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弱胜强的最佳选择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实力对比极为悬殊的情况下,对于弱势方而言,似乎没有太多有胜算的解决方式可供选择。而弱势方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相对正义一方,面对合法权益被强势方粗暴侵犯,却无计可施,于个案来说显失公平,于社会效果而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严重地损害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在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此类案件往往在选择按部就班的诉讼后折戟沉沙或者悬停了事,着实可惜。虽然绝对实力是王道,但社会必须存在正道,否则便与丛林无异。以弱胜强的方法历来被人们给予至高无上的推崇与传颂,历史上以弱胜强的战例,千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大概是人们内心深处总有惩罚恃强凌弱者的朴素情结。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该类案件是最考验水平与素养的类型之一。站在强势方立场,一切要风得风、要雨来雨,根本就体现不出多高水准。而站在弱势方,如何取胜可绝对没有丝毫运气成分,必须是货真价实的实力。
战争中弱小的一方要与强大的对手对抗,如果选择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直接对抗,结果只能是悲壮惨烈的英雄故事。这种拿鸡蛋碰石头的英勇壮举,当作别人的故事听足够美好,一旦恶果由自己来背,恐怕就与英勇无关,而是自取灭亡的莽撞与轻率。当双方实力差距悬殊,弱势方在正面防线根本就没有丝毫胜算的情况下,必须巧取而绝不可力战,这是最浅显的道理。具体如何巧取,是非常专业而考验实战经验的问题,正如世间正常人均明白道理,但活得明白却是学问一样。面对实力远胜自己的对手,谁都知道必须杜绝蛮干,应当代之以巧取,但真正掌握巧取之道的人却寥若晨星。从历史长河中汲取经验,在面对实力异常强大的对手时,最被广泛运用并且屡屡取得不俗战绩的战略方针就包括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
强大不是绝对的,此时强大,彼时有可能弱小。正面强大,侧翼与后方可能存在薄弱环节。整体强大,但内部可能存在严重内耗。对方实力强大,但船大难调头,决策缓慢、信息传递迟滞、人浮于事、组织结构臃肿、层级烦琐、派系林立、各自为政等问题便是家常便饭。因而,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正好是利用了对方实力强大相对来说船大难调头的契机,利用弱势方灵巧轻便的优势,专门针对对方薄弱环节实施运动战,逐一创造战术成果,最终形成战略成果。完全绕开了对方蓄谋已久的正面防线决战邀约,转而展开逐个击破的运动战,使对方主要战略力量集中区域无法发力,并利用对方庞大机体的烦琐层级导致信息传递迟滞、决策缓慢的弱点,在对方无法预知的战术据点迅速分割穿插,在对方有所反应后系统地组织各部门、层级进行筹划整体应对方略时,我方战略目标或已达成。因此,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以弱胜强的最佳选择。
在前述我方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对方综合实力与我方根本不在一个当量级,可以随意吊打虐杀我方。对方利用优势地位,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设定了对其完全有利的合同条款,甚至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也霸道地将主要证据材料单方保管,致使我方无法有效证明货物数量、价款、质量等重要问题,双方实力悬殊显而易见。我方若选择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对抗,显然会折戟沉沙,况且已经有与我方情况类似的供货单位刻骨铭心地领教过威力了。但我方在正义一方,从全局来说必须取胜,否则天理荡然无存。
经过全面分析,对方的弱点也暴露无遗。我方不但给对方总公司直接送货,也经常根据对方总公司指令,直接将货物送至各地子公司。但这些子公司为数众多,与总公司之间存在组织结构上的防火墙与隔膜,虽然对外为一个整体,但内部运作过程中却相对独立。我方按照对方总公司指令送货至特定子公司后,子公司定期与总公司结算。而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结算凭证,是我方最急需的证据材料。因而,利用对方组织机构庞大臃肿、层级烦琐、信息沟通不畅、内部管理制度缺陷,针对各个子公司以事实合同关系为基础诉请支付货款,令这些子公司在缺乏整体战略规划的情况下贸然应战,只为打赢个案诉讼,因而极力地将对其有利的证据和盘托出。这些证据就是子公司为了证明与我方无合同关系与合作事实,相当于是向总公司采购,并已经完全结算的相关凭证。事实与我方预料的完全一致,对方七家子公司在与我方的策应性诉讼中将结算凭证悉数托出,为我方证据体系补充了最为欠缺的核心环节。按照对方总公司的要求,标的未达到一定数额的诉讼,子公司无须上报总公司。而我方运动战中的诉讼均未达上报标准,导致对方子公司均将案件当作专业技术问题处理,根本就没有思考过我方的战略意图。尤其是在子公司已经悉数将货款支付给总公司的情况下,更有大获全胜的十足把握,手持有力证据,当然应当酣畅淋漓地打击并大获全胜,因而和盘托出也在情理之中。及至后来我方围歼决战中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时,对方才深觉不妙,但为时已晚。一个庞然大物在我方面前显得笨拙迟重,无力反抗。而这种优势正是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的正确运筹所创造。事实证明,在双方实力极为悬殊的对抗中,弱势方运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往往是最佳突破策略。
