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项主张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根据、依据或者凭据[65]。证据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均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地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证据是万万不能的,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行政执法、司法还是仲裁等法的适用过程无不在搜集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诉讼证据是证据的一种,是诉讼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指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基于特定的证明目的使用的并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或者手段[66]。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构筑诉讼大厦的脊梁和基石。行政诉讼证据是诉讼证据的一种,是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客观材料。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对行政诉讼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审判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海关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是海关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客观材料。海关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特点:海关行政诉讼证据提供的责任主要由被诉海关承担;海关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对象主要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海关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海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搜集的证据材料。
表8-6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间的区别对照表(www.xing528.com)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以上种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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