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35]。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询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等,以便海关复议机关对海关行政争议进行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此规定确定了我国的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直接听证方式审理为补充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复议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采取此种方法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不公开审理,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到场,也不进行口头调查和辩论,只是就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和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上提出的事实、理由、请求和有关的证据资料经行审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以及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以保证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因为书面审查的缺陷在于不公开,缺乏监督。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听证制度规则进行听证。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实现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听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有计划的组织群众旁听,也可以邀请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旁听。(www.xing528.com)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行指定专人为记录员,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支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以及记录员回避,申请回避的,按照《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8条的规定办理;申请人宣读复议并且阐述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且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阐述意见;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可以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进行质证和举证反驳;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事先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并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者事后经合议后认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对听证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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