(二)整合战略资源的最佳方式
强大与弱小都不是绝对的,必须在特定时空领域来界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除非我方既弱小又没道理,那真的该放弃。事物总是遵循客观规律在发展变化,当一个弱小的人坚定地找强大的人决斗时,公理正义往往是站在弱小一方。因为人性本就趋利避害,弱小的人若想通过无理纠缠获利,一定会找实力比自己更弱小的人去欺凌,绝不会选择实力远胜自己的强大者。因而,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发生激烈对抗但又实力悬殊,一般断定弱小方为相对正义一方不会出错。既然是相对正义的一方,基础事实、法律规定都更能保护本方权益,这已经是最大的优势。但正义不代表实力,被侵略的一方历来是正义的一方,但也是遭受侵害最严重的一方。侵略者放下屠刀便可立地成佛,只相当于回到原点。而被侵略者却在侵略者轻松回到原点后用毕生的努力爬出深渊。在正义的基础上,弱势方还需要具备出色的智慧、谋略与经验,并具有良好的战略运筹能力与战术运作能力,整合本方所有优势资源,形成足以制胜的战略战术体系。(www.xing528.com)
弱势方并非全时空的弱小,变换角度、时间点之后,双方实力对比在某个特定领域或许会发生转变。对方强大,但有船大难调头、首尾难以相顾的麻烦;而我方轻巧灵便,首尾呼应。对方组织机构庞大臃肿,上情不能下达,下情不能上陈;而我方谐调灵动,反应敏捷。对方内部派系林立、矛盾重重,各自为政;而我方高度统一,齐心协力。对方在正面防线以外毫无战略部署,一盘散沙、散兵游勇般作战便成常态;而我方战略部署的重心却在正面防线以外的战略区域,以己之精锐对敌之松懈,胜算极高。如果整合本方所有优势与战略资源,形成战术体系,针对对方较长战线上的薄弱环节进攻,必可成功拿下。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正好就是这种在动态中发现对方薄弱环节,并以本方最精锐战略资源逐一取得胜利,实现战略资源最佳整合与配置的战略手段。
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的案件中,我方除了站在正义立场的优势外,似乎没有其他明显优势。但全面、深邃地洞察分析之后,会发现我方优质战略资源其实并不脆弱,只是零散分布,未形成系统的战略战术体系而已。对方拖欠我方数亿货款,我方货品质量合格,这是我方最大的优势。我方公司政令统一,纪律严明,内部高度团结一致,首尾呼应,而对方则几乎相反。我方除了单方面的送货单据凭证外,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履行义务状况,这也是我方最大劣势。但从另一面看,以此为线索并利用对方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组织结构与制度方面的缺陷,尝试发掘我方需要的核心证据体系,完全具有可行性。正是运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将我方仅有的有效战略资源进行了最佳整合,形成系统化的战术体系,使战略资源威力得以最大化发挥,最终将对方的防线彻底攻破。
(三)肃正法律风气的五色棒
曹操刚当尉官的时候,为了惩治违法作乱的豪强,整肃社会风气,制造了五色棒悬挂于衙门口,如果有人胆敢触犯禁令,无论豪强平民,一律棒杀。有一次,当时最受皇帝宠信的太监蹇硕的叔父违反宵禁规定,曹操当即棒杀了他。洛阳上下震恐,没有再敢轻易冒犯禁令的人。虽然与皇帝接近受宠爱的佞臣都嫉恨他,但却因曹操行正义之事,人望颇高,这些佞臣也拿曹操没辙。这种扶弱锄暴强的正义之举,为曹操积攒了初期发展资本,因此调任为顿丘令。五色棒震慑豪强,肃正了社会风气。在法律实务领域,也存在综合实力非常强大的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欺凌弱势方的现象,令弱势方在完全正义有理的立场上却吃败仗,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明白其中深层次原因的,能够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会有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看法。但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容易解读为司法不公等严重有损社会公正与法律尊严的阴谋论,造成的影响是极度恶劣且无法逆转的。其实,弱势方的落败,绝大多数原因还是在于自身的缺陷。双方合作过程中由于实力地位严重不对等,导致合作条件严重偏倚,合同等基本证据、文件资料均完全偏袒强势方;而且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实力不对等导致对话不平等而形成的关键证据持有权独占现象;再加上强势方综合实力强大,往往能够委托强大的专业操盘团队运作,具备系统化的战略战术体系,能够更好地组织运用本方战略资源与力量等。这些因素存在于前,如果弱势方还是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予以应对,显然会面对必然的失败。就像在强势收货方安排任意现场值班人员收货的案件中,弱势供货方明知对方可能会否认收到货物的事实,但依然坚信真的假不了,法院就是主持公道的地方,抱持这种迂腐可笑的态度去与对方拼命,落败后还要首先攻击司法公正问题,真是可怜又可憎。从来不提前筹划对方一旦否认情况下的反制战术体系,因为没想过事情有那么复杂,或者猜测对方没有那么无聊。强势方往往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够大获全胜,懦弱无能的对手也帮了不少忙。
