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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范围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则,就会侵犯人身权,构成需要赔偿的范围。此类案件属于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随便折磨人的非人道行为。此属于概括性规定,防止遗漏了某些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海关行政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范围

人身权是人重要的一项权利,所以,包括宪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均界定了此项权利。宪法意义上的人身权是指公民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密不可分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和身份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行政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宪法、民法规定的人身权外,还包括行政法律规定的特殊人身权,如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学理上认为人身权是指来去自由,参加或者放弃的自由,以及一般来说只要是没有法律禁止即可以做一个人想做的事的自由[92]。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扣留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从事任何社会活动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在公民有某种违法行为或者在客观情势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予以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基于公民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法律[93]规定了行政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件、措施或程序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否则,就会侵犯人身权,构成需要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①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②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③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④有其他违法扣留情形的。

(2)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措施等,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实施。所谓依法实施,首先是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时才能采取,其次是指在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法定条件、法定期限、法定程序等。否则,就属于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任何人或机关都不能对公民的人身非法剥夺。法律规定了拘留处罚制度和限制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的措施,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违背了拘留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采取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海关在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即构成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4)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实践中,不仅存在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而且还采用有饭不给吃、有水不给喝,有病不给看,让你坐老虎凳、给你灌辣椒水,让电流攻心,让小便失禁等这些虐待为。此类案件属于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随便折磨人的非人道行为。生命健康权是人固有的权利,是人进行各种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因此,公民的身体不受伤害,生命不可剥夺,任何海关行政机关都限于使用法律规定的手段,而任何法律都不允许行政机关用殴打或者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暴力达到目的。(www.xing528.com)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包括海关缉私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条件、使用时间、使用种类、使用程序等相关规定。对于违法使用武器、器械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不该使用的场合,使用了武器、警械;②使用武器、警械超过了必要的限度;③该使用甲种武器、器械,却错误地选择使用了乙种武器、警械;④没有经过批准程序使用武器、警械等。凡是海关行政机关违法使用了武器、警械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6)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职权行为。此属于概括性规定,防止遗漏了某些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意指凡是海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或相关职务行为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海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等。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34条具体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方法:(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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