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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战实战指引:围歼大战术运作成功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透彻地认识双方实力对比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在双方实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方运用较多的战术。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对方实力是异常强大,我方与其不在一个当量级。(二)敏锐地发掘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薄弱环节这是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中最关键的一环,因为这是我方实施运动战的方向。

运动战实战指引:围歼大战术运作成功

(一)透彻地认识双方实力对比

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在双方实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方运用较多的战术。该战术运作的首要工作就是充分而透彻地认识双方实力对比,如果这点认识不清或者存在偏差,将会给实战效果带来致命的影响。在实务中,往往存在两种易犯的错误,一种是过分地夸大对方的实力,因而选择战略逃避,属于战略怯懦错误;另一种是过分扁平化看待问题,忽略双方实力差距,统统归于专业技术问题予以对待,结果导致螳臂当车的可悲结果出现,属于战略幼稚错误。

战略怯懦错误者最为常见,这种当事人过分地夸大对方实力,可能是因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实力奠定的优势地位形成的惯性,好多弱势方在发生纠纷以后根本就没有勇气与强势方对垒,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些企业甚至被压制至破产境地,也未敢迈出抗争那一步。多少请教过笔者不下十遍的弱势方当事人,一遍遍地问、反复地盘算、不停地给自己打气,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其实案件本身并非毫无希望。如果一个人连维护自己权益的丁点勇气都没有,那再好的智慧、谋略与经验也是摆设。所以,在有些缺乏勇气的弱势方当事人反复向笔者请教如何制服强势方对手时,笔者也劝其既然没有勇气,那还不如给自己一条退路,干脆放弃别再去想,另谋一条出路或者退路,不用整天想斗但又瞻前顾后,实在纠结得有如撕裂般的疼痛。

战略幼稚错误者往往扁平化看待实力对比悬殊的问题,认为标的再大、对方实力再强最终也是拼事实、讲证据、听法律,便按照传统单纯诉讼案件对待,结果双方甫一正式交锋便败得溃不成军,被对方坚固而强大的正面防线压制得连气都喘不过来,坚持一路抗争追究,最后落得一场空。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的案件之前,曾经有一个情况与我方公司基本类似的当事人,在与对方发生纠纷后,未对双方悬殊的实力对比进行深入分析与认识,坚持正义就是力量的战略幼稚,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进行处理,在诉讼中最坚定有力的做法是申请法院向对方调取证据材料,称对方利用优势地位单方持有关键证据,为了查明基本案情,保护原告利益,要求法院向对方调取证据。这是很荒唐的事情,首先不论法院未受理该原告申请的对与错。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方申请居中裁判的法院向另一方调取对于申请方有利、对被调取方严重不利的证据,恐怕严重有违基本法律原则。实务中固然有这么做的,但毕竟是极少数,而且法院为此承担了极大风险。结果显而易见,该原告因为缺乏证据,铩羽而归。后来又主张双方合同显失公平,来回诉讼折腾了好几年,形势比当初原点要糟糕得多。这种扁平化看待双方悬殊实力对比的战略幼稚错误,是好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陷入绝症的病灶所在,案件经过长期努力与折腾,在用尽救济手段、使尽所有力量后悬停僵死,深陷泥泞困厄,绝非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而是战略方向、路线、方针等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错误导致。而这种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错误源头,正好在于当事人与专业处理团队固守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误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作单纯诉讼案件进行模式化、标准流程化、平均值化加工处理。因而,战略幼稚错误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必须极力遏止。

透彻地认识双方实力对比,要求我们在战略自信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客观形势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案件全部有利要素与不利要素进行提取并综合分析运用,充分地利用经验法则对于案件未来可能走向进行预测判断。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双方的优势与劣势,务必做到全面客观,既不能犯战略怯懦错误,也不可犯战略幼稚错误,理性地面对对方的强大与我方的相对弱小,睿智地洞察对方的阿喀琉斯之踵与我方的以弱胜强的可能性。初步建立起我方克敌制胜的战略战术框架体系,并大致确定我方应该采取的核心战术,制订争取核心战术所需证据与有利要素的方向与途径,为双方正式讼争做好全面准备。其实,充分而透彻地认识双方实力对比的过程就是初步确立我方战略战术体系框架的过程。

