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事物的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似乎是习以为常的常识问题,似乎任何人都明白紧抓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或许人们习惯于把自己想象得太完美,但立初心易,守初心太难,无论是在安逸顺境还是艰涩逆境,初心都极易被弄丢。绝大多数当事人深知讼争的终极目的是利益权益,一旦深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争斗的汪洋大海,会逐渐变成以筌为鱼的模式,整天把玩摩挲渔具,却自以为是在钓鱼无疑,实质上已经把手段当作目的,演化成为斗争而斗争的模式。一旦初心丢失,便再也走不到要去的地方,正如泱泱人海中,谁人当初都是指点江山、挥斥方遒,粪土当年万户侯,但终究在柴米油盐的挣扎中变得麻木机械,整日唯唯诺诺、缝缝补补,像蜗牛一样把柔软的身体蜷缩在壳里,再也不敢奢谈理想与远方。不管是觉得谈理想幼稚也好,还是暗自承认无力挣扎也罢,总之,忘了目标、丢了初心,已经完全不是原来的自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人生迷局,满布歧路,局势错综复杂,迷失往往只在某个瞬间的战术较量。因此,必须紧抓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以始终保证正确的方向与路线。
操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最令人苦恼的不是案件问题解决难度之大,而是需要不断给委托人提醒警示,促其始终清醒地记得正确的方向与路线。事实上,当事人在此类案件极端疑难复杂的斗争中极易迷失方向,走着走着就偏离了正确方向与路线,把大量时间、精力、资源等集中于无关大局的较量,或因这些较量解气过瘾,当事人自认为非常重要。但谈起总体战略目标,当事人内心未必糊涂,理智一直在提醒当事人目标所在,实际行动却总在欺骗理智与追求,导致主要精力、资源、力量并非投入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的解决,而是纠缠于最激烈、最感兴趣、最能宣泄情感的争斗。紧抓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是前期战略准备的重要工作,讼争伊始便应当作为当头棒喝,全程铭记。
(一)洞穿表象与佯攻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率先发难的一方往往有较高明的战略战术部署,形式上表现出来的战术行为未必是其真实的战略意图,往往带有较强的迷惑性,必须透过表象洞穿其本质,进行全局分析、全局考虑、全局筹划,分析内在各种可能性,切莫被表象迷惑。当然,也有不讲策略的宣战方,但我方决不可被对方表现出来的弱小麻痹,即使遇到真正弱小的对手,也必须以最高级别的战略谨慎去对待。勿论对手强弱,始终保持本方战略攻防力量的最强模式,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之一。结合案件客观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其实不难发现对方战术表象与佯攻下隐藏的真实战略意图与战术部署。讼争伊始便应当进行全局谋划,结合双方优势与劣势、强大与虚弱,极限化地确立攻防战术据点,并以此部署完备的战略攻防体系,在攻防两端均做到滴水不漏,将对方一切可能实施战术行为锁定于我方战略瞄准范围。前条所述我方与对方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中,对方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只是表象与佯攻,真实战略意图是在该诉讼中取得我方公司财务账目凭证,进而在刑事追究中作为王牌证据。若不加深入分析,便以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展开回合对战,最终势必误入对方布设的战略陷阱。若我方拥有足够的战略战术掌控能力与经验,通过对方的战术表象与佯攻,敏锐地认识到对方后备战略方案与战术安排,则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一定会尽力保护好我方公司财务账目凭证,毕竟这是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事项,我方理当具备极大程度的掌控权。针对对方可能罗织构陷我方刑事责任问题,提前做好充分的反制准备。对方既拿不到过硬证据,我方又提前部署了反制战略措施,完全切断对方战术阴谋的后路。该案中,我方公司董事长对当初坚持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只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做法律专业技术对抗的行为噬脐莫及。后来选择全局战略运筹的方式,虽然当初经过错误方向与路线的蹉跎,局势更显疑难复杂,但最终还是解决得相当彻底。若当事人在讼争初期便能提高思想认识,运用战略级思维方式对待处理,在股东知情权诉讼较量中就可令对方全面败退,免除了对方追究刑事责任带来的麻烦。
表象与佯攻往往带有极强的迷惑性,若非实战经验异常丰富,很难敏感地探究其实质。正如前述股东知情权诉讼是表象与佯攻,根据对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体系等予以分析,我方极力举出财务账目凭证作为证据,能够最大力度地证明我方并未剥夺对方的股东知情权,因而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在只谋一域不看全局的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当事人与代理团队极难隐忍保留对本方极为有利的证据,往往会一挥而就,行云流水般将全部有利证据和盘托出,以期在讼争中大获全胜,但这往往为对方后续核心战术提供了重要战略要素。透彻认识对方进攻中的表象与佯攻,需要丰富的经验、战略智谋、战术素养来保障,只有洞穿对方的战术表象与佯攻,准确地把握对方核心战略意图与战略部署重心,才能保证坚持正确的战略方向,紧抓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做好全面的战略进攻与防御。
(二)透视对方的核心目的
能够洞穿对方的战术表象与佯攻,就基本可以透视对方的核心目的,正如识货的最高境界是对假货过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讼争事务盘丝错节、变幻莫测,对方完全有可能部署一系列的战术佯攻,短期之内完全洞穿对方的核心目的,不仅需要聪明睿智,更多是基于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产生的直觉。基于直觉的推断,往往没有高度自洽的逻辑验证,但却能够屡屡命中,甚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玄幻神奇。经过长期的实战历练,自然会总结出丰富而务实的客观规律,无论对方所运筹战术行为伪装得多么逼真,其真实战略意图与战术目的,往往能够一眼望穿,百断几无一错。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结合案件的客观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充分运用实战经验,通过洞察对方战术表象与佯攻的细节特征,便可准确掌握其深层次的战略意图与战术部署。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有为权利、尊严等非经济利益而抗争的,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无一例外地是为重大经济利益而斗争,为权利、尊严等非经济利益而斗争者少之又少。既然以追求利益为导向,对方所有战略战术部署便具有内在的逻辑,无论如何矫饰掩盖,但还是难以模糊其战略战术行动的向心力。使对方全部战略战术行动形成向心力的,正是对方的核心目的。(www.xing528.com)
