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理解中,只要案件具备争议标的较大、专业疑难复杂、久拖未决等要素的其中之一,便被定义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种认知完全出于表象判断,并未触及本质,有失主观片面。争议标的较大固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必备特征,但并非所有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要在法律诉讼程序射程范围之内进行专业技术处理就能解决的案件,便不应归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序列。一个普通借款纠纷案件,无论争议标的多大,只要没有人为谋划设计等复杂因素交织其中,仅通过正常诉讼判决与强制执行就能彻底解决,便没有必要归类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行业竞争主体之间为争夺市场份额发动重大诉讼,索赔数额动辄逾亿元,争议标的不可谓不大,但究其本质,更应归属市场营销范畴的问题,是否属于真正的诉讼案件都值得商榷,显然不宜作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予以探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重大性,不仅表现为争议标的巨大,更重要的是该重大利益关系到双方的生死存亡,讼争双方为争夺该重大利益,在各个领域与维度展开全方位的对抗与较量,最终形成极端疑难复杂的局面。
案件的疑难性,应当作专业技术层面与全局战略层面的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把握不同案件的本质特征。在传统理解中,案件的疑难性主要聚焦于专业技术层面,对于全局战略层面的疑难,全然忽视的现象比较常见。全局战略层面的疑难,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区别于普通案件的最显著特征,往往表现为一方蓄谋已久,钜细靡遗地进行谋划设计,将双方核心讼争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或法律关系移调至法律程序射程范围之外,导致另一方根本无法通过正常法律诉讼程序实现诉求,案件的复杂性完全超越了专业技术层面,上升到全局战略级别的极端疑难。在此情况下,传统专业技术手段根本无能为力,必须以更高级别的实战方法论体系进行解决。全局战略层面的疑难,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致命高地,太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深陷悬停僵死与泥泞困厄,均与对全局战略层面的疑难严重缺乏认识有极大关系。而专业技术层面的疑难,即使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也未必能够导致案件陷入悬停僵死的境地。因为法律体系是闭环,再疑难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最终都会因最权威机关的裁决而一锤定音。因而,专业技术层面的疑难,不应成为律师等法律实务专业人士的障碍,不宜将专业技术层面的疑难作为升格案件疑难复杂级别的依据。在经验饱富的律师视角下,基本不存在专业技术层面的疑难案件。即使存在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通过百倍努力研精钩深,最终彻底解决专业技术难题,决不会将专业技术难题当作案件的主要矛盾与核心问题。案件在基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难,均可通过精挖细掘的调研摸底与要素收集,以完善基础事实与证据体系、精研法律法规及案例、有策略地运用证据规则等途径来解决,这些应当属于律师的基本功。若以此将案件提升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难度级别,难免混淆主要矛盾、核心问题与次要矛盾、外围问题,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主要矛盾与核心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导致案件始终停留在绵延不绝的治标层面消耗,丧失彻底解决的机会。实务中,悬停僵死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胜枚举,正是这种错误认知直接引致的结果。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疑难性,超越传统理解中专业技术层面的疑难,从全局战略层面审视案件的疑难性,紧抓主要矛盾与核心问题,才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战略方向与路线。(https://www.xing528.com)
传统理解中,案件的复杂性往往表现为事务头绪众多、解决周期漫长、参与主体众多等,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复杂性的表征颇为相似,但两者的本质大不相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杂性,最本质的特征是人为谋划设计而形成。一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既定的利益目标,往往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力量、资源,对双方讼争程序与节奏进行全方位的谋划设计,形成正常程序与手段无法解决的极端复杂。若按照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予以处理,只能勉强解决表面问题,根本无法触及实质,会逐步深陷更为复杂的讼争程序。解决周期漫长,非因法律诉讼程序本身的延期,主要因为当事人为达成既定利益目标并全面压制对方,催生出无比坚定的讼争意志,进而处心积虑地发动极限化的讼争程序。参与主体众多,是因为追逐重大利益而形成利益共同体联盟,并非法律程序要求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众多。在某些传统单纯诉讼案件中,基于基础事实以及特殊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主体较多,往往也表现出极大的复杂性,但本质上是法律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众多,并非因为追逐利益而或明或暗地参与其中。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基于发包转包等基础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诉讼参加主体往往较多,讼争事务可谓千头万绪,审理周期相对比较漫长,也表现出极大程度的复杂性,但均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本质上属于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与人为谋划设计形成的复杂性有天壤之别。因此,传统理解中,案件的复杂性具有自然形成与法律设定的本质特征,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杂性,具有人为谋划设计的本质特征。自然形成与法律设定而形成的复杂性,能够通过正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而人为谋划设计而形成的复杂性,正常的法律诉讼程序往往无能为力,必须从全局战略高度进行把握,以行之有效的实战方法论体系予以通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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