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对方实力是异常强大,我方与其不在一个当量级。对方在事实证据、法律技术、综合实力等方面可以完全压制我方。但我方拥有两大优势却是对方永远不可能具备的,那就是站在正义立场的公理优势与经验饱富的操盘团队。基于站在正义立场的公理优势,我方只要发扬积极自救的精神意识,掘地三尺、钜细靡遗地调查摸排,必定能够在证据收集方面有突破性建树。如果在静态证据收集过程中无法有大的斩获,那么,在动态证据收集过程中,比如在特定诉讼中使对方的子公司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和盘托出我方所需要的证据,亦具有高度的可行性。一旦证据方面取得突破,双方实力对比立即发生变化。操盘团队方面的优势并非出于自恋,而是经过充分调研,对方法务团队亦十分强大,但受其总公司董事长风格影响,太过迷恋法律专业技术,好给对方使用法律设计与诈术,擅长与人对抗与论辩,在面对对手刺激时反应易敏感过激,在我方正式交涉偿还货款后立即先声夺人起诉我方货物质量问题便是最好例证。总之,对方操盘团队总体来说奉行的是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而且相当轻敌自负,依恃双方合作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设计的事实证据、法律技术方面的优势,根本就没有把我方看在眼里,再加上之前与我方情况类似的供货商被打得丢盔弃甲的胜绩,更是令对方不可一世,气焰熏天,曾轻蔑地奉劝我方公司董事长别委托律师,避免乱花钱。那么,这样的实力对比情况下,我方完全可以做到战略上的藐视,我方若以正确的战略战术部署与对方展开有理、有利、有节的对抗,鹿死谁手,我方倒更有信心与把握。

(二)敏锐地发掘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薄弱环节

这是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中最关键的一环,因为这是我方实施运动战的方向。运动战如果失去对于对方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的打击,那相当于盲流战术。发掘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薄弱环节的水平,直接决定了我方运动战的水平与实际效果,进而决定了能否达成围歼决战条件的战略优势。在面对实力远胜自己的对手时,到底是无计可施、束手就擒还是能够以弱胜强、绝地逆袭,决定因素就是能否敏锐地发现对方的致命薄弱环节。实务中有太多当事人在实力强大的对手面前一筹莫展乃至主动让渡权益乞求暂时安宁,若能够睿智而准确地发现阿喀琉斯之踵,想必也不至于签署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再强大的对手,也有致命的弱点,能否发现并加以利用,才是我方敢于在实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向强大的对手宣战的底气。

发掘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致命薄弱环节,除了具备顶尖级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外,还必须拥有非常丰富的阅历与生活经验,熟悉法律以外的社会架构规则,谙熟暗流中利益涌动方向与规律,精熟地掌握人性在不同境遇下的适应变化,了解组织行为学与群体心理学,具有侦探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归纳能力、推理能力、想象力以及精明缜密、审慎果敢。对于对方在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大胆地预测并确定其可能存在重要问题的环节与部位。并对于对方组织体系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熟悉其运作流程、制度、利益分配机制、权力分配方式、责任承担模式、内部矛盾状况,有针对性地将我方的战术行为与对方组织结构的特性结合起来,充分地利用对方组织结构中的缺陷与问题,强化我方战术体系的威力。

