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制度解决的是国家或行政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追偿制度解决的是国家或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在行政赔偿中,行政工作人员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所在行政机关予以赔偿。但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不能完全免除责任,由此就产生了行政赔偿中的追偿制度。海关行政追偿是指海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海关行政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101]。《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海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海关代表的身份出现,因此,其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不能向行使职权的个人或者被委托的组织要求赔偿,只能向代表国家的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但是,致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其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追偿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制裁,着眼于监督责任人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追偿制度既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海关行政因资金薄弱难以向受害人支付足额赔偿费用的情形,又可监督海关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增强其责任感,使海关行政人员尽职尽责,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www.xing528.com)
海关行政追偿的形式是海关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海关行政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海关行政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海关行政人员进行追偿的制度,可以监督其依法行政,忠于职守,督促海关行政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海关行政权,履行职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