怪圈。好多迁延数年甚至最多二十余年未得到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正是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怪圈所致。该问题需要辩证地看待,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怪圈,对于受害一方而言是不幸和灾难,合法权益被侵害践踏,却陷入毫无意义缠斗的汪洋大海,日子过得水深火热。但对于既得利益一方则是求之不得的结果,已经通过鬼蜮伎俩、神机鬼械盗攫他人利益成功,迁延胶着的局面意味着对盗攫所得利益的稳稳占有。因此,一旦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怪圈,作为受害方,必须有所作为,至少应该从泥泞困厄的境地成功脱身,不做过分的无谓战略消耗,保存有生战略力量,耐心等待并努力创造战略机遇,另作他图。或者随着战略形势的变化,产生替代战术体系,且战略攻防效果明显优胜于当前战术体系的情况下,选择策略性的撤退,以迷惑对方的战略视线,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进而在全新战术体系的攻势下取得更大的战略成果。这便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运作过程中的战略撤退。
(二)战略撤退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战略性撤退及适用条件。战略性撤退是在我方与对方对抗较量明显处于劣势或者进入毫无战略意义的僵持消耗后,为了保存有生战略力量,从而选择的战略撤退。战略性撤退一般是受害方在对方布设的正面防线前被全面压制并长期消耗,无法取得预期战略目标且消耗牺牲太大,为了保存有生战略力量并寻找合适的战略机遇而采取的有计划地退出正面防线战场的行动。
如果缺乏正确的思想指导,没有系统的战略战术体系支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陷入胶着迁延的复杂斗争状态,这是由其本质特征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突发案件,从纠纷萌芽至正式宣战,必定经历了漫长的酝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或者一方往往经过异常周密的规划设计,针对对方薄弱环节部署战略攻防体系,力求将对方核心诉求或者反驳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或者法律关系移调于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这已经注定了对方的诉求或者反驳理由不具有成立的可能性。但遗憾的是,在实务中极少有当事人进行深彻分析与认识,还是盲目地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进行毫无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处理,因为诉求或者反驳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或法律关系已经不具有转化成为现实权利的可能性,案件势必陷于毫无意义的僵持消耗。在这种僵持消耗中,双方均不擅长从战略高度进行审视并作出明智决断,而是埋头于讼争本身,明知本方战术行为绝无可能引致预期的战略目标,但为了压制对方、不放弃讼争而坚持,纯粹演化成为斗争而斗争。彼此为了这种僵持斗争均投入了极大的战略成本,造成了极大消耗,但这种消耗完全是无谓的牺牲与付出。对于既得利益方来说,虽有消耗,但可视为正常战略成本投入,因为在僵持消耗中虽然不能将受害方完全打垮,但最起码维持了讼争利益的现状,其依然可以稳稳地占有盗攫他人的利益。
对于受害方而言,这种僵持与消耗是致命的,不但毫无可能达成战略目标,在悬停僵持中投入每分每毫的战略成本都是无谓牺牲与浪费。与其做毫无实际意义的牺牲浪费,不如索性放弃。但往往受害方具有异常坚毅的斗争意志,在悬停僵死中依然坚挺地抗争便足见其心志弥坚。即便维护权益的斗争意志再坚毅,也要讲究斗争的方法与艺术。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进行筹划设计,提高讼争对抗的战略战术驾驭能力,针对对方薄弱环节部署针对性极强的战术体系,集中优势战略力量力求攻破。而正面防线的僵持消耗,导致几乎无可调用战略力量,因此需要有计划地从正面防线战线退出,将有限战略力量投入于成算更大的全新战术体系。
战略性撤退有两大适用条件,一个是正面防线战场毫无意义的僵持消耗,另一个是具备成算更大的全新战术体系。正面防线战场的消耗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首先需要从立场进行判断。如果是既得利益方,那么僵持消耗便是一种战术手段,在实际占有讼争利益的情况下,以消耗战的方式逐渐消灭对方有生战略力量,待其消耗殆尽时便可不战而胜。如果是受害方,那僵持消耗就是末路狂奔。事实上不可能通过消耗的方式令既得利益方弹尽粮绝,对方完全可以以战养战,用攫取我方的利益作为战略力量补充与加强,与我方展开僵持消耗。正如被围困于城中的军队,军粮水源供应也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还想通过消耗战的方式拖垮对手一样的不切实际。因此,对于受害方来说,正面防线战场毫无意义的僵持消耗,是客观形势在发出明确而强烈的提示,要求受害方必须另作他图。