比如,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对方公司存在三个层级,最高级为一级总公司,第二级为市级子公司,第三级为区县级子公司。我方实际上与一级总公司存在直接业务合作,但对方总公司经常指令我方直接向二级子公司与三级子公司发货,事实上,我方与二级子公司以及三级子公司也发生了业务合作关系。对方以保密为由不许我方持有收货、验货、结算凭证,但我方被对方强势剥夺的关键证据在对方三级公司都有存档。我们来一个理想的假设,虽然设定了理想条件,但可以释明发现并利用对方薄弱环节的谋略。假定对方三级公司之间存在行政隶属汇报关系,我方与对方一级子公司双方发生了一定的冲突与分歧,又假定我方与对方三级公司都能够保持正常沟通,又假定对方哪怕撒谎也会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我方想得知一级子公司到底应付我方多少货款,方法绝对不止一种。直接发函征询一级子公司,太幼稚也太常规化,因为双方已经存在对立,对方绝对不会说实话。召集三家一起开会或者以三方都征询的方式去追问,结果可能是三家提前统一口径而得到虚假的结果。这两种方式都属于常规化的聪明做法,富于智谋的做法应该是先绕开三级子公司,别表现出任何异样与征兆,借着与一级总公司、二级子公司分别沟通其他问题而巧妙设问,让总公司与二级子公司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捎带着间接回答或者直接回答了三级子公司到底应该支付我方多少货款,总之,绝对不能引起一级总公司与二级子公司的警觉。在分别得到一级总公司与二级子公司的答复后,即使与我方推定三级子公司应付我方货款数额不一致,也别先声张,再单独向三级子公司征询其应付我方货款数额。得到答复后,有意思的结果就出现了。我们往往会惊奇地发现三级公司说辞都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可以以三级子公司与一级子公司说辞不一致的问题,二轮征询一级总公司;就三级子公司与二级子公司说辞不一致的问题征询二级子公司;就二级子公司与一级总公司说辞不一致的问题征询一级总公司。此时,可能无法再得到任何答复,但已经够了,对方三级公司说辞不一,而其又为同一系统,总有地方治理他们的混乱。这种同一系统内各层级说辞不一的情况,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对方将十分被动,法庭认定也将对我方极为有利。如果对方三级公司本身存在内部矛盾,在互相攻讦、指证、推责过程中,或许会有更精彩、更劲爆的情节发生,甚至有哪级子公司公然支持我方,也并非不可能。笔者律师团队在实务解决过程中,就遇到过对方阵营中的参与主体公然站出来指证对方、支持我方的情况。

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我方实际上也是充分地运用组织行为学与职场群体心理学的原理,正好利用了对方内部层次、流程、制度、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缺陷、漏洞与弱点,让对方的七家子公司向我方提供了有力的关键证据。我方面对对方强大而坚固的正面防线,理性地评估无法从正面防线阵地战中突围,便决定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在实施该战术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便是准确把握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首先确定运动战战术据点为对方七家子公司,因为该七家子公司地域跨度较大,业务上往来并不密切,彼此串联互通情况的可能性较低;我方先选择最不可能被总公司知情的三家进行诉讼,该三家落实后再落实另外四家;对方公司规定子公司标的三千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需要申报总公司,而我方起诉该七家子公司的个案标的均在三千万元以下;对方体系庞大、层级烦琐,官僚主义严重,人浮于事,各个公司之间防备、猜忌、保密、拆台现象较严重,我方在各子公司可不申报限度内的小额诉讼,对方总公司得不到消息是大概率事件;我方诉子公司的理由是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我方向其提供了货物,该子公司必定以我方是接受其总公司指令而发货,合同相对方是我方与总公司,其与我方无合同关系,况且其已经如期将货款结算后支付给总公司为由辩解,并且在专业技术操作范畴极力地托出其与总公司结算支付凭证予以证明,以求在本案诉讼当中大获全胜。这些就是我方根据前期调研摸底得到全面、充分的情报而对于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所需对方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的判断。事实上,我方在与对方七个子公司的诉讼中,完全得到了该七家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货款结算凭证,运动战取得了突破性的战术成果,该战术成果直接导致我方掌握了战略优势。从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我方完全处于劣势到掌握战略优势,竟在弹指之间,让人感觉恍惚又真实,或许这就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魅力所在吧。敏锐地发掘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薄弱环节,非但对于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整个案件的战略形势,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决定性作用。

