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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全方位的战术体系:实务意义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以总战略规划为纲领,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各项事务糅合成整体,各项事务的解决均以总体战略目标为核心予以推动,首尾呼应、灵动谐调,形成有机整体,从根本上杜绝了战略盲目,彻底突破了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零敲碎打、各自为政的窘境。

部署全方位的战术体系:实务意义

(一)终结零敲碎打、各自为政的战略盲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务领域最大的矛盾,是讼争事务千头万绪亟须全局战略运筹与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只耕一亩三分地之间的矛盾。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基本都是各界精英,身边自然不缺精通法律、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但绝大多数案件初期的复杂性、疑难性往往被当作专业疑难复杂,客观形势犹如四面起火,本方核心谋划决策人员还在关门研究通过专业技术方面的攻难克艰来寻求突破。在混乱复杂的讼争局势中,对方发起的每个挑战均被以类似模式处理,最终导致每个专业技术问题都没得到有效解决,全局却深陷悬停僵死、缠斗不止的泥泞困厄境地。这是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将整体问题肢解分离后零敲碎打、各自为政而造成的必然结果,法律人特有的教条刻板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往往引致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此种理念与做派,不但让案件深陷危局,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价值感也造成极大贬低,律师能否解决问题的质疑再次朝否定答案方向倾斜。法律是规则最典型、最系统化的展现,学习并熟悉太多规则固然是好事,但须知法律是律师实务工作的准则与工具,而不是唯一圭臬。律师必须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技能、实务经验,帮助委托人实现合法诉求与目的,而非在法律规则范畴内穷究其理后换来胜诉判决权利。其实,讼争权利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只是通过判决再次得到确认,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该确认便毫无意义。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容易形成被规则束缚的惯性,思想观念、行事作风均会逐渐变得教条刻板,遇到问题总是习惯于从专业技术角度求证,而不懂从务实的角度追求实质性结果。这种教条刻板的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千头万绪的局势时,无非是认为专业难度大了点、讼争案件数量多了些而已,整个案件处理过程是以完全相同的法律专业技术车间批量化、平均质地处理了一批案件。这种做法实在太过危险,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深陷悬停僵死、缠斗不止、泥泞困厄的危亡境地的最致命原罪。实务中,笔者坚持不厌其烦地给团队律师强调这个问题,希望闻者足戒。

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以总战略规划为纲领,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各项事务糅合成整体,各项事务的解决均以总体战略目标为核心予以推动,首尾呼应、灵动谐调,形成有机整体,从根本上杜绝了战略盲目,彻底突破了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零敲碎打、各自为政的窘境。

(二)形成战术合力创造毁灭性的打击力量

如果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每个讼争程序进行单独处理,即使各个都达成最理想结果,也无法形成系统性的战略力量,依然无法支撑本方的战略目标,核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反倒制造更为艰难滞涩的全新疑难复杂,此种情况在实务中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无非是众多战术行为各自为政,未能形成全局战略统筹下的协同配合,单独个案均被当作独立单元的专业实验,所有讼争程序一盘散沙,无法形成战术合力,甚至有些案件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反倒减损整体战略力量。

如果不能产生化合作用,只是简单的物理相加,由于各个案件正负性质不一,某些案件之间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力效果。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部署战术体系,必须把各个战术行为统一于战略规划,全面接受总战略规划的运筹调度,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进行复杂动态条件下的化合反应,形成强大的战术复合力量,才能创造具有摧毁性打击力度的战术体系。

(三)终结清谈,求真务实

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作风相当重要,为数不少的法律人都存在严重的思维定式,总觉得世界由各种特定模式构成,在系统性的规则中予以维系,输入一个指令,必定导出特定结果。复杂的客观世界被狭隘认知格式化,万事万物都按照既定规则高效有序地运行,单调乏味,枯燥无趣,至于律师代理案件的工作,自然是按部就班的程式运动,无关工作作风问题。以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处理传统单纯诉讼案件,类似于标准流水线车间般批量处理方式,一切四平八稳、波澜不惊,似乎无关工作作风、处事风格等问题。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千变万化的极端疑难复杂形势,以缺乏工作风格、感情色彩、性格温度的机械方式处理,结果恐将是千篇一律的悬停僵死与泥泞困厄。实践中,太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误诊为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单纯诉讼案件而,进行浅表化的专业技术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浮起瓢,最终导致案件深陷悬停僵死、缠斗不止、泥泞困厄的危亡境地,给当事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成为业界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该领域亟须一种带有温度与色彩的解决模式。(www.xing528.com)

