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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胜疑难案件:战略法战术全局计划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所有诉讼案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谓包罗万象、吞吐八荒、变幻多端,因而,需要争一世之长短的处世哲学与方法论,需要经略四海之智谋,计全局,无谓一城一池之得失。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必须站在全局战略高度分析判断胜败,从全局计,不计较一城一池之得失。

制胜疑难案件:战略法战术全局计划

赢十百,只争一时之长短;赢无数,方争一世之长短。在普通单纯诉讼案件中,程序相对单一,事实证据相对固定,讼争事宜限定在诉讼程序中按部就班地进行,结果也因法院裁判而一锤定音。因此必须锱铢必较,严防死守每个细微环节,力争处处赢得先机,进而奠定胜利。因而,必须争一时之长短。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各项事务错综复杂、千头万绪,讼争程序相对繁杂,讼争形势千变万化,任何一方也不能保证在每个讼争程序中均能够赢得先机。只能从战略高度整体把握,最终赢得全局。因而,此为争一世之长短。争一时之长短与争一世之长短,是完全不同的处世哲学与方法论。争一时之长短,精明算计,惜溪限流,虽从未吃亏,便也难飞黄腾达;争一世之长短,憨稳持重,胸有城府,一时未必得势,但终非池中物。经略一隅,必重一城一池之得失;经略四海,必计全局,无谓一城一池之得失。在所有诉讼案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谓包罗万象、吞吐八荒、变幻多端,因而,需要争一世之长短的处世哲学与方法论,需要经略四海之智谋,计全局,无谓一城一池之得失。

(一)从全局战略高度考量结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结果,必须在我方总战略规划基础上,从全局战略高度来考量结果,不可将目光聚焦于一个或者某几个诉讼程序。只有从全局战略高度考量的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与实现的可能性,一个或者某几个诉讼程序的结果,往往并不能决定最终结果,但核心战术除外。如果将目光聚焦于某个单独的诉讼程序,以单独诉讼程序的形势或结果来衡量整个案件的结果,就容易犯以局部、微观代替全局、宏观的主观片面错误,导致对案件的发展形势与未来结果作出完全错误的判断。

从全局战略高度考量结果,要求我们从全局分析考虑,将各种有效战略要素综合在一起进行适当的预见性判断,避开战术狭隘与盲视,在动态发展过程中预测双方较量的最终结局。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动态化合过程,并非将诸多具体战术行为的结果进行简单的相加,正负抵消后推算物理结果。比如,在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我方总战略规划中战略任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面防线的主体诉讼,由于对方进行了专业、周密的设计,且利用优势地位在合作过程中以保密为名将关键证据悉数单方掌控,导致我方在正面防线对抗中注定落败。另一部分是战略大迂回防线的策应性诉讼,利用对方体系内部的缺陷与漏洞,谋划令对方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会互相沟通情况,子公司必定全力以赴地应对,但却在无意间将关键证据予以泄露的诉讼程序。该战略大迂回防线的诉讼程序中,我方也没有任何取胜的把握,但却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我方缺失的关键证据。在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运作解决过程中,如果仅从战术层面进行局部、微观分析判断,正面防线主体诉讼也必败无疑,战略大迂回防线也注定无所作为,分析结果就是案件整体结果是绝对的失败。若站在全局战略高度进行考量,我方在正面防线主体诉讼中,虽然缺失关键证据,导致案件结果堪忧,但我方在对方侧翼与后方精准地部署了运动战战术,通过运动战策应性诉讼的方式,令对方子公司在自认为胜券在握的情况下,为了赢得酣畅淋漓的大胜,在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将我方梦寐以求的关键证据和盘托出。取得关键证据后,立即停止侧翼与后方运动战的运作,以该关键证据补强正面防线主体诉讼的缺失,整体赢得战略优势,并最终在正面防线一举攻破对方防线,取得全面胜利。