正面防线战线的僵持消耗有没有实际意义,不能从局部、微观、战术的角度或层面去评估,必须是从全局战略高度去考量。受害方在正面防线战场与对方长期僵持消耗,必定是有一些战术建树促使受害方进一步深陷其中。比如,有些受害方在正面防线与对方僵持消耗数年,最终得到了胜诉判决,而该判决根本就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僵持消耗有无意义,在不同的角度与层面,看法完全不同。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进行评判,不但有意义,而且是取得重大成功与突破,因为这或许就是其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基于智慧、谋略与经验,从全局战略高度分析,这是毫无意义的牺牲与浪费。非但不能达成预期的战略目标,甚至往往错失最佳的追究对方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我方合法权益的时机。笔者觉得正面防线战场的消耗有无实际意义,必须从全局战略高度进行分析判断,以务求实效的态度予以界定,若对于实现总体战略目标、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没有实际支持意义,便可认定这种僵持消耗毫无意义,应该果断选择有计划的退出。
战略性撤退,我方必须具备成算更大的全新战术体系。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表现为在对方布设的固若金汤的正面防线面前,避其锋芒,绕开并针对对方侧翼与后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实施更大范围的分割穿插,以针对性极强的战术体系对对方侧翼与后方形成包抄之势。各战术据点包抄战术取得成功后,对方侧翼与后方由于布防空虚甚至毫无防备,因而往往被完全攻陷。此时再以侧翼与后方包抄战术成果与正面防线战术体系实施合围,形成战略复合力量,进而一举攻破对方正面防线。这种战略部署与战术运筹,在前述避其锋芒、绕开对方正面防线,战略大迂回、侧翼与后方包抄合围,虚则实之、实则虚之,声东击西以及运动战中伺机围歼部分有详细论述,此种便不再赘述。总之,当在正面防线战场僵持消耗中实施战略性撤退时,必须具有成算更大的全新战术体系,否则便与败退没有实质区别。
策略性撤退及适用条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我方将某些战术行为有计划地退出讼争战线,以此迷惑对方的战略视线,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我方利用对方战略麻痹或者防守松懈,有针对性地部署战术体系,从而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攻破对方防线。策略性撤退与战略性撤退的目的大致相仿,都是为了充分利用我方战略优势力量,避免无谓的消耗,创造更好的战略进攻条件。但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战略撤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正面防线毫无意义的僵持消耗,原来坚持的战术行为的战略方向与路线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其与实质解决问题不存在现实直接关系,是结束错误走向正确战略路线的修正问题。而策略性撤退中,原来坚持的战术行为也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只是为了诱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陷入战略麻痹与防御松懈的错误而故意实施的诱使对方深入的战术行为,其目的是使对方最终钻入我方布设的战术口袋,进而一举歼灭。策略性撤退是为了运筹更好的战术计划而实施的策应性战术,是计划实施的全新战术体系的一部分。这点与战略性撤退完全不同。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复杂讼争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地运用智谋,以壮大我方战略力量,削弱对方有生战略力量,只有这样,我方才能在长期对抗较量中逐渐争取有利的战略形势,并最终完全掌控战略优势。其中策略性撤退便是增强我方战略力量、削弱对方战略力量的一种谋略。比如,对方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骗取我方加盟的案件中,起初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事情,只是因为对方所供货物质量实在太差而希望解除加盟合同。后来通过笔者律师团队深入调研后发现对方存在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并未声张。在有加盟商以货物质量为由起诉对方解除合同均被驳回后,我方依然选择与其他加盟商同样的方式起诉,自然是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下场,但我方的目的就是诱使对方在解除合同诉讼中作出其商标是注册商标的陈述。