在高度掌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洞察对方战术表象与佯攻,确定对方的核心目的,并非难事。前述股东知情权案例中,对方首轮战术为股东知情权诉讼,目的是取得核心战术行为缺失的证据,表现出来的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次轮战术目的是以刑事追究的战术手段对我方当事人形成强大战略震慑,这也是对方的核心战略意图与战术部署,但表现出来的目的是行使公民控告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对方的终极目的是以强大战略震慑力造就绝对的实力优势,迫使我方当事人满足其利益诉求,至于实现的方式,无非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我方当事人基于刑事追究的强大震慑,为求平安宁静而妥协让利。若不能在讼争初始阶段透视对方的核心目的,并部署极富针对性的战略反制措施,陷入对方战略陷阱的可能性就无限升高。
(三)拨云见日,确定核心战略战术
在完全掌握对方的核心目的后,对其战略部署与战术安排也就了然于胸。针对对方处心积虑地布设的正面防线,讲究策略性与战术隐蔽,部署疑兵与诱饵牵制对方主要战略力量,诱使其做出错误判断,将战略注意力集中于正面防线战场,并将所有战略力量投入于正面防线。同时,针对对方的战略部署与战术安排,部署针对性极强的反制战略战术体系,尤其是针对对方侧翼与后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部署极富针对性的战术行动,务求战术体系以及单个战术行为的最大纵深度,力求攻破对方战略防线中最薄弱环节,打乱对方全盘战略部署与战术安排,逐步扭转战略形势,取得战略制动权。这种战略运筹模式是应战方最核心的实战体系,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确有釜底抽薪的战略威力。
前述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中,讼争初期,我方当事人选择以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为纲领,按部就班地展开回合较量,为证明其未剥夺对方股东知情权,举出大量公司财务账目凭证作为证据,貌似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占据了优势,正志得意满地等待胜诉判决时,对方系统化的刑事控告瞬间将我方当事人逼入绝境。至此,我方当事人才幡然醒悟,充分认识到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的严重缺陷,决心采用全局战略运筹的模式予以解决。我们的核心战略部署是停止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战略力量投入,就对方刑事控告问题,进行精挖细掘、掘地三尺的调研摸底与要素收集,建立翔实、有力、严密的证据体系,全面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以强大的证据体系申明我方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击垮对方罗织构陷的证据体系。为防范对方反复纠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针对对方历年经营过程中违反竞业限制、大量截留公司业务订单、以公司业务回款投资房产、为挪用侵占公司财产而大量伪造董事长签名等行为,全面深入地收集证据并建立起翔实有力的证据体系,坚定地追究对方相关刑事责任。我方以前出于同袍情面不予追究是仁至义尽,既然对方极尽罗织构陷、诬告陷害之能事,我方也无须再念及同袍之情。在核心战术部署方面,我方一方面在对方控告我方刑事犯罪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运用大量、全面、深入的客观证据,形成庞大有力的证明体系,以客观理性的视角展现事情全貌,协助司法机关从对方罗织构陷的证据体系中抽身,以全局化的视野俯察全局,最终作出正确的认定,还我方当事人清白。另一方面将能够证明对方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进行系统性的组织,形成翔实有力的控告证据体系,务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对方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全面追究,彻底解除了对方没完没了的纠缠。当然,虽然存在大量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在我方核心战略规划与核心战术部署的支持下,对方控告我方刑事犯罪的问题,司法机关经过充分调查后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而我方当事人控告对方构成数项刑事犯罪问题,由于存在客观事实与相应证据,司法机关展开了深入调查。对方因此承受了巨大压力,数次向我方当事人求和。但刑事犯罪问题不容私了,我方即使有意宽容,也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平心而论,双方互相控告的犯罪行为均为经济犯罪,虽有一定客观证据,但完全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经济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经济犯罪很难将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做到泾渭分明。加之双方长期以来存在合作关系,均为公司股东,对方伪造签名、动用公司款项等行为固然不合法,但当时是否经过公司决策层授权,亦无证据证明。故司法机关从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高度,就双方一系列纠纷事务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和解,我方基本实现了预期战略目标,对方亦未再平地起风波。实际上,我方在讼争中最终胜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是绝对的战略优势。我方根据对方战略部署与战术安排,运筹针对性极强的战略攻防体系,产生巨大战略震慑力量,并借此完全掌控了战略优势,因而具有利益分割原则与尺度的决定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