站在不同的高度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的结果迥然不同。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往往仅站在专业技术角度进行考量,一城一隅地计算结果,其实是以偏概全,盲人摸象。这种分析判断方式在普通单纯诉讼案件中无关大体,尚算可行。但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异常复杂的运作环境中,就显得太过狭隘盲目,将目光聚焦于一城一池的静态物理结果的计算,只谋一域不顾全局,完全忽略了案件形势发展趋势以及我方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经常作出错误判断,使客观上完全具备解决条件的案件被误诊误治,大好的局面硬生生地被葬送。但站在全局战术高度分析判断,由于综合了案件讼争中的全部战略要素,并且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准确地预测案件客观形势的发展趋势,预判战略形势的转变,充分地运用我方优势力量进攻对方的薄弱环节,最终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我方追求的关键证据,完成战略优势转移,最终奠定胜局。

所站高度不同,分析判断的结果竟完全相反,事实证明,我方在总体战略规划的指引下,站在全局战略高度分析判断的结果是正确的。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必须站在全局战略高度分析判断胜败,从全局计,不计较一城一池之得失。避免囿于战术狭隘盲目,以主观片面的认识来推定宏大局势,造成战略盲目与短视。

(二)核心战术务必达成战略意图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运作解决过程中,虽然必须从全局计,无谓一城一池之得失,但核心战术必须全力掌控,确保实现既定的战术目标。核心战术与策应性、配合性、辅助性、后备性战术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核心战术不仅囊括了案件主要法律关系,而且是双方实现终极讼争目的的依托,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也是我方战略战术体系服务的目标与对象。而策应性、配合性、辅助性、后备性战术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短期性、阶段性、局部目的性的特征,既非案件主要法律关系所在,亦非实现双方讼争终极目的的主要依托。因此,核心战术在战略资源投入、战略重视程度等方面拥有绝对的核心地位,其他战术的存在均为核心战术服务。其他战术可以在实现了战术目标后立即终止,但核心战术务必实现预定的战略意图。

战略意图是结合案件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趋势,对于战术运作进行高度智谋化的筹划,并对结果进行动态性、预见性判断的一种主观意识活动与客观实战相结合的复杂存在。比如,在前述案例中,我方正面防线主体诉讼的战略意图是鉴于关键证据缺失的现状,必须先采取战略隐忍,不可操之过急地露头。静待侧翼与后方运动战取得预期战术目标,从对方子公司处得到关键证据后,使正面防线主体诉讼证据体系得到补齐强化,再发动正面防线主体诉讼总攻,一举拿下。战术目标则浅显得多,不需要经过太多复杂的筹划设计,单刀直入地在单个讼争当中取得某种必然性的客观结果即可。比如,在前述案例中,我方在对方侧翼与后方部署的运动战战术,属于策应性诉讼,利用对方体系内部的缺陷与漏洞,使对方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不沟通的情况下,子公司为大获全胜全力以赴地应对,在无意间将关键证据予以泄露。而取得该关键证据便是我方的战术目标,只要实现该战术目标,侧翼与后方运动战战术行为即可终止。战术目标与战术结果不同,若在该运动战战术中取得战术结果,便是法院判决,而该判决并非我方所追求,况且结果肯定不会比我方处于劣势时正面防线的情况好多少。

核心战术的战略意图往往寄托了我方解决案件的希望与目标,因而必须全力运作,务必实现战略意图。在全局计,无谓一城不池之得失的问题上,核心战术的战略意图正好就是全局计算的核心所在,必须重视而且十分在意结果。无谓的对象是核心战术以外的策应性、配合性、辅助性、后备性等战术行为的结果。

(三)富于智谋地看待战略意图下的胜与败

战略意图是结合案件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趋势,对于战术运作进行高度智谋化的筹划,并对结果进行动态性、预见性判断的一种主观意识活动与客观实战相结合的复杂存在。在实现战略意图过程中,某些策应性、配合性、辅助性、后备性战术行为生来就是为实现战略意图而存在,因而不具有从战略或者战术层面考量其胜败的现实意义。因而,其存在于战略战术体系中,单纯为实现特定的战术目标而存在,传统观念中的胜与败,在此需要做完全转变。能够实现特定战术目标即为胜,不能实现特定战术目标,即使客观上取得诉讼程序的胜诉,也是败。(www.xing528.com)

