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依法起诉指控其实施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海关行政管理机关。这个概念明确了作为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海关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具体包括海关和有关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对进出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体现国家意志。所以,海关是行政诉讼被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海关法还赋予了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一定范围内海关事务的管理权。具体包括对海关执法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的监督机关(如监察、审计等机关)以及与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工商行政、公安等机关。二是海关行政诉讼被告必须实施了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海关行政诉讼被告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海关行政诉讼中来。
由于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存在复议选择型和复议前置型(纳税争议),有些海关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有些在复议期间即被取消,所以,海关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因上述情形而变得复杂。参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海关规章等的规定,海关行政诉讼被告具体可分为如下情形:一是当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二是经上级海关复议后不服复议结果而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案件,海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为海关复议机关;对海关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三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作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相应的国家机关是被告;四是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告;五是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告;六是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或超出授权范围内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为被告。但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设立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海关为被告。(www.xing528.com)
表8-5 海关行政诉讼被告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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