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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简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海关行政赔偿请求时,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海关提出,因此,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海关有义务处理行政赔偿案件。请求人针对上述3种情形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海关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简析

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海关行政赔偿请求时,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海关提出,因此,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海关有义务处理行政赔偿案件。

单独海关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请求人必须具有海关行政赔偿请求权;必须有明确的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海关行政赔偿请求;所提出的海关行政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损害范围内。

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最后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以示申请书的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书也有不便,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海关将其口头申请记入笔录,经海关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该笔录则与正式申请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申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1)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赔偿义务海关的名称;(4)申请的年、月、日;(5)有关的附件。包括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期限规定是5个工作日;审查的结果有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等。受理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均送达到赔偿请求人。对于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海关审理赔偿案件,参照《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及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的有关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案件,承担损害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并与其民主协商;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的2个月内[98]作出海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决定。(www.xing528.com)

赔偿义务机关在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在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民主后,最终可能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还有可能不作出任何决定。请求人针对上述3种情形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在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之后,赔偿决定作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赔偿案件审理,制作《行政赔偿案件终止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第三人: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发现在受理赔偿申请之前赔偿请求人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有其他终止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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