(三)运动战与围歼决战的精准战略定位

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包括两大战术体系,一个是运动战战术体系,另一个是围歼战战术体系。运动战战术体系是为围歼战创造充分战略条件的手段,围歼战才是最终实现我方总战略目标的途径,两者定位必须清晰准确,并且配合得相得益彰,确保各自在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运动战战术体系作为战略手段的属性,决定了其附属地位,不可独立存在,因围歼战的需要而存在,一旦完成既定的战术目标便告终止。具有创造围歼战所必需的战略条件的运动战战术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便是盲目的战术对抗。能够创造决定性围歼战所必需的战略条件的运动战战术,便是运动战战术体系中的核心战术。如果围歼战战术体系调整,运动战战术体系也随之调整变化。运动战战术体系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为围歼战创造充分的战略优势条件,因而必须贯彻短平快的原则,在短时间内取得既定的战术目标,切忌将运动战打成持久战,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之外,形成更复杂漫长的对抗,无谓地分散我方战略力量。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由于对方利用绝对的优势地位,在合作过程中霸道地将几乎全部有利证据予以控制,导致我方通过正面防线的诉讼中无法取得突破。因此,我方决定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我方以存在事实合同为基础起诉对方七家子公司的诉讼行为为运动战战术,其宗旨就是为围歼战——起诉对方总公司偿付数亿元货款创造充分且必要的战略优势条件,取得对方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凭证,完善我方证据体系中的关键缺失。一旦取得该战术成果,便应当立即终止,不宜过分纠缠,将主要战略力量集中于围歼战。(www.xing528.com)

围歼战是最终实现我方总战略目标的途径,是我方核心诉求的依托,也是全局最核心的战术。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运作中,围歼战是目的环节,之前运动战的努力都是为围歼战做准备。围歼战的成功与否不但决定了运动战战术成果是否能够转化为有效战略力量,而且也决定了我方讼争全局结果,因此必须审慎对待。

围歼战战术体系必须保持高度的稳定性与全局性,这是由我方战略目标的恒定性决定的。围歼战别无选择,要实现我方讼争整体目标,必须在围歼战战场上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可谓自古华山一条道。要实现我方终极诉求,必须走这条道,但直接走又行不通,因而才有了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的充分必要性。运动战中的努力与付出,都是为了打赢围歼战。因而,围歼战必须以全局战略眼光进行审视,保持高度的稳定性,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耐心等待运动战创造战略优势条件,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将运动战的战术成果转化为战略成果。稳定性也要求我方必须坚持稳定的战略信念,确信在正确的战略战术运筹下能够实现以弱胜强的战略目标。

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我方实施运动战术取得既定的战术目标,成功获取对方子公司无意间和盘托出的货款结算凭证体系后,我方证明对方拖欠数亿货款行为的关键证据已经基本掌握,运动战即行终止。转而在正面防线阵地战战场宣战,在翔实、充分、有力的证据体系基础上,对对方进行围歼决战,在我方运动战战术成果基础上形成的强大进攻战略力量,将对方战略防线全线攻破,非但我方诉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得到支持,亦将对方恶意先声夺人的质量问题诉讼请求予以驳斥,完全实现了我方的总体战略目标。围歼战作为实现总体战略目标的途径之定位,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

(四)重要环节的保密工作

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实施过程中,运动战的战略意图以及运动战战术成果与围歼战之间的关联关系,要严格保密。运动战战略意图需要绝对保密,在运动战战术部署时就应当充分考虑保密的需要,确保不能被对方发现与识破。而运动战战术成果与围歼战之间的关联关系,我方必须尽一切可能在运动战战术部署与运作过程中做到最大限度的保密,至于对方觉察,那属于我方应当承担的正常风险,说得达观一些,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但以笔者律师团队实战经验判断,在我方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过程中,对方能够警觉地预测到我方运动战战术意图的情况是极少数的情况,而且发生在运动战战术对象与围歼战战术对象同一的情况。比如,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我方运动战战术对象是对方下级子公司,而非对方总公司。对方总公司是我方实施围歼战的战术对象,因而,只要运动战战术谋划周密精巧,一般不会引起对方警觉。如果我方运动战战术对象本身就是对方总公司,那对方警惕性就十分高,至少不会在诉讼中和盘托出结算凭证体系来帮助我方。因此,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过程中,运动战战略意图、运动战战术成果与围歼战之间的关联关系这两个关键环节的保密工作,应当从运动战战术谋划设计时就开始做起。