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律师往往对于案件的胜诉与败诉具有强迫症般的追求与膜拜,但仅限于纸面判决权利方面的胜诉与败诉,至于能否转变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则在所不问。这就导致传统专业技术流律师根本就无法适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复杂多变的讼争环境,笔者律师团队也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扰,成为工作当中的严重内耗与负担。比如,笔者让一位律师针对对方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非法擅自变卖资产两千余万元的行为部署追究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的战术,该律师即刻欲与笔者展开对方是否构成该罪的论辩,即使笔者数次打断令其尊重战术目标,我方目标是让其行为受到法院的刑事责任通牒,至于追究成功与否绝非我方预期目标。因为强制执行程序已经接近尾声,在我方书面申请法院追究对方擅自变卖资产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必定严肃告知并发出最后履行通牒,最终尽快促使案件得到完全解决。该律师奉行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久矣,一旦进入一个微小程序,目光就完全聚焦于该单独法律程序而不能自拔,根本就没有关注、考虑全局的意识与能力。如果以这样的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解决事情,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客观表现必定是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窘境,最终导致案件陷入悬停僵死的危亡境地。因此,必须在符合战略意图的前提下,极富智谋性地看待每个战术的胜与败,站在全局战略高度考量,能够实现既定战术目标并有益于战略意图的实现即为胜,若不能实现既定战术目标无益于战略意图的实现,即使取得客观程序中的胜诉也为败。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某些战术甚至生而为败。比如,在虚则实之、实则虚之战术运作过程中,在迷惑对方将战略注意力与主要战略力量全部投入虚战战场的战术行动中,目的就是为示弱求败以迷惑对方,导致对方在我方部署的实战战场毫无防备,最终在实战战场被我方以闪电突袭的方式全面攻破。该大战术运作过程中,虚战战场的战术便是生而为败的疑兵诱饵,存在的目标就是牺牲并且完成诱敌深入的使命。在这种情况下,生而为败的战术必定会逼死专业技术胜诉强迫症患者。这是考验格局的时候,只能在技术层面穷究其理,在一城一池当中穿梭的人,显然无法驾驭掌控大局。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务如此疑难复杂且变幻多端,显然需要极大的格局与器量,从战略高度驾驭掌握,极富智谋性地看待具体战术的胜与败。

(四)紧盯总战略目标,不迷恋小胜战果

树立了从全局战略高度分析判断的格局观,并主抓核心战术运作,务必达成预期战略意图,且能够智谋化地看待具体战术的胜与败,还必须紧盯总战略目标,始终明明白白地把握我方核心诉求是什么、法律胜诉判决权利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区别以及如何转化的问题。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之所以亟须总战略规划,就是因为其对于案件解决过程中最重要的事项提前做出筹划设计,以确保在复杂事务推进过程中有章可循、有纲可依。其中总体战略目标便对于我方实现案件讼争核心目的作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设计。我方不但要达成法律判决胜利的目标,而且要将法律判决权利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因而,紧盯总体战略目标,才能务求实质,紧抓核心关键问题,最终全方位、立体化地实现我方终极诉求目的。

总战略规划中设定的总体战略目标,对于我方讼争的核心目的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设计与规划,将实现手段、途径、方法、策略等进行了设计与规划,同时也对于不同层面法律权利的衔接转换进行了立体化安排。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最大的分歧就是当事人所称胜诉是指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也就是俗话说的最终拿到钱。而专业技术流、程序应和式律师所讲胜诉是拿到法律胜诉判决权利。律师说能够胜诉,当事人喜出望外地签约,最后拿到胜诉判决后在强制执行阶段折戟沉沙,当事人理所当然地指责律师欺骗。其实,没有律师是骗子,只是双方的合作模式还处在较原始的时代,完全没有跟上趋势发展的步伐,亦未尊重客观现实情况,并且没有以创新举措满足个性化需求。作为律师必须转变思想观念,驾驭趋势与潮流,切莫抱残守缺、刻板教条、古僵守旧,行今日之事却囿于昨日之教条,总穿着旧鞋走在新路上磕磕绊绊。而总体战略目标就彻底地解决了该问题,不但包括了法律判决权利,更是明确地涵盖了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实现问题。

