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审理后,复议人员应当形成审理意见或合议意见。这些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过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最后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该作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72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觉得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www.xing528.com)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及《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75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时要遵循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不能将申请人置于较行政复议之前更加不利的境地。也就是说,既不能加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减损申请人的既得利益,申请人的负担不得因行政复议而增加。这一原则的确立对消除当事人害怕因提出复议申请对自己不利的顾虑,确保申请人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都起着积极的作用。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有例外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作出不利变更决定:①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②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③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否定,是对被复议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间接肯定。类似于维持决定,但具有维持决定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同于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否定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说明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条件。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的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说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其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设立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方式,这是对《行政复议法》的创新,是为了克服实践中适用维持决定所引发的逻辑矛盾、填补传统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不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针对的是理由不成立的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不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具体适用情形如下:①申请人认为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无法履行申请人的请求,复议机关因此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②申请人认为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没必要再通过行政复议继续“强迫”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复议机关因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③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以及复议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因此而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行政复议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执行力。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是属于终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复议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如果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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