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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战中围歼战术的特定含义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弱势方运用较多的战术。强势方是否可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断。因此,在探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时,站在弱势方角度进行阐述,更容易把握其内涵。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之所以是弱势方运用较多的战术,是因为弱势方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没有突破的可能性,如果选择在阵地战中消耗,必定会全军覆灭。

运动战中围歼战术的特定含义

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指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实力对比极为悬殊,强势方通过事实证据、法律技术、综合实力等各方面优势对弱势方形成全方位压制,弱势方通过正面防线阵地战根本无望取胜的情况下,针对强势方战略防线中的薄弱环节展开运动战,在运动战中积累战术成果,等待最佳战机并发动全面进攻进而围歼强势方的战术。

首先,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是弱势方运用较多的战术。其实,为了表述方便,必须将强势与弱势两方进行泾渭分别,但在实务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往往没有绝对的强势与弱势,双方实力对比会随着战略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也随之变化。虽然在实战过程中弱势方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较多,但强势方也未尝不可运用,实力再强,亦可谦逊地自认为弱势,故而谨小慎微地与哪怕实质上极为弱小的对手对抗,结果只会更满意。但既有尚方剑,便无需用牙签。强势方是否可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断。因此,在探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时,站在弱势方角度进行阐述,更容易把握其内涵。

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之所以是弱势方运用较多的战术,是因为弱势方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没有突破的可能性,如果选择在阵地战中消耗,必定会全军覆灭。但从案件本身分析,并非完全对弱势方不利,只是因为双方实力对比悬殊而导致无法突破。可能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强势方对于基础事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完全有利于本方的设计、保护,导致弱势方在诉讼中缺乏有力证据;或许是强势方对于核心事实部分的证据进行了人为隐匿,弱势方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于己有利的案件事实;或许是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弱势方根本就无法掌握核心事实过程形成的证据;或者双方优势地位悬殊,强势方利用其资源优势迫使弱势方接纳其不平等条款。凡此种种,导致弱势方根本无力与强势方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抗争,权益保障受到严重威胁。

其次,双方实力对比悬殊。这主要体现在事实证据、法律技术、综合实力三个方面。由于强势一方占有优势地位,在基础事实形成过程中,合同中的合作条款均对于弱势方严重不利,导致弱势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及至付款等重要事项,也对于弱势方进行层层限制,导致权利实现的难度进一步扩大。一旦产生法律纠纷进行诉讼,弱势方维护权益基础极差,因而从法律技术层面操作较难实现正常诉求。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弱势方供货商与强势方建筑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在正常合同之外针对价格与付款期限又单独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建设单位审定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付款期限为按照购买房屋的业主付款节点与进度进行付款。最后因为建筑单位拒付货款长达四年,供货商好说歹说央求无果,最后只能选择诉讼。在诉讼期间,该补充合同成为供货方最致命的软肋。价格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为准,建设方根本就没有审定也不可能配合,价格无法确定,法院也就无法认定如何付款。付款节点与进度,以购买房屋的业主的付款节点与进度,房屋如果未销售,供货商还真没权利主张。基于双方优势地位的悬殊,双方合作条件不对等,被迫接纳强势方霸王条款,弱势方在法律技术方面的实力太显弱小,根本就无法作为维护权益的依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权利受暴烈侵害的合法凭证。

从基础事实上的不平等与法律技术上地位悬殊的情况,便可知道双方综合实力绝对不在一个层级。在进入诉讼以后,强势方能够组织起的力量也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事实证据、法律技术尽占优势的情况下,综合实力的优势也体现得更加明显。强势方可以委托实力超强的专业团队操盘处理,而这个成本对于弱势一方来说都是难言之隐。强势方在事实证据、法律技术、综合实力均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加之实力强大的专业操盘团队加持,如虎添翼。而弱势方几乎无优势可言。存在显而易见的强势方与弱势方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实力对比实在悬殊,强势方对弱势方形成全面压制。(www.xing528.com)

再次,弱势方从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根本就无法突破。强势方在事实证据、法律技术、综合实力方面占尽优势,如果仅在双方核心诉讼中对抗,弱势方显然面对极为坚固而强大的正面防线,如果坚守在正面防线的阵地战中与强势方消耗,结果显而易见,即使打成平手也是惨败,何况根本就没有打成平手的可能性。因此,正面防线阵地战对于弱势方来说是覆亡的噩梦。正如前述强势方建筑单位与弱势方供货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将价格约定变更为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中标价为准,付款期限变更为以购买房屋的业主付款的进度与节点付款,弱势方在诉讼中根本就无法完成举证义务,根本无力谈及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取得突破,这种情况在双方实力悬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比比皆是。

还有,弱势方在运动战中或许有取胜机会。双方核心诉求所依托的主要诉讼是正面防线阵地战,在这个诉讼之外,对于弱势方必定存在突围的机会,关键看弱势方有没有能力去把握。虽然双方实力悬殊极大,但只是利用综合实力的优势地位进而人为干预事实证据的形成过程、利用优势地位投机取巧进行法律技术设计而建立的优势,不可能是基础权利义务方面的绝对优势。如果剔除综合实力、事实证据、法律技术方面人为操纵的成分,显然是弱势方处于有利地位。莫说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亦如此。投机钻营、巧设机局、鬼蜮伎俩只能吓唬经验浅薄、遇到困难就望洋兴叹的人,在真正经验饱富的人面前根本就经不起拆解,任何人为巧妙别有用心的设计,从另一个方面看必定存在致命的缺陷,但自然形成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便不会存在这种缺陷。

如同前述强势方建筑单位与弱势方供货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将价格约定变更为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中标价为准,付款期限变更为以购买房屋的业主付款的进度与节点付款的情节中,对于经验浅薄的人来说,此种约定就是灾难,看完连连摇头摆手走开,根本就不敢接招。但对于经验饱富、战略眼界开阔的人来说,并非没有机会。首先,该补充合同约定为附条件法律行为,而该约定条件均需要案外第三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而案外第三人建设单位、购买房屋的业主均非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体,甚至在本合同中连不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第三方也不是。况且建设单位与强势方建筑单位之间的合同、建设单位与购房人之间的合同均与本合同无关,且亦未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故不能以与本合同无关的主体的行为成就与否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否则就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在诉讼中以与双方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作为判断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是否成就的条件,那相当于对于案外人权利与义务作出处分,违反了诉讼相对性的原则。因此,该补充约定无效,应当以双方合同中原本约定的价格条款与付款期限条款履行。事实上,该案件正是针对该补充合同条款单独进行诉讼最终才得以破局。因此,对于弱势方来说,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可能根本就无法突破,但在运动战中,往往能够寻找合适的机会成功突破。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共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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