进而以此陈述内容的笔录、对方宣传与路演资料中宣称注册商标的证据起诉宣告合同无效。因为直接打宣告无效诉讼的证据存在问题,对方在合同中作出精妙的专业设计,并未提其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正在申请中但未获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且约定我方签约成为加盟商就代表着我方认同其品牌及子品牌,包括申请中但未获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此等条件下,即使掌握了对方所持商标为申请中但未获核准注册的商标,贸然以对方冒充注册商标起诉请求宣告无效或者解除合同,基于对方合同所作精妙设计,还是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为直接起诉,对方会断然否认其冒充注册商标的事实,会很诚实地表述其商标本来就为正在申请中但未获核准注册的商标,这与合同中约定我方签约即视为认同其子品牌包括申请中但未获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吻合,使我方处于完全的不利。甚至对方会对于宣传资料、路演资料、产品标识中注册商标等这些无法与其身份具有直接关联的证据予以全盘否认,甚至极有可能诬赖我方伪造。
因此,必须在对方毫无防备、完全放松懈怠的情况下诱使其对于冒充注册商标情节在法庭上作以表述,形成证据力与证明力都更强大的王牌证据。对方本来就在宣传资料、路演资料中公然宣称其商标为注册商标,在产品标识上也标注为注册商标,我方不要急于揭露,先策应性地以产品质量问题起诉对方解除合同,庭审中,因为是加盟代理合同,法院必定对于商标问题进行例行公事般的发问,对方应该会与其宣传与路演资料中态度一致,甚至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坚称系注册商标。事实上,对方在解除合同的诉讼中,对于法官关于商标的发问,根本就是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坚称为注册商标,而且还补充了一句无意义的话,称既然是加盟代理肯定是注册商标。到此为止,我方完全可以撤退了。
在这个案件中,我方有计划地退出解除合同诉讼战场的战术行为,便是典型的策略性撤退。对方彻底被迷惑了战略视线,加之前面有好多加盟商起诉其解除合同均被驳回,对方战略麻痹与松懈相当明显,根本就没有觉察到我方接下来的战术动作。撤退后,我方立即起诉宣告合同无效,在商标管理部门关于其商标为正在申请中但未获核准注册的证明、对方宣传资料、路演资料、产品标识、对方在解除合同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明,对方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被宣告无效,我方的诉讼目的全部实现。(www.xing528.com)
从以上所述案例也可以看出,策略性撤退适用的条件是存在策应性战术与核心战术两个战术体系,策应性战术会迷惑对方战略视线,并牵制对方主要战略力量,导致对方作出完全错误判断,完全忽略正面防线以外的战略防御。在策应性战术运作过程中取得可以强化、支持核心战术的战略要素之后,旋即有计划地实施退出策应性战术战线,或者实质上退出但形式上还依然保持战术行为的延续。进而集中优势战略力量,在核心战术运作过程中攻破对方防线。
(三)战略撤退与败退的关系辨析
战略撤退与败退都是从原来的战术区域退出,但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战略撤退是主动地、有计划地、有策略地实施的主动战术行为,而败退完全是迫不得已而退出原来的战术区域。两者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而且极易掌握。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与重合,而且在实务中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必须予以重点把握。
战略性撤退与败退具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两者都是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都是在对方防线面前无计可施而退出战场。战略性撤退是在对方正面防线无法取得突破,但又长期僵持消耗,导致我方的战略牺牲太大,为了保存有生战略力量以作他图而退出战场。败退时往往已经丧失了组织战略战术体系的能力与意志,是纯粹性的退出,没有后续的企图性。但两者都具有一定的迫不得已特性,只不过败退的迫不得已的特性更加明显。战略性撤退如果没有后续的全新战术体系递补,其实质也是败退。或者说递补战术体系实施失利,战略性撤退看起来也像败退。而真正的败退后,如果能够组织起有效的全新战术体系重新发起冲锋,也与战略性撤退无异。尤其是能够取得丰硕战术成果的情况下,那更是名副其实的战略性撤退了。当然,战略性撤退未必都具有与败退相同的形式,败退时常表现为丢盔弃甲、溃不成军,是形式与内在均货真价实的退出。但战略性撤退却需要为后续战术安排考虑,形式上佯作一切正常,但在不动声色当中已经完成实质撤退。
