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被审请人的法律责任是指被申请人因为消极地对待复议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等。《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36条、第37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42]
2010年3月31日,申请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被申请人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全自动端子插入机,报关单号为020220101020071126,规格型号为MULSERTER2000T;申报货值为2463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84798961,税率为0;报关单位为天津晓政报关有限公司。4月1日,经审核单证内容和货物申报情况,海关怀疑商品归类有误,并于当日进行布控,要求查验实货确定货物归类。4月2日,查验部门按照布控指令进行查验,认定该设备应归入商品编码为84798190,税率为9.5%。随后,被申请人依据查验记录、经营单位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编码确认书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更改货物归类至商品编码为84798190。201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制发NO.020220101020071126-A02《天津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向申请人征收关税人民币159739.18元。(www.xing528.com)
申请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天津新港海关作出的变更全自动端子插入机商品编码并征收关税的行政行为,于2010年6月7日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全自动端子插入机商品编码为84798961,并退还其已缴纳的关税人民币159739.18元。经审查,天津海关于2010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于2010年8月5日审结该案,依法撤销天津新港海关征税决定,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涉及的复议主体较多:申请人是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单位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报关单位天津晓政报关有限公司是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商;被申请人是天津新港海关;复议机关是天津新港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天津海关。本案是一起因商品归类错误而被行政复议撤销的纳税争议复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即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天津新港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本案中涉及行政复议的时效问题。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限是收到行政决定后的60日内。申请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4月30日收到征税决定,在6月7日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本案中作为复议机关的天津海关在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6月12日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也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天津海关在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2010年8月5日审结该案,是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复议决定。本案中的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表现在:一线关员未认真审查当事人委托授权内容,导致货物实际所有人在申请复议时提出经营单位未经其许可擅自作出的商品归类确认行为无效;一线关员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货物说明材料,草率作出货物查验记录,责任意识淡薄;在明显存在商品归类争议的情况下,一线关员未依法及时对涉嫌货物取样送检,留样取证,导致本案复议审查时实际货物已放行,无法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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