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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时势,战术调整技巧分享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追究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的战术部署就是顺应案件时势的需要而部署的严丝合缝、力度通透的战术。应当立即将对方法庭质证时举出的虚假财务账目与我方调查获得的以公司名义对外转账购置私产的证据结合起来,追究其销毁公司财务账目凭证的刑事责任,将刑事追究与股东权益诉讼结合起来,形成战术复合力量,我方诉求的达成更有保障。

顺应时势,战术调整技巧分享

(一)灵活当先,时势需要即应调整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战解决过程中,战术是为达到我方既定战略目标与战术目标,应时势需要而部署的。由于时势不断发生变化,战术随时随地地都在调整。战术最大的特征是灵活性,灵活性决定了战术不像战略般宏观全局化,在一定时间段必须保持稳定。战术则是对解决局部、微观的问题所作部署,需要关注的点就集中在相对狭小的战略区域,因而灵活且随机应变是其固有特征。战术的局部目的性特别强,一旦实现了局部微观目的,战术即告终结。或者在实现过程中发现行不通,随时取消废除也是常有之事。在战术实施过程中,单一战术行为如果难以达成战术目的,协同其他战术行为一并发力也是惯常操作。由此可见,根据案件时势的发展变化,随时对战术进行适应性调整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操盘人与决策团队必须具备的素养。

战术调整的关键在于时势解读能力,只有准确解读时势发展变化情况,才能部署与之适应并行之有效的战术。针对不同的客观形势部署相应战术行为并无困难,难点在于严丝合缝、力度通透。战术最适宜的衡量标准是实战效果。比如,在案件运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转移隐匿资产逃避执行的情况,第一反应不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追究其责任,而应当立即与刑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挂钩,立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相配合,彻底摧毁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以抗拒执行的布局。追究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的战术部署就是顺应案件时势的需要而部署的严丝合缝、力度通透的战术。但实务中好多当事人在遇到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时,往往只是申请执行法官进行司法处罚,根本就想不到刑事追究的问题。若只布置司法处罚追究的战术,显然未能很好地顺应时势,战术力度远远不够,完全在对方预期付出的违法成本范围内,显然无法形成战略震慑,实战效果自然不佳。

比如在股东权益诉讼中,我方本来已经知道对方存在销毁、篡改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并存在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购置资产的情况。对方在庭审时为了证明其未剥夺我方的股东知情权,举出大量证据,其中包括伪造后的财务账目凭证,显然与木已成舟无法撤除的对外转账记录存在明显矛盾。此时,必须调整、增加战术以实现更深彻的打击力度。应当立即将对方法庭质证时举出的虚假财务账目与我方调查获得的以公司名义对外转账购置私产的证据结合起来,追究其销毁公司财务账目凭证的刑事责任,将刑事追究与股东权益诉讼结合起来,形成战术复合力量,我方诉求的达成更有保障。准确地解读时势,并根据客观形势部署严丝合缝、力度通透的战术,是战术灵活调整的灵魂。

战术灵活性当先,并不代表朝令夕改。战术调整的总原则是适应案件客观形势需求,并且战术与客观形势严丝合缝,战术力度通透。如果违背这些原则,随意调整战术,则有战术随意与战略盲目之谬误。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好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当作专业技术问题处理,双方如同玩纸牌游戏,不断出牌力图压制对方点数,反复绵延地争斗不休,双方战术变幻多端,严格来说也属于战术调整,但意义完全不同。这些战术调整并未体现出与案件客观形势的严丝合缝,战术力度难称通透,甚至好多战术本身方向就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应当竭力避免。

(二)策无遗算,计出万全,尽人事所能及

周密。单纯诉讼案件一对一的专业技术对抗,对于战术没有什么太多要求,因为双方的战术行为均被限制在具体讼争范围内。双方在收集证据、举证质证、辩论、强制执行等工作方面也使用一定的计谋算计,但本质而言属于专业技术与经验范畴,无关战略战术体系的问题。因而,提及案件代理,人们合理想象界域便封停于此。即便是单纯诉讼案件的专业技术之争,也很讲策略与艺术,双方在广度、维度有限的法庭战场上,绞尽脑汁地算计布排,力求全胜。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只有可能存在一个核心诉讼程序,但绝非一个诉讼或者法律程序。并非当事人愿意卷入复杂的系列诉讼,完全是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双方围绕讼争核心问题,能够布设的战术手段与力量、资源统统上阵,战略空间的广度、维度均大幅提升,产生了众多可以阻击对方的战术据点。因而,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战略规划与战术部署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无论是在案件实战运作伊始,还是在特定的时势条件下,抑或是为适应时势变化而部署战术体系,均要做到策无遗算,计出万全。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周密。周密的要求不难理解,无非是针对战略形势需要,把能够适用的战术体系统统谋划设计形成可执行操作的战术行为以备随时调用,力求六合八荒,滴水不漏。但重点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单个战术行为的威力以及合并产生的战术合力,一个优质战术行为完全抵得上一系列意义不大的缠讼滥诉。因此,周密强调的重点在于密致,无论是单个战术行为产生的万夫莫开的战术效果,还是多个战术行为复合形成力度千钧的战术效果,都以达到我方预期战术目标为准。在实战中,对于特定条件下的战术体系来说,需要在数量与战术体系威力之间把握高度平衡。

