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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赔偿金额分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追偿义务海关有权依法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海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海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在海关行政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海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等应从海关的财政经费支付,不宜列入追偿范围;如果赔偿义务海关因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时,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

海关行政赔偿金额分析

追偿义务海关有权依法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海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海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在海关行政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海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等应从海关的财政经费支付,不宜列入追偿范围;如果赔偿义务海关因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时,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

在追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上,有的国家采取协议的方法,由追偿人和被追偿人进行协商,以确定追偿数额、给付方式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赔偿义务海关有权作出决定。我国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52条规定:“对责任人员实施追偿时,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追偿的金额。追偿的金额一般应当在其月基本工资的1至10倍之间,特殊情况下作相应调整。”过错重的多赔,过错轻的则少赔,在此原则下,追偿金的具体数额应与被追偿者所得的工资额相适应,且考虑被追偿者的家庭生活费用。

【注释】

[1]应松年:《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

[2]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3]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尽管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海关关员作出的,但关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是代表海关的,其后果只能由海关承担,关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4]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页。

[5]毕家亮:《海关行政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转引自严励主编:《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6]资料来源:http://www.baidu.com/s?word=%B7%B6%CE%A7&tn=site888_pg&lm=-1,访问时间2012年9月7日。

[7]资料来源:http://www.baidu.com/s?word=%B7%B6%CE%A7&tn=site888_pg&lm=-1,访问时间2012年9月7日。

[8]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9]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10]《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第20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两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11]《海关稽查条例》第30条规定:“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1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两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13]《海关法》第30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1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5]《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16]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

[17]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规定时间内,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填写海关规定的报关单证,如实向海关申报的制度。

[18]放行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后,经过审核报关单证、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等程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以及物品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的决定,允许其离开海关监管现场。

[19]海关稽查是指海关为了有效地监督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实际放行包括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在内的进出口货物之后的一定期限内,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真实情况的相关资料等商业记录进行书面稽核并实地查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际去向。

[20]为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对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根据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划分成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对不同管理类别企业采取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如优先办理报关手续、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等;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如实行重点查验、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等。

[21]法无授权不得为,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是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统称为“三乱”。

[22]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2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2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5]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6]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4页。

[27]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8]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页。

[29]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30]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36页。

[31]应松年:“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行政法研究》1992年第4期。

[32]海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除当面签收送达外还有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时,当送达人、见证人共同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就可以开始计算复议期限,也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邮寄送达时,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公告送达时,法律规定的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就是计算期限的日期,也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公告送达的最后一天遇到节假日也要顺延。

[33]所谓“持续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为方式对外表现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海关依据《海关法》第6条规定对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或者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所采取的扣留措施,就是一种具有持续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海关于2011年3月10日以涉嫌走私为由扣留了某公司一批进口货物,并向该公司出具了扣留凭单。该海关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认定某公司走私证据不足,该海关遂于同年4月15日解除了对该公司上述进口货物的行政拘留措施。某公司如不服海关上述扣留决定,可在该海关解除扣留决定作出之日起的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并非是在收到海关扣留凭单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复议。

[3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等。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可以延长期限的理由,比如申请人忽然患重病、法人正处于分立或者合并的阶段等。延长法定期限需要具有正当性,合乎情理,能够被社会大多数人接受。

[35]毕家亮:《海关行政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36]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2页。

[37]资料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85bb4b0b76c66137ee061949.html,2012年11月14日访问。

[38]海关的鉴定主要是对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化验鉴定,统称化验鉴定。对货物、物品的化验、鉴定是海关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或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活动。化验鉴定一般包括:对货物物品属性价格的化验鉴定;对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复制品的鉴定;对违禁品、危险品的化验鉴定;对电子数据的鉴定等。化验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其意义在于验证某些货物、物品的真伪,并鉴别其产地、成分、含量、性能、用途、成分比例等,以便确定货物物品的属性,由此区分其是否属于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等。

[39]资料来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7561501.html,2012年11月14日访问。

[40]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41]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表现为某个特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并且为主体自己或者其他评价者直接认为、合理地假定或者承认对有关主体的存在有价值(有用、必要、值得追求)。所谓国家利益,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因此,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974976.htm,2012年11月17日访问。

[42]参见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海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例选》(十二),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第40—53页。

