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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海关行政复议法》《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23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为保障管理相对人正确行使复议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对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具体标准要准确理解。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研究结果

根据《海关行政复议法》《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是准确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审查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复议申请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审查复议申请是否有明确的复议要求和事实依据、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程序上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等。

审查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在复议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不对申请复议的期限加以限制,就会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正确、及时的处理,从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同时,法律要求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权利不可能处于无限期的保护状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的除外。”《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23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比如某申请人2012年8月22日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了送达回证,如果要提起行政复议,就必须在2012年10月21日之前提出。如果复议期限最后一天遇到节假日,如周六、日或者国庆、春节等,则要顺延到节假日完了之后的第一天。

为保障管理相对人正确行使复议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对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具体标准要准确理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应当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即从该日之后的六十日内,相对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那么,如何判断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呢?实践之中,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方式的不同,判断管理相对人“知道”该行为的具体时间也有不同标准:如果海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则管理相对人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即有关文书送达之日)就是其知道海关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由于执法实践中海关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该标准是认定管理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时间起点的一种主要方式。例如,某海关于2012年10月14日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0月18日送达[32]该公司,则某公司知道海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是2012年10月18日,而不是海关实际作出处罚决定的10月14日,某公司如果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应自2012年10月18日起的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所谓“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是指不论行政相对人是否实际知道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海关就有权推定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这一事实。例如某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海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没有向其发放“免表”,而申请人因此也没有进口该免税设备,而是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了该设备。但是,半年后该申请人以海关不批准其减免税并以从未告知其不予减免税为由向海关提起复议,海关复议机关认为该申请人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该设备的行为表明其已经知道了海关不批准其减免税申请的决定,复议期限从其按一般贸易进口该设备的行为起算,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了复议期限(半年后),决定不予受理。如果海关以口头方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在接到口头通知之日就是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以口头通知方式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海关执法中并不多见,这里也不做阐述。(www.xing528.com)

我们在确定“60日”的起算点时一般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法律文书或有证据的推定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在实践中注意一下特殊情况:(1)如果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起复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天开始计算,如海关旅检现场作出的收缴决定等。(2)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33]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34]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60日起计算。(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不及时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6)海关如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申请人有关权利而事后补充告知的,要以事后补充告知的期限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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