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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追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海关行政追偿人海关行政追偿人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55条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对追偿有申辩的权利。”《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50条规定:“对有本办法第5条、第6条所列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行政追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1.海关行政追偿人

海关行政追偿人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因海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海关为海关行政追偿人;受海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所委托之海关行政职权,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委托的海关是海关行政追偿人。

2.海关行政被追偿人(www.xing528.com)

海关行政被追偿人是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海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该数人均为海关行政被追偿人,应根据各行为人在加害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过错的轻重,分别确定其追偿责任;直接受海关委托行使海关行政职权的组织内部的成员实施加害行为,该受委托的组织为海关行政被追偿人。该组织在承担了追偿责任之后,还可以根据内部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因执行错误命令而造成损害的,应以发布错误命令的责任人为被追偿人,而不应以执行命令的人为被追偿人;经合议行为发生的赔偿责任,所有投赞成票的工作人员都是被追偿人。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55条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对追偿有申辩的权利。”其也具有不服决议,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的权利;被追偿人理应有进行赔偿,履行赔偿义务的责任。追偿的金额一般应当在其月工资的1至10倍之间,特殊情况下可调整。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50条规定:“对有本办法第5条、第6条所列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被追偿人还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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