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本身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组织以及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海关。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是庞大的、结构复杂的政治实体,受害者无法直接请求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必须通过组成国家的各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去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而定。根据《国家赔偿法》《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则如下: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本身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海关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所属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者的区分在于:海关以自己名义发布命令,工作人员负责执行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海关没有明确命令,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该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另外,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海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海关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的海关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海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海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www.xing528.com)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的被告。
3.选择性赔偿义务机关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没有加重损害的,由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如果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海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决定的海关为被告;如果赔偿请求人只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仅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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