比如,在笔者律师团队操盘处理的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我方交货时,对方签收人均为工地当时的负责人,而这些人员变更频仍,很难做到由合同约定的签收人签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鉴于我们在调查中已经得知对方因此否认收货而导致一家供货单位败诉的事实,因而预判对方极有可能在庭审质证中否认收货。因此,我方部署了周密的战术体系,包括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公司人事劳动档案资料以确证是否有签收单中员工;申请法院现场勘查;要求对方出具该三亿余元所谓实际供货单位合同以及签收相关资料;基于我方已经送货并确有人签收,但对方否认收到货物的事实,本案存在刑事犯罪行为,申请法院中止案件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单独准备刑事报案材料,若对方在庭审时否认收货,庭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调取送货物流公司物流单据记录,并请求物流公司送货人员出庭作证。该系列战术部署,相当周致缜密、滴水不漏,令对方无路可逃。在正式庭审时,对方果然否认收货,我方立即祭出早已准备妥当的战术体系,对方瞬间被秒杀。优质的战术与战术体系所要求的周密,在此案该战术体系部署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准确。准确与战术制订水平直接相关。在稍显复杂的案件中,一方为了达到既定目的,往往也会选择以较多的诉讼程序来压制对方,好多其实与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无关,甚至徒增麻烦进而将双方拖入更杂乱无章的系列讼争。显然,当事人一方制订战术水平欠佳。战争中无法做到弹无虚发,虽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类比战争,只是从你死我活的激烈对抗、综合实力较量、战略力量联盟强大等角度进行对比,但在具体运作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像众多狙击战术据点组成的战场,在每个狙击战术据点,我方需要充分发挥狙击手的战略威慑力,将对方的进攻火力狙击于安全防线以外。因此,每个战术就像狙击手的射击命中行为一样,必须尽一切可能地做到弹无虚发。这对战术的准确性提出了很高要求,操盘人与决策团队的专业水平与技战术素养往往会受到严峻考验,好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陷入循环往复的争斗,往往与战术准确度差有极大关系。

准确度并非单纯的法律逻辑就能解决,对方出什么招数我方如何应对,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根本就不是难事。但能够应付与应付得了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能够应付多多少少带着水来土掩、兵来将挡的撞钟式思维惰性,而应付得了则表明了搞定的意愿与信心。讼争很现实,没有虽败犹荣的自我慰藉,只有结果倒推的错与对。战术的准确性只能体现在实战效果上,理论上可行的应对接招方案,若最终产生了讽刺的效果,就说明战术的准确性为零。比如,在本节前述对方拒绝承认收货的案例中,曾经有供货单位因为战略盲视,抱持送了那么多货还能有假的想当然式自信,被对方反常规操作搞得丢盔弃甲、溃不成军。对方庭审时否认收货时,该供货单位的应急战术无非是由本公司几个业务员、送货时陪同人员出庭作证而已,结果自然是无济于事。案件裁判尺度问题不予置评,但我方公司与该供货单位情况完全类同,但结局迥异,至少说明该供货单位在诉讼中战术素养确实有大幅提升空间。类似于该供货单位的做法,在实践中也是惯常操作手法。只是好多人遇到了老好人对手,没有青面獠牙的本事,该供货单位非常不幸地遇到了能够露出青面獠牙的对手而已。作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操盘人,这是无法接受的耻辱。可以失败,但决不可因自己的无能而失败。

我方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完全掐住了对方咽喉要塞,并且在其侧翼与后方各个重要战术据点均伏有重兵,使其进无能、退无路,只能束手就擒。战术的准确度在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同弹无虚发的狙击手镇守战略要塞,枪枪毙命的神准威力,甚至能够将单兵作战能力升华至重要战略力量集群,对于战局起到决定作用。