在总体战略目标下,仅实现法律判决胜诉权利,属于小胜战果。笔者遇到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当事人,官司打了十余年,其间可谓付出了血的代价,狼奔豕突,上上下下,后来终于取得胜诉判决,逢人便把“官司打赢了”挂在嘴边。其实,他已经被斗争复杂、周期漫长、无力驾驭的泥泞困厄折腾得心理与精神健康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只好夸大其词地侃侃而谈其过五关斩六将的经历,并且以胜诉判决作为结果的标榜,以慰藉其失落的心境。只有在向他人尽情地倾诉其艰辛斗争过程与胜诉结果,才能找到安全感与存在价值。其实,他的内心依然是失落的,根本未得到满足,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实现诉讼的终极目的。而这个案件并非客观公理意义上的无法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而是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的误诊误治下,被活生生地耽误至此。从一开始便坚持一事一议的严格程序推动原则,埋头于单个法律程序环节的一城一域,一审时根本就不想二审与执行的问题,及至折腾多年后拿到了生效判决,但对方早已金蝉脱壳。更讽刺的是,对方完成金蝉脱壳之计时,正是首次一审判决作出后本方上诉期间。这么明显的问题,他以及专业处理团队竟然无计可施,甚至连追究对方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隐匿财产的想法都没有,更别提具体的追究办法。整天到处逢人说项,口口声声称官司打赢了,但离真正的赢差了一个银河系。若是这样的赢法,还不如当初做个赢了官司的美梦,到处给人讲梦倒更显艺术唯美。这个当事人就是在缺乏总战略规划,自然也没有总体战略目标的情况下,迷恋小胜战果,基本形成了惯性思维方式,在运作解决过程中如此,在最终能否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严肃问题上依然如斯,严重地影响了战略方向观与战略成果评判标准。

我们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必须紧盯总体战略目标,将总体战略目标中两大层级目标准确地予以把握,不但要实现法律判决权利,更要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决不迷恋不能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小胜战果。同时,也在众多战术运作过程中,始终从全局战略高度分析判断各项战术行为的胜败,全力把握核心战术与宏大战略意图,决不迷恋小胜战果。

(五)拥有相对庞大的战术体系,金身不败绝无可能

之所以论述该问题,是为防止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胜败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致命影响。因为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法律判决权利方面的胜与败简直就是成王败寇的铁则,但这只不过是专业技术流律师的看法。其实当事人十分看重且反复强调的胜诉是指达成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即使在普通单纯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讼争中追求的终极目的与笔者所论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总体战略目标也完全一致。要顺利地推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事务,必须从根本止戒除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教条刻板的胜诉与败诉观念。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讼争事务相当复杂,不仅是主体诉讼本身复杂多变,而且在主体诉讼之外依然存在众多法律程序及其他程序的讼争。这些讼争行为均为主体诉讼目的的实现而存在,因而只求取得既定战术目标后夯实主体诉讼基础,其诉讼结果根本就不重要。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来衡量,一入诉讼程序必固执教条地追求胜诉,以筌为鱼,主观片面地耕作于一隅,因小失大,导致忽略、轻视核心事务与目标,最终酿成危局。在庞大的讼争体系中,如此标榜金身不败的观念与处事模式,不但无法实现预期战术目标,甚至连其妄求之法律程序胜诉结果也未必能够保证,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若专业操盘团队中有该类人士出现,相当于拉响红色警报,必须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体系庞大,单独考量各个程序,必定有胜有败,甚至某些程序本身就是为败而生。因此,在整个讼争程序中,金身不败绝无可能。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战略价值评判观,站在全局战略高度进行分析判断,从全局计,无谓一城一池得失。只要在符合总战略规划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优势战略资源与力量,通过运作各个具体战术行为并逐一取得预期战术目标,以此不断壮大我方战略力量体系,最终实现战略优势转移,为我方正面防线的突围创造决定性的战略优势条件。在此客观而理性的运作过程中,如何筹算总体胜利,如何看待局部微观的胜败,自然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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