在筹划运动战战术体系时,要在充分掌握客观形势的基础上,利用对方战略防御方面的麻痹轻敌,巧妙利用对方庞大机体内部缺陷、漏洞与矛盾,谋划设计令对方庞大机体内不同的独立主体站在完全不同立场的战术,从而各自都很努力,站在本方立场都没有犯错,但站在我方立场考量,却是在不知不觉中为我方提供了战略力量支持。比如,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我方为了达到取得对方内部货款结算凭证体系这项至关重要的证据,在谋划运动战战术体系时,充分地考虑了以下条件来保障我方运动战战略意图的保密性:对方七家子公司地域跨度大、业务上往来不密切,彼此串联互通的可能性小;我方先选择最稳妥的三家进行诉讼,先落实第一步工作之后再落实其他的;对方总公司规定子公司标的三千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需要申报总公司,而我方起诉该七家子公司的个案标的均在三千万元以下;对方体系庞大、层级烦琐,官僚主义严重,人浮于事,各个公司撞钟式履责、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十分严重,彼此之间防备、猜忌、保密、拆台现象普遍存在,我方在各子公司可不申报限度内的小额诉讼,对方总公司得不到消息是大概率事件;我方诉子公司的理由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向其提供货物,按照常理以及我方通过情报工作对于对方的了解,该子公司必定以我方系接受总公司指令发货,合同相对方是我方与总公司,子公司与我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况且子公司已经如期将货款结算支付给总公司为充分理由辩解,进而为保专业技术力道而和盘托出其与总公司结算支付凭证予以证明以求大获全胜。事实证明,通过我方合法、全方位、深邃的情报工作,充分了解对方庞大机体内部结构并利用其缺陷、漏洞与矛盾,谋划的战术体系确实产生了明目张胆地实施,但却能瞒天过海的成功效果。对方子公司面对我方诉讼,一则未达到申报总公司的标准,二则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进行处理,分析事实证据后必然认定其虽确实接受过我方供货,但系我方基于总公司的指令,我方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只与总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况且子公司已经向总公司汇总结算支付过,因此,本案我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因而在胜券在握、成竹在胸的基础上不遗余力、毫不保留地追求大获全胜,无意间便将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凭证和盘托出。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析推理,正确得毫无疑义。但最大的问题就是战略盲目问题,站在本方立场,从专业技术角度分析是没有问题。但如果站在对手立场,那就是帮助对手壮大战略力量。因而,总体分析断定其为严重的战略盲目,毫无疑问。

这种情况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发生,不光是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在普通较复杂的案件中也经常出现类似问题。笔者之所以经常提及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就是提醒法律实务同仁们,我们学习并运用法律,容易把自己的身份定位于专业技术人才,因而具备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较真、教条、刻板,在自己负责的一亩三分地里面埋头耕作,不甚闻悉窗外事。因而,经常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时常盲人摸象般,企图以专业技术触点解读并驾驭法律事务。不同的身份要有不同的专业维度定位,整体来说均属法律专业技术人才,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维度定位恐怕有天壤之别,犹如军队政治部与特种兵的专业维度定位之迥异。律师必须全局掌控法律事务,解决问题的专业技术手段必须与全局形势与需要相匹配,否则就会经常像前述翩致公司子公司的法务团队与代理团队般只讲专业,不务战略全局,最终导致触犯严重的战略路线错误,满盘辛苦劳顿却为对手做了嫁衣。

通过充分而扎实的前期情报收集与调研摸底工作,透彻地掌握对方庞大机体内部结构,巧妙地利用其缺陷、漏洞、矛盾,谋划设计令对方庞大机体内不同的独立主体站在完全不同立场的战术,各自都很努力,但却为我方提供战略支援,如此,方为运动战战略意图保密的最佳选择。也就是说,运动战战略意图的保密工作,需要我方谋划设计运动战战术体系的功力来保障。如果将运动战战略意图保密工作的希望寄托于对方的幼稚浅薄,希望对方很天真地被我方瞒天过海的举动骗得五迷三道,我方首先已经比对方更幼稚浅薄了。还是应了那句老话,厉害的人必须觉得对手比自己更厉害,羸弱的人当然认为对手比自己无能。尤其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在复杂多变、争斗激烈的法律关系中戴着手铐与脚镣在铡刀刃上跳舞,下面还是一片火海,绝不容许将对手设想得比自己羸弱。

