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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海关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决,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裁定,发回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对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判决,同样应该公开进行。

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应当如何作出判决,参照《若干问题解释》,对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裁定执行原审生效判决。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正确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前作出的“关于中止原判决”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发现海关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④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3)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海关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决,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裁定,发回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再审,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①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应当同时撤销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②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应当同时撤销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案件。③当事人对生效管辖异议裁定的申诉不影响受案法院的管辖和审理,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查发现管辖错误但生效判决正确的,不再改变管辖;如果发现管辖裁定与生效判决均错误的,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对海关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判决,同样应该公开进行。作出再审判决的法院,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代为宣判。

深圳市忆生生商贸有限公司诉大鹏海关审价程序违法行政诉讼案[78](www.xing528.com)

自2007年1月起,原告深圳市忆生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生生公司)陆续在深圳口岸进口不同批次的外国葡萄酒。在2008年5月全国海关统一开展的打击葡萄酒进口走私专项行动中,原告被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涉嫌以伪造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的手法、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进口葡萄酒,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15万元。

2008年5月底至7月初,原告从国外订购的13柜葡萄酒陆续抵达蓝天港。2008年9月2日至4日间,原告先后凭NO.163040174等12份不同报关单向被告大棚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并递交合同、发票等随附商业单证。经审核,被告对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海关依法于9月9日向忆生生公司送达12份《价格质疑通知书》(NO.DP2008-1681等),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并对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说明。但原告一直未予以配合,只是在11月18日递交《保证金申请表》,申请办理凭保放行手续。11月19日,海关完成审批手续,同意对原告按申报价格应缴税款1.5倍金额收取保证金后放行货物,但A公司未缴保证金,2009年1月22日,海关向该公司送达了《价格磋商通知书》(NO.090101),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就有关估价问题与被告进行磋商。2009年2月1日,海关向该公司签发NO.531620081163040174-A02等32份《税款专用缴款书》,税款总额达2148963.27元。但忆生生公司一直未缴纳税款,海关也就未放行货物。

忆生生公司不服,自2009年2月起至2010年7月,先后以海关让其缴纳保证金行为违法、海关审定货物完税价格程序违法、海关税收强制措施违法、要求退还多征的税款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提起上诉和申诉,结果均败诉,海关胜诉。2011年4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涉及的海关执法问题主要是不合理执法。行政执法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详细规定,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就赋予行政机关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合理性原则加以限制。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本案是海关历史上第一个抗诉案。检察机关认为,海关明知忆生生公司涉嫌走私被查处,缴纳保证金客观不能的情况下,仍审批屏保通关,不启动估价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审价期限,但海关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裁量,海关的自由裁量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海关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将其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延长5个月之久,造成忆生生公司经济损失,这个时限明显不能认为合理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构成不作为首先是海关作为义务的存在,其次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先行行为义务、承诺义务等;行政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主要有法定期限、约定期限、紧急期限和合理期限等。本案中,海关没有履行质疑和磋商后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价的服务承诺,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价,所以构成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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