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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诉讼原则研究—海关行政处罚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海关行政诉讼过程或者在海关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对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与海关行政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准则。这些规定是对行政诉讼的定性,同时也确立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这一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在海关行政诉讼中,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

海关行政诉讼原则研究—海关行政处罚研究成果

海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海关行政诉讼过程或者在海关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对人民法院审理海关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与海关行政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一般认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的一种,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也作了一般的规定[49]。例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辩论、合议、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又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独特的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海关行政诉讼具有一项特有原则,即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50]。《海关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海关征管行为往往涉及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审定、税率适用及原产地认定等多方面复杂的海关技术和专业知识,其中的许多领域还涉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WTO估计协议》《产地规则协定》以及世界海关组织统一遵守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上述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所引发的纳税争议,如果允许管理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势必会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造成很大难度,同时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51]

2.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若干解释》第50条第3项也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些规定是对行政诉讼的定性,同时也确立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这一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它表明海关行政诉讼审查的重点应该是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表明法院在海关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根据《若干解释》第62条第2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放在中心地位,同时对其他行为也要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如果行政处罚的轻重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明显不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所谓“可以”,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判决变更,也可以判决维持,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争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这是为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的执行力而作出的规定。在海关行政诉讼中,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规定是以国家意志先定力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作出,就可以推定为合法,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效力。确立国家意志先定力,使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顺利地行使职权,以保证行政机关管理的连续性,保障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实现。当然,争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2项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裁定停止执行:一是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如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后,作为被告的海关经反思,认为作出的行政行为确实不当,如不停止执行,会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可以主动提出停止执行;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某些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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