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面前,除了格局与远见严重不足外,更为致命的问题是清谈误事。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笔者始终认为清谈误事是相当致命的非显性谬误。清谈者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也具备一定的实操能力,但由于基本不担责任的工作模式,所以习惯于条分缕析、头头是道、纸上谈兵,一旦要求落实执行并保障一定结果时,清谈者便只有作壁上观的本事。在传统诉讼案件处理模式下,律师代理案件仅限于在法律专业技术范围内分析实现结果的可能性,通过对基础事实、证据体系、法律适用等要素进行分析,并推定案件能够赢得期望结果,当事人选择相信故而委托。若判决结果与理想推导结果不一,律师一般不会主动归责于自身,更习惯祭出证据瑕疵、裁判公正与否等问题进行合理解释。事实上,律师也确实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仅限于诉讼裁判的过程,如果将案件作为高度统一的整体看待,解决问题的方向与路线出现严重错误,作为运作解决过程中的专业主导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若案件得到预期的胜诉判决,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律师会认为代理成功后能否执行到位与自己无关,当事人要求太高且超出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在法律专业技术范围内,代理律师的做法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突破法律专业技术范畴,将案件当作高度统一的整体看待,却触犯了致命的方向性错误。传统单纯诉讼案件模式下,律师所称能打赢官司与当事人理解的能赢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当初委托时理解不一,即使合同中文辞严谨缜密,依然为双方的合作遗留了重大隐患,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理解中实现利益目标的胜诉,竟然是代理律师所指一空文的胜诉判决时,双方的合作基础会瞬间坍塌。

律师是解决案件难题的专家,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但仅有专业素养远远不够,能够解决问题才是律师职业最根本的属性。因此,律师应该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的解决问题专家,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人士。解决问题的专家不事清谈,务求实效,习惯于以结果来衡量工作成效。清谈者好条分缕析、头头是道、穷究其理、振振有词,追求在真空实验室理想条件下以逻辑推导实验结果,如果实际操作结果与实验结果相去甚远,必定认为是实操环境存在问题,极少归责于自身。律师不能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不能以打包票的方式承办案件,该规定本意是防止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虚假承诺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并非为律师不担责任提供合法理由。律师以解决案件问题为己任,主动担责,求真务实,力求全面、深入、彻底地解决案件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正确的选择。

清谈容易,求真务实干出成效相当艰难。清谈者最大的缺憾是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担责意识,解决小事无果,往往能够因为装作无辜而幸免,但在生死攸关的事务中,清谈的恶果是致命的。从实践经验角度分析,清谈风格造成的影响相当恶劣。就个案而言,清谈者将系统性的问题当作专业技术问题,教条、刻板、狭隘地闭门造车,在逻辑自洽的范式中进行毫无实际建树意义的操作,即使取得小成也无关大局,不成便纠缠于事、理、法等白马非马论战,完全偏离从本质上解决问题的轨道。笔者操盘处理过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曾经委托一位律师代理过,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当事人安排了包括该律师在内的三方会谈,以便充分、深入地沟通案情,共开过三次短会。每次开会前,该律师与委托人对话时均以“昨晚一晚上没睡着,我就在想……”开头,内容无非是开庭时如何说、如何利用证据规则让对方落入陷阱、如何推敲代理意见等问题。在火烧眉睫、急若星火的情况下,救火前还要正衣冠、修容颜,是可忍孰不可忍。对方已经发起七宗讼争程序,委托人已经丢盔弃甲、焦头烂额,本方军师与主帅还纠缠于被子叠放、用具摆放等内务问题,可以想象委托人已经万分焦灼狂躁。但该律师的态度是十分诚恳的,并无丝毫恶意,只是这种清谈议事的作风,显然是案件客观形势发展到悬停僵死状态的重大诱因。

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并非每个当事人都能委托作风务实硬朗的操盘人,因而不能只寄希望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建立一种稳定的运行模式来保障讼争事务顺利推进,即使交由相对羸弱的运作团队处理,也不至于陷入全面战略被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这种稳定的运行模式便是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构建此种完备的战术体系,要求把所有与讼争相关的问题作为整体看待,将所有讼争战术行为统筹于总战略规划之下,以总体战略目标为核心,形成强大的战术合力,单个战术行为的盲目性与各自为政的状况被最大限度地避免。一旦建立这种相对完备的战术体系,从运行模式上确保每个战术行为都围绕总体战略目标而存在,同时保证了本方讼争参与人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实现总体战略目标为至高追求,不但追求法律判决权利的胜诉,更追求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的实现。

(四)与总战略规划相得益彰

总战略规划如同人的大脑与神经系统,战术体系相当于人的四肢,法相当于心脏与血液循环系统。四肢是人类活动的最基础行为,无时无刻不在接受大脑与神经系统的指挥控制。战术是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动中最基本的单元,如果没有正确的战略规划掌控,犹如失去大脑指挥的四肢。只有在战略目标明确、战略任务清楚、战略方向清晰、战略手段丰富有力、战略阶段规划分明的总战略规划的指引下,战术体系才能实现其最大的战术威力与战略价值,并且共同朝着实现战略目标、战略意图的方向发力,最大限度发挥战术体系的威力。

再发达的大脑,若无四肢的有力支持配合,也无法与客观世界建立有效联结,因而无法完成改造客观世界的使命。再出色的总战略规划,如果没有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的支撑,犹如大脑强大但四肢退化,难免志大才疏、气宏力弱。只有总战略规划与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配合得当、相得益彰,互相联动发力,才能发挥战略战术体系最大威力。战略、法、战术思想体系在实战应用中,最重视战略规划、法律系统、战术体系内在高度统一协调,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纵深化的战术体系,在解决案件过程中,该战术体系与总战略规划相得益彰,互为表里,缔造智力与行动力完美结合的战略震慑力量,是目前解决此类案件卓有成效的实战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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