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进出关境的个人和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享有海关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定条件包括:(1)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与海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海关行政相对人。只有海关行政相对人才能成为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2)海关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益,是起诉人通过诉讼期望获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切身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对“利害关系”也作了扩充解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等情形均认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里所谓的“合法权益侵犯”,只是原告起诉时的一种“认为”,其合法权益是否实际被侵犯有待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后才能得出结论。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3)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海关行政诉讼。这点构成原告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时会转移。《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所以,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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