稳妥。稳妥建立在周密准确的基础上。一般来说,只要战术体系周密准确,稳妥也就是副产值。之所以单独强调稳妥,是为突出战术价值的层次性,以防在战术据点失守后有替补据点顶上。无论是单个战术内部的据点层次,还是众多战术体系内部的据点层次安排,均要做到稳妥有兜底安排。比如,在本节前述对方拒绝承认收货的案例中,我方部署了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公司人事劳动档案资料以确证是否有签收单中员工、申请法院现场勘查、要求对方出具该三亿余元所谓实际供货单位合同以及签收相关资料、基于对方否认收到货物的事实申请法院中止案件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单独准备刑事报案材料以在对方在庭审否认收货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调取送货物流公司物流单据记录、请求物流公司送货人员出庭作证的战术体系,这些战术行为之间高度统一,均围绕对方确实已经收货的事实。并且具有多层次打击的战略意义,即使一个战术行为失算,其他战术行为足以顶上,以我们战术体系的丰富层次,量对方纵有翻天覆地的本事,也难以冲破防线。(www.xing528.com)

如果战术层次单一,即使准确周全,可能也会遇到滑铁卢。有一个简单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生动地说明战术稳妥、层次丰富的重要性。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双方签有借款协议,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将十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之。原告持有借款协议与欠条,本以为王牌在握,胜诉无忧。谁知被告反其道而行,答辩时就从根本上否认一切,经过法官劝说勉强举证质证,被告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并否认借款协议、欠条的真实性。原告申请鉴定,被告坚决不予配合,称原告恶意诉讼,其无义务配合原告的无聊表演云云。后来,结局也出乎普通人意料之外,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被告欠款,以借款协议与欠条证明欠款事实,但被告否认,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协议与欠条确系被告签署,故原告未完成其举证义务,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事实上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持有借款协议与欠条,而且确实是亲眼所见为被告书写,这样的证据作为战术项考量,绝对准确且可谓周密,但稳妥性严重欠缺。遇到常人常事尚可应付,一旦遇到奇人异事,恐怕就要翻船。事实上,实务中靠想当然推动事务的情况俯首即拾,只不过对手往往太弱小以至人畜无害,让好多撞钟之士侥幸脱险而已。从道德情理上可以任意指责那位被告,但从法律诉讼角度分析,其做法自然是符合专业技术操作规范的,法律以及庭审程序均为规则,在遵守规则的范围内进行对抗,都是合法且被允许的,我们可以不提倡,但无权上纲上线地扣帽子。

在这个案件中,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未雨绸缪,有预见性地加强战术。比如要求对方签署时摁手印、照相、录像、银行转账等方式加强战术。至少也应该在诉讼前基于现金交付的弊端,想方设法收集被告签字样本也不失为战术补强。并准备好在被告否认一切的情况下,立即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守责撞钟式人士来说,如何找到被告签字样本是登天难题,也会自我释压般建构即使找到对方签字样本也不会承认的逻辑而宽恕自己、放纵恶人。该案中被告是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银行都留有太多签字样本。若当时原告方战术素养极高,在充分调研收集可靠情报线索的基础上申请法院向相关机关单位调取签字样本,法院应该不会拒绝。但问题是原告除了茫然与愤慨,却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建树。法官不可能教无能的当事人怎么打官司,法官只能居中裁判。即使法官因为一方的愚蠢急得抓耳挠腮,反复含沙射影地暗示,也拯救不了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的悲剧。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战术策无遗算,计出万全,尽人事所能及是十分重要的要求,要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操盘人与决策团队拥有极高专业技术水平与战术素养,针对案件客观时势,部署周密、准确、稳妥的战术体系,仅从战术体系上就能够实现对对方的合围,以增加我方的战略力量厚度,在双方讼争较量中掌握战略主动权。当然,策无遗算,计出万全,尽人事所能及,强调的依然是尽人事所能及。而尽人事所能及,强调的重点是人事,人的综合能力是决定因素,而不是主观上有多么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宁愿要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的举重若轻般的潇洒,切莫呈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却山河破碎的悲壮。人力不同,尽力以后的效果判若云泥。显然,骐骥一跃的实际效果可能比驽马十驾还要好。况且,在激烈的讼争中,骐骥显然不可能一跃就停。事实上,骐骥矫健雄壮,更迷恋风驰电掣的感觉。而驽马一步三喘,要其十驾恐怕有强人所难之嫌。作为法律实务领域解决问题的专家,必须时刻在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方面修炼提升,力求骐骥跃进间樯橹灰飞烟灭的淡定从容,切莫作勤勤恳恳埋头耕作的法律搬运工。