[43]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70页。

[44]同上书,第128页。

[45]同上书,第282页。

[46]同上书,第366页。

[47]成卉青:《中国海关法理论与实务总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年版,第528页。

[48]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49]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条至第10条。(www.xing528.com)

[50]2005年3月14日,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螺纹钢管一批,海关经审查有关单证发现,天合公司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同期进口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有较大差异,遂对上述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产生怀疑。天合公司按海关的要求补充填写《价格申报表》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后仍未消除海关对其申报价格真实性的怀疑。为此,海关启动估价程序,并据此对天合公司作出征收关税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款缴款书。天合公司不服海关征税决定,在收到税款缴款书的次日即向某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天合公司于某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行为所产生的行政争议属于纳税争议范畴,相对人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天合公司径行起诉的做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51]孟杨:《案说海关》,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52]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3]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Nomenclatrue andCodingSystem简称HS)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类”别下共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占的国际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

[54]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关税法律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55]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是海关的重要职能。海关有权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56]刘浩宇:“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能否直接提起诉讼”,《中国海关》2010年第3期,第50—51页。

[57]参见:“2010年全国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海关执法研究》2011年第1期。

[58]《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2条。

[59]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79页。

[6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海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例选》(十一),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61]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62]《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所言的“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决定: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停职检查、开除等决定;此外,还应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及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等。

[63]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64]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65]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1—452页。

[66]同上书,第453页。

[67]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68]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69]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页。

[70]证据交换又称证据展示,是诉讼双方在庭前并在法院主持下相互展示、披露各自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及其他信息。对证据数量较多或比较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并将情况记录在卷。

[7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7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482页。

[7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74]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75]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76]二审中的裁定与通常意义的解决程序性问题的裁定不同,它与二审判决一样,都是二审结束后对一审判决的评价。

[77]成卉青:《中国海关法理论与实务总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页。

[78]海关总署政策法规:《海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例选》(十二),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128页。

[79]《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80]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81]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页。

[82]修改前的条文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3]在刑事赔偿领域,采取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对错误逮捕、错误判决,适用结果归责;对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对法院司法赔偿,适用违法归责与过错归责相结合的原则。

[84]我国民事赔偿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85]主观过错原则是指致害行为具有的一种非难的心理状态。受非难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应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过错是由行为人内在意志决定的。该原则广泛用于英、美、日等国的行政赔偿,但实际判断较困难。客观过错原则是指以某种客观行为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着眼于致害行为本身,从行为来判断是否具有过错。如美国的侵权行为法就采纳了不符合某种标准的学说,规定行为不符合法律为保护他人免受不合理的危险而订立的标准,即为过错。公务过错原则是指致害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公务标准。此原则最早是在法国确立,它避免了主观过错判断的困难,也适应国家赔偿的特点。公务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拖延。

[86]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87]事实行为包括行使公共权力时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等,也包括某些程序行为,如对某决定的执行行为,对扣押物品的保管等。

[88]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国家或特许的公务法人为了公共目的设置或管理的,供公众使用或使用于公务的有体物或物之设备。

[89]公产是指供公众使用或公务使用的行政主体的财产。

[90]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91]转引自林准,马原:《外国国家赔偿法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92]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93]《海关法》第6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海关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扣留权。规定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94]《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95]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5页。

[96]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97]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于这些事实行为,可以直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98]行政赔偿义务海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中止,从中止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间继续计算: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其权利承受人的确定以及其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需要依据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决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99]案件来源:http://www.hshfy.sh.cn/shfy/gweb/zkcsnew/xxnr_view.jsp?id=203230&xh=1,2013年1月31日访问。

[100]汇兴公司于2001年11月13日由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报关,申报的进口人工草坪商品编号为39189090,共计8491.2平方米。浦江海关于2001年11月13日向汇兴公司征收关税人民币101515.8元,代征增值税人民币132308.96元。浦江海关放行后发现原征税所依据的商品编号错误致税率差异,正确的商品编号应为57033000。编号为39189090的商品2001年的进口税率为15%,2002年为10%,编号为57033000的商品2001年的进口税率为21%,2002年为19.3%。2002年10月22日,浦江海关向汇兴公司补征关税人民币40606.32元,代征增值税人民币6903.02元,汇兴公司缴纳了补征的税款。

[101]毕家亮:《海关行政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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