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不仅对于实施宪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受到国家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提供有效补救,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而且能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具体来说,建立海关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海关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监督海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
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海关内部的行政腐败,因而有利于推进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在法治社会,为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当然不能例外。因为海关享有人民赋予的优越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也应当承担与此权利相适应的责任,海关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海关行政侵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理应确立海关赔偿责任。这对于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起到了强化作用。其次,确认海关行政赔偿责任保证了海关依法行政。自律总是不够的,还需要外部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的他律,海关行政赔偿制度正是他律的设计,也是一种潜在的压力,提醒海关公务员滥用行政职权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外在的制裁和压力下,可以有效地督促海关正确行使职权。(www.xing528.com)
2.海关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补救受到海关行政侵害的受害人
这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有效的补救恢复受到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赔偿制度基本功能之一。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进海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便于海关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而构建良性互动、和谐一致的理想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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