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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赔偿特征分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海关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海关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类,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国家是海关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完成国家海关职能并对相对人实施侵权的主体,代表国家完成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必然是海关。海关行政赔偿的方式、范围、程序等均应该按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不予赔偿。

海关行政赔偿特征分析

1.海关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

海关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类,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国家是海关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这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所在。但是,国家是虚拟抽象的概念,国家的职能要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完成。因此,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完成国家海关职能并对相对人实施侵权的主体,代表国家完成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必然是海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应首先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海关提出赔偿申请,并从该海关获得赔偿。海关先行承担了责任后,再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将赔偿责任转移给国家。

2.海关行政赔偿以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海关”不仅包括各级海关,还包括海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海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受海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一般公民。“行使职权”意味着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和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不给予赔偿,只对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无论是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和不作为)造成损害,还是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赔偿是以海关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79]。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海关行政赔偿不仅仅以海关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还应包括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例如,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就属于海关合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3.海关行政赔偿以侵犯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一必要条件(www.xing528.com)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的是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是由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致,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相对人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不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只能构成民事侵权;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国家不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害。

4.海关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遵循依法承担原则

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即使公民受到了海关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国家也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海关行政赔偿的方式、范围、程序等均应该按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不予赔偿。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得以赔偿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赔偿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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