做到了运动战战术意图保密,也就基本上保障了运动战战术成果与围歼战之间关联关系的保密工作。如果对方对于我方运动战战略意图处于盲视状态,那也无法上升到判断运动战战术成果与围歼战之间的关系。如果对方能够一针见血地洞穿我方运动战战略意图,那运动战战术成果与围歼战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就暴露了,因而运动战的部署也应可宣告全面失败。由此看来,通过充分而扎实的前期情报收集与调研摸底工作,透彻地掌握对方庞大机体内部结构,巧妙地利用其缺陷、漏洞、矛盾,谋划设计令对方庞大机体内不同的独立主体站在完全不同立场的高度迷惑性、高保密度的运动战战术体系,是生死攸关的大事。

(五)运动战与正面防线阵地战战术成果产生化合作用,形成战略复合震慑

运动战目的不是为了打击,而是为了索取我方围歼战必需的战略要素,因此,运动战或许也能够形成一定的战术打击力度,但笔者并不建议这么做,除非运动战本身根本就不会引起对方警觉。否则,如果在运动战中战略力度太强,引起对方全局重视,甚至将主要战略力量移至运动战战线,那我方运动战战略意图与计划将全线失效。正如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我方在诉对方子公司的运动战中,并未进行任何充分准备,故意示之以弱小,令对方感觉我方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与底气,因而在完全放松无戒备且倾情赶尽杀绝的状态下与我方对垒,从纵横捭阖之道来讲,就是做到了使对方打开。如果我方气势汹汹、来者不善、势大力沉,对方子公司一定警觉,对于我方运动战战略意图的保密性会造成一定影响。运动战取得既定的战术成果即可,法律诉讼的核心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具有十分强烈的目的性。无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是普通案件,目的性应该是本质属性。因此,我们必须在讼争活动中始终牢牢把握目的性,任何诉讼行为均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只要实施某项行为,唯一的追求的结果就是实现特定目的,切莫将法律讼争当作专业技术为基础的艺术,自我陶醉其中,进行逻辑自洽的设计抗争,但却忽略了与本质目的南辕北辙的严肃问题。尤其是在运筹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时的运动战战术,更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就是为围歼战创造战略优势条件,因而,一旦达成该目的,运动战就应该寿终正寝。接下来就是如何将运动战战术成果转化为战略力量,进而发动围歼决战的问题了。

运动战战术成果与正面防线阵地战战术之间的结合,是化合作用关系,而非简单的物理相加关系。化合作用会产生新的力量,而物理相加未必形成合力,如果相加的两者方向不对,还会产生反作用力也不得而知。运动战战术成果与正面防线阵地战战术化合的典型表现,就是运动战战术成果直接作为正面防线阵地战的充分必要条件,从而使阵地战必需的重要战略要素得到补齐,形成可以发动围歼决战的战略形势,给对方造成战略复合震慑。

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我方在运动战中取得了丰硕的战术成果,对方七家子公司均将其与总公司有关货款结算支付凭证体系进行了展露,而这是我方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最为缺失的关键环节。运动战战术成果直接令我方形成完备的证据体系,加之对方拖欠我方货款,于法于理均有失正义公理,尤其是运动战中取得对方曾经强势霸道地单方持有的关键证据后,我方立即掌握了战略优势,形成强大的战略复合震慑效果。利用该完备的证据体系,我方不但顺利地实现了追索数亿被拖欠货款的战略目标,而且使对方在其恶意先声夺人的质量问题诉讼中无法立足,可谓毕其功于一役。这也正是运动战战术成果与正面防线阵地战战术行为产生化合作用,形成全新的战略力量厚度,给对方造成强大的战略复合震慑,从而全面掌控战略优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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