战略性撤退与败退之间似乎就差了一个战斗意志,只要战斗意志没有磨灭,百足之虫,至死不僵,但遇合适的条件或者外界刺激,依然能够爆发出强劲的战略反弹力量。笔者律师团队受理的绝大多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是在当事人走投无路、四面楚歌的时候委托笔者介入的,在我们介入前当事人究竟是战略性撤退还是败退,就不好界定了。因为在后来的攻城略地的战果映衬下,即便当初是货真价实的败退,看起来也像战略性撤退了。因此,可以这么说,战略性撤退也是在正面防线被消耗至一筹莫展时迫不得已而退出,但心有不甘,顽强而睿智地开辟了新的战场,继续让本方残存的优势战略资源投入进攻。战略性撤退更像是强者、智者的败退。
策略性撤退与败退本质大不相同,甚至没有丝毫相似。策略性撤退是带有极强目的性、策略性、计划性的特性,甚至没有丝毫的迫不得已性质,退出原来的战场完全是根据本方战略意图与战术目标而定。因此,从实质上讲,策略性撤退与败退完全处于两极。但策略性撤退与败退的形式却十分相似,并且两者的相似程度可以衡量一个操盘团队的专业水准与实务经验段位。在实务中,策略性撤退一定要真实可信,甚至真假结合,假作真时真亦假,彻底使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误以为我方是真实的败退,从而放松警惕与战略防御,完全忽略其侧翼与后方的战场,为我方创造绝佳的包抄合围战略机遇。由此看来,策略性撤退有货真价实的败退之表,但却拥有截然迥异于败退之内核。败退除了形式与策略性撤退如同双胞胎般形似之外,其余无一相类。
(四)战略撤退的实务意义
实务中,笔者律师团队都是接受相对正义的受害方的委托而操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而往往站在相对正义、相对弱势的受害方立场展开论述。相应,我们面对的战略形势常常是以弱胜强的考验。施害方是既得利益方,经过神机鬼械、鬼蜮伎俩的谋划设计,构建了固若金汤的正面防线,甚至令受害方根本就无法突破,至少在前期踌躇满志,亦不需要付出较高成本委托资深操盘人来操持。当然,富有正义感且业务精深的操盘人也不会参与任何人神机鬼械、鬼蜮伎俩的谋划设计勾当。因此,在笔者律师团队介入时受害方已经处于完全的劣势了,经常在对方蓄谋已久、倾尽全力布设的正面防线面前困厄已久,已经做了太多无谓的僵持消耗。最长的竟然长达五年多,这种战斗意志与韧性令人折服。因此,笔者律师团队介入后首选战术项为战略撤退的概率相当高。
其实,战略撤退是以弱胜强的必要选择。在对方强大我方相对羸弱的情况下,如果选择与对方在正面防线战场硬拼,虽然看起来很英勇而且自我感觉相当解气,但绝对不明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我们必须保证有打虎的本事才行。在明知不敌还要强硬支撑,甚至明知对方经过一番神机鬼械的设计,却还要在其布设的固若金汤的正面防线突围、挣扎、消耗,实在是不慧甚矣。因此,弱势方在正面防线困厄已久,无路可走时,转折点常常是战略撤退。无论是为了保存有生战略力量的战略性撤退,还是为了策应后续核心战术运作的策略性撤退,都是弱势方开始掌握斗争方法与艺术,敛藏优势战略力量,避开对方锋芒,集中有限战略力量攻陷对方薄弱环节的开始。
战略撤退可以有效地保存我方有生战略力量,避免毫无意义的牺牲与付出。在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的战略力量都是有限的,因而必须十分珍视。解决案件的过程中的斗争虽然复杂,但毕竟不能与战争完全类比。战争失败以后或许还可以东山再起、卷土重来。案件中某个法律程序一旦尘埃落定,那就会产生不容置疑的法律强制力。因此,在有限的法律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讼争中,运用有限的战略力量进行对抗较量并取得预期结果,绝非蛮干可以达成,我们必须确保将有生战略力量运用于有效战术当中,避免在无效战术中僵持消耗。尤其是对方强大我方相对羸弱的战略形势下,战略资源与力量的有效保存对于我方来说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对方是既得利益方,已经稳妥地占有着攫取我方的重大利益,并且经过周密部署,形成强大而坚固的正面防线,甚至导致我方根本就无法突破。我方如果正中对方预判,在正面防线舍生忘死地进攻,及至损耗至伤筋动骨也百折不挠地垂死挣扎,这正是对方期望中最理想的对抗模式。我方的错误坚持与无谓消耗,其实在严重损耗我方战略力量的同时,无形当中也在帮对方壮大战略力量。因此,在对方布设的强大坚固防线面前做毫无意义的挣扎消耗,是极不明智且极度危险的战略盲目与冒险。
在对方布设的强大坚固的防线面前无所作为又产生巨大消耗,要结束战略盲目与冒险,保存有生战略力量,最好的选择往往是实施战略撤退,避开正面决战与消耗,并以更有成算的全新战术体系发动战略攻势。实施战略撤退后,在正确的战略思想指导下,确立全新战略战术体系,坚持正确的战略方向、路线、方针,确保我方战略力量发挥在最能实现战略目标与意图的战术行为中,集中我方优势力量逐一攻陷对方薄弱环节,战略形势也随之转变,对方强大的正面防线也因此渐失其威。实战经验表明,战略撤退在敌强我弱的战略形势下,确实是弱势方走向胜利的转折点,也是弱势方能够以弱胜强的指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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