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请求海关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指海关行政相对人在提起海关行政复议和海关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海关行政赔偿请求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期间和顺序的总称。附带请求海关行政赔偿的程序,完全适用海关行政复议和海关行政诉讼程序。其特点为:将确认海关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与要求海关行政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处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对海关行政职权的违法性进行确认,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海关行政赔偿。《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17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行政复议附带赔偿程序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附带赔偿程序
行政诉讼附带赔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裁决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的条件是: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对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法院一律组织合议庭审理;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义务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被告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案件,承担损害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特定的给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者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包括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汇兴公司诉浦江海关讨赔偿[99]
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汇兴公司)于2001年11月申报进口人工草坪。上海浦江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之后,浦江海关发现汇兴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故于2002年10月又向汇兴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100]。汇兴公司缴纳了补征的税款后(以下简称补税行为),于2003年1月以浦江海关2001年11月13日的征税行为(以下简称初征税行为)违法为由,向浦江海关申请行政赔偿。2003年3月21日,浦江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认为海关征税行为合法,汇兴公司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
在赔偿申请被拒后,汇兴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浦江海关初征税行为违法,并要求浦江海关赔偿因税则归类错误导致其无法将补征税款计入成本核销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与补征税行为的税额相同。一审法院认为,汇兴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人工草坪、铺设所需辅料及人工费用,该证据与赔偿请求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汇兴公司未提供造成损害以及行政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证据。据此,驳回汇兴公司的诉请。汇兴公司提出上诉,认为由于征税违法导致补征税,从而产生进口人工草坪的新成本,而征税所涉及的人工草坪已在补征税之前出售,因此,新增成本只能充抵上诉人所获收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汇兴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人工草坪的单价相差较大,而这些人工草坪进口时适用的税率均为同一,可见征税数额并非合同定价的主要因素。因此,上诉人主张的利益损失并不确定,不确定的利益不构成直接损失。据此,二审法院驳回汇兴公司的诉请,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是汇兴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上海浦江海关。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案适用2010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按照当时的《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必须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确认。本案是一起因海关补征税款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由于征税机关失误发现少征税款而予以补征。该补征税款的行为,可视为对初征税行为违法性的确认。此外,在一审证据交换时,浦江海关已承认初征税行为违法,在开庭审理中,浦江海关再次确认违法。据此,法院认定汇兴公司符合起诉条件。
海关初征税未造成直接损失,浦江海关的初征税行为违法与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初始征收到发现少征并予以补征需要一个过程,期间可能发生货物销售,纳税人的利润会因为补征税款而减少的情况。但是初征税行为未对汇兴公司造成直接损失。首先,《海关法》专门确立了海关补征税制度,本案中初征和补征的税款是汇兴公司本应承担的义务。其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汇兴公司提供的其与杭州市景芳中学、复旦大学、上海仕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签约时间均在浦江海关原征税之前,合同已确定了销售人工草坪的面积、价格等内容,汇兴公司依据以上合同要求浦江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缺乏事实证据。汇兴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人工草坪、铺设所需的辅料及人工费用,其提供的证据与赔偿请求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企业定价应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关税的高低并非决定企业定价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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