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突发的可能性,在爆发或宣战之前,双方往往经过长期的明争暗斗。因此,双方对于正式宣战并不会感到意外。虽然不是突发情况,但事态往往异常严重,处理结果甚至会关系到双方或一方的生死存亡。非急若星火之突发事情,性质又十分严重,处理的态度必须像在平缓的水流中行船一样,稳步前进,恰当地掌握节奏,不操之过急,也不迟重缓慢,冷静地筹谋应对方法,才能达到更圆满的解决效果。
笔者律师团队解决过的所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讼争初期基本上都存在仓皇失措、急于应战的问题,或许因为事关重大,面对突然爆发的状况,除非处理经验异常丰富,否则任谁也会慌不择路。毕竟此类案件毕生遇到一宗已经足够承受,极少有人遇到若干次,当事人又非专门解决此类案件的专业人士,缺乏经验故难以沉着应对,也在情理之中。急于应战的弊端,如同夜遇劫营时无须对手攻伐便自乱阵脚,其实对方未必具备周密部署,只要我方稳住阵脚,不疾不徐,沉着应对,最终慌了手脚、乱了阵脚的极有可能是劫营一方。历史上夜遇劫营后稳住阵脚沉着应对的,往往成为教科书般的军事案例,这也从侧面说明遇到重要且紧急的事情时,能够做到平流缓进者寥若晨星。实务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遭遇对方突然宣战,往往自乱阵脚,面对对方发起的讼战,不做全面、深入的分析,便跟随对方建立的对话模式展开回合争战。对方坚持认为是马,我方极力证明是鹿,为此殚精竭虑、不遗余力。必须辩明一些重要问题,分明是鹿,对方坚称是马,其真正目的显然不仅是是非之辨,对方不可能糊涂到马鹿不分,无须我们当启蒙老师,我们也无力劝说别有用心的人接纳正确观点。即便法院判决确实是鹿,对方也不会甘心认理服输并主动割地赔款。对方指鹿为马的操作,必定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谋。结合案件复杂的客观形势进行全面分析考虑,紧抓主要矛盾与关键问题,会发现对方其实就是想动用一切力量、用尽所有算计证明鹿就是马,这绝非是非问题,而是目的问题。是与非可以用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的方式解决,但别有用心、处心积虑地想达到某种目的的问题,刑法中的死刑震慑尚不足以完全制止,诉讼裁判自然也无力解决。及至对方的战术部署拾级而上、连绵展开,再恍然大悟恐怕为时已晚,往往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实务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宣战后,几乎投入全部精力与资源,就对方摆擂台与本方打擂事宜进行商议、筹划、模拟、论证,一副全情投入、心无旁骛的架势,但往往忽略了事实真相。擂台由对方摆设,规则或许公正,但裁判未必公正,评委也未必能够一碗水端平,看客与啦啦队也极有可能是对方的拥趸。经过缜密思虑,第六感与理性均表明对方醉翁之意不在酒时,应当立即进行全局筹划,构建本方的战略攻防体系,而不是在战略迷失的道路上持续狂奔。专注应对并纠缠于擂台比武,往往是旧的擂台赛未打完,又有新的接踵而来,令人应接不暇,最终彻底陷入对方布设的战略陷阱。即便在某些小范围的比拼中偶占上风,从整体局势分析,已经完全处于对方战略掌控之中。莫轻言努力的程度,若方向不对,所有的努力都是浪费。世界上最不缺低质量的勤奋努力,往往能够感动自己与所有人,却在悽惨结果发生时能够博得自己与所有人的原谅。奉行低质量勤奋努力的人,兢兢业业、殚精竭虑、谨小慎微、废寝忘食的工作架势,貌似无可挑剔,但往往习惯于忽略方向、路线、策略等重要问题。在方向、路线、策略完全错误的情况下,付出再多的努力,结果也是南辕北辙。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好多当事人与运作团队由于缺乏系统性实战方法论的支持,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跟随对方发动的讼争程序与节奏,极尽挣扎纠缠之能事,案件最终难逃悬停僵死的宿命。(www.xing528.com)
与自乱阵脚相孪生的,往往是昏招迭出。在对方极富谋略的攻势下,能够稀里糊涂、亦步亦趋地被动应战,想必在具体战术部署运筹方面也不会表现得太高明。有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对方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事宜,直觉表明对方想通过证据保全、我方举证等方式掌握特定阶段的财务账目情况,进而在其他战术行动中作为王牌证据使用。笔者表明此种顾虑后,当事人却不以为然,根本未引起足够重视,依然将战略目光全部聚焦于股东知情权诉讼。后来,笔者没有接受该案件委托,因为明知当事人在一步步陷入迷局,但又无法接纳正确建议,当然不能与当事人一起陷入已知的战略陷阱。后来,对方果然逐渐展现了其深邃的战术布局,令我方当事人追悔莫及。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我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对方也申请了证据保全,让法院调取了公司五年的账务账目。我方当事人正在全神贯注、专业精深地应对股东知情权诉讼时,对方悍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我方当事人公司及董事长销毁篡改财务账目凭证、偷逃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诈骗等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经正式立案调查。当事人再次与笔者会谈时,已经幡然醒悟,坚决不再认同仅从专业技术层面处理的理念。该案中,我方当事人之前没有系统的实战方法论,跟随对方的战术步伐被动应战,倾尽全力于单个战术行为,该战术行为于对方而言,只是为总体战略规划服务的策略性战术,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拿到想要的证据后,立即转移战术运筹重心,离开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战场,将战略重心投入刑事追究的战术行动。我方当事人的表现可谓自乱阵脚、昏招迭出,配合对方完成了战略力量的补充与加强。
前述案例中,我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战略盲目,迷失于局部战术较量之中,将对方极力探寻的战略资源拱手奉送的离奇行径,在战争史上俯首即拾,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中亦比比皆是。若不懂战略战术且不事谋略,在波谲云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讼争中,一招不慎,不仅是失去一城一池的问题,极有可能奠定了全局溃败的基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关本方生死存亡,即使眼下的事务火烧眉睫,也必须先稳一步、慢一步,冷静沉着地进行全局观察分析,完全掌握案件客观情况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平流缓进、不疾不徐、事缓则圆,不光是做人风格问题,也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必须选择的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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