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就其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本身,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特定判断和意思表示,以及对与行政案件审理相关事项的处置[72]。行政诉讼裁判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行政诉讼法》中所有的规定都是围绕能够作出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判展开的。行政诉讼裁判包括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行政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其受理的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行政争议,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和强制性的裁判。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就程序等相关问题所作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政诉讼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行给付;准予或不准予撤诉;补正判决书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行政诉讼决定就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就某些特定事项作出的司法行为。行政诉讼决定包括:有关回避的决定;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有关执行程序和诉讼费用的减免决定等。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行使裁判权最为核心和根本的体现,也是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最终体现,更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关系的集中体现。法院依法对海关行政案件进行判决,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海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提出严格的要求。海关行政管理机关要保证自己作出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正确的法律依据和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必须依法定职权作出并保证不是滥用职权。由于法院的判决还表现出司法机关强制要求海关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力和对海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变更权,这对海关行政管理机关拖延履行职责乃至无视海关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在自由裁量幅度内掌握的随意性,都是一种实际的、有效的、有力的限制和监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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