(三)服从战略调遣,绝不纠缠

不管相对于战略体系还是相对于待解决问题,战术均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应战略体系与待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而生,随着战略转移、调整、问题得到解决或无力解决而终。因而,在结合案件时势调整战术时,战术的从属性必须严格把握。从属性决定战术部署与调整的尺度,而这个尺度范围便是法律允许、战略运筹需要、形势需要、解决问题需要,在这些尺度范围内,战术的周密、准确、稳妥、合法均能得到有效保障。

战术的从属性使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工具与媒介作用。在战略、法、战术思想体系中,笔者经常将战术比作人的四肢,确有异曲同工之效。如同四肢严格服从大脑指挥调遣一样,战术也必须完全服从战略的指挥调遣。战略规划需要时招之即来,不需要时挥之即去,即使在激战正酣时也必须果断放弃,避免毫无意义的纠缠。其实,在实战运作过程中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在法律允许、战略运筹需要、解决问题需要的尺度内部署与调整战术,也就是严格地遵循了战术的从属性,基本就做到了不做无谓的战术纠缠。

不管是相对于战略需求而言,还是相对于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来说,战术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之所以将服从战略调遣、决不纠缠作为战术机动的重点来论述,是因为实务中存在单独战术行为完全游离于战略战术体系之外的情况。尤其是在缺乏系统的战略战术谋划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中,双方往往为斗争而斗争,互相攻击泄愤,抓住对方把柄就不遗余力地斗争到底。整体问题可能已经尘埃落定,但某些与讼争核心问题毫不相关的战术争斗却还在纠缠。显然,这严重违反了战术严格从属性的原则,是毫无意义的战略消耗。

笔者在律师生涯早期参与解决过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案件解决过程中,双方公司董事长逐渐严重对立起来,当时笔者虽旁敲侧击地劝说过我方委托人公司董事长吴某不做毫无意义的纠缠与斗争,除了徒增消耗,就是伤害感情。泄愤根本都谈不上,因为双方公司本为利益争斗,天大的事都是钱财问题。但从事实发展情况看,劝说显然如过耳清风。双方由于相交已久,彼此太过熟悉,甚至达到连彼此的呼吸都可辨认的程度。这两个五六十岁的精英老者紧盯对方把柄,荒诞又真实的故事便一幕幕上演。吴某在对方公司董事长廖某从事色情交易活动时予以举报,廖某乃一介儒商,经此一颠,可谓身败名裂。廖某出来后,卧薪尝胆、发愤图强、锲而不舍,苦心人天不负,终于张罗了吴某涉嫌赌博的翔实证据,进行了坚定不移的控告追究。最后,吴某被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终局尘埃落定时,我方公司取得了相对较大的战略胜利,但公司董事长吴某却只能在铁窗内收阅喜讯。

这就太遗憾了,双方为了经济利益斗争,虽然升级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展开你死我活的系列争斗,但那也必须限定在与双方讼争的经济利益有关事项的范畴内,轻易不可越界。无论是事实关系还是法律关系,均需要与案件讼争的核心问题有直接关联。比如,我方要求对方偿还巨额欠款,但对方与他人恶意串通后非法转移资产,我方追究他们诈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追偿债务与刑事追究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于法有合,于德无亏,于情有理。而这个事件中,吴某的赌博行为、廖某的违法色情交易行为与双方讼争均不存在事实或者法律关联。双方的斗争行为超出了正常界限,已经上升为个人之间的仇恨报复。或许这也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本来特征。

在操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笔者向来极力要求当事人将争斗限定在与双方讼争的事实或者法律存在关联的范畴内。如果当事人擅自越界攻讦,笔者一般会选择退出代理,这也是律师职业尊严与安全意识的需要吧。吴某和廖某的事情对于笔者职业生涯有关战略战术的思想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经此事件,笔者更加坚定了决不作毫无意义的战术纠缠的选择,此后职业生涯当中及至现在操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在严格遵循该原则。

战术必须是紧密结合案件客观形势需要,在法律允许、战略运筹需要、形势允许、解决问题需要的尺度范围内予以部署,而且严格讲究周密、准确、稳妥,不做任何超出战略规划的战术行为,也不可部署任何与解决问题全局或者局部毫无关联的战术行为,更不可将战术独立存在,不为整体战略目标服务,而仅仅为了斗争而斗争。这点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运作解决全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战术的从属性,服从战略调遣,决不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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