强势方在不利的情况下往往能够大获全胜,在司法实务界会形成风声鹤唳的效果,好多弱势方当事人宁可被强势方拖欠至破产,也从未敢想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一些强势方屡屡得手,便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大有实力即正义的傲慢与偏见。一个程序与实质结果都公正的案件是理所当然,并不会对法治建设产生多大积极的作用。但一个程序公正但实质结果产生现实不公正的案件,在社会大众心目中,法律的形象与地位会产生雪崩般的溃塌。强势方在基础事实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屡屡大获全胜的现象,对于法律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导致好多弱势方更弱,甚至从内心就畏惧与强势方交手,因而,任人宰割,逆来顺受。但内心却并不打算如何征服、清算强势方,反而染上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对于暴虐自己的恶人产生敬畏与崇拜。但有一日有幸成为强势方,对手也与曾经的自己一样被蹂躏虐杀。如此恶性循环,导致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公正产生强烈的负面评价,直接以显性因素影响法治建设的成效,败坏全社会法律风气。因此,以卓有成效的战略战术体系压制强势方的巧设机局、鬼蜮伎俩、神机鬼械,不仅对于个案的公正有立竿见影的功效,对于国家法治建设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是强势方太强,而是弱势方太弱,缺乏有效的智慧、谋略与经验去构建卓有成效的战略战术体系来反制强势方。如果弱势方具有行之有效的反制手段,强势方恢复清醒理智不需要太长时间,正如让施暴狂徒清醒的最好方法不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是由一个在绝对实力上完胜暴徒的人一击便震撼暴徒的身心,使其从脱离现实的控制欲、征服欲当中醒来。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实力悬殊的对抗情况下,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弱势方最有力度的实战解决体系,犹如连通器一般,能够瞬间将双方实力巨大差距匀平,实现以弱胜强的绝地逆袭。
弱势方一旦掌握了战略震慑力与战术攻击力强大的智谋系统,强势方优势荡然无存的时候,双方便恢复了平等,往后若还有幸能够合作,也就摆脱了被颐指气使的被动地位,因而也就避免了弱势方在法律讼争中必败的宿命。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我方通过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将对方拿下以后,对方坚持上诉后被维持原判,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不久,对方便主动履行。后来,据说对方与供货商合作模式有变,对方开始规范地与供货商办理收货、验收、结算等凭证了,这也算是个案产生的社会效果,最起码让强势地占据法律制高点,利用优势地位搭建完全有利的事实证据、法律技术与综合实力来左右法律公正裁判的现象在局部范围内有所收敛。笔者在操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遇到过太多强势方在落败后由不甘失败、气急败坏到平静理性、谦逊平和的转变,根据笔者长期观察判断,这些恢复理性与谦逊的强势方在后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明显讲理明法多了,这也是法治建设在进步的最实在的表现。甚至有些案件结束后,原来激烈讼争双方还能够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在强势方收敛的基础上,双方合作非常顺畅,这是法治建设最光荣的锦旗。其实,法治建设与法治进步没有那么宏大,它体现在社会生活的细微点滴之中,社会最小单位的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障,法治就在进步。尤其是相对弱小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才是法治建设成效最务实的衡量指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设定的原则,而法律适用的最理想效果却是公平,因而,尤其是在法律实务领域,必须具备更有效、更丰富的实战方法论来保护相对弱势方,抑制强势方的非理性诉求,达到公平、公正的法律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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