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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诉讼管辖类型探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海关行政案件或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海关行政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海关行政诉讼管辖类型探究

海关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其中,依据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行使管辖权。法定管辖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和决定,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依据管辖决定方式的不同,裁定管辖又可分为指导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1.级别管辖

海关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自上而下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第一审行政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基于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专业性较强,特别是有关纳税争议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一定困难,而且海关处理的案件多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对案件审理者要求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因此,一审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海关类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或海关二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海关行政案件或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自2015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截至2017年6月共设立6个巡回法庭。设立依据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规定。巡回法庭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就管理体制而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调配,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表8-3 巡回法庭

(财新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2.地域管辖

海关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海关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有:一般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海关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63],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表8-4 海关复议机关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行政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专门作出了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64]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海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具体海关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海关行政诉讼裁定管辖具体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

(1)移送管辖。海关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海关行政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海关行政诉讼移送管辖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受理;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身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例如,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海关行政案件后,发现案件非常重大、复杂,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于是,将该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海关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指定管辖适用下列情形:一是由于特殊原因(如因回避、审理专业能力、审判人数不够等),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中某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冲突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注意,这里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而不是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

(3)管辖权的转移。海关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又称为海关行政诉讼转移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即上级法院提审本应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海关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海关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海关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也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一,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其二,移交的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其三,移交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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