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生在海关共同行政复议中。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海关行政行为或者同样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复议机关将其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共同行政复议又可以分为必要共同复议和普通共同复议两种。必要共同复议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海关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复议机关必须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普通共同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
共同申请人就是在共同海关行政复议中,共同作为申请人一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必要共同复议中,共同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而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也受到处罚,两者均因不服处罚而申请复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违反海关行政法,被分别处罚后都不服而申请复议等。在普通共同复议中,共同申请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对人不服同一海关分别作出的数个同样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各自向同一复议机关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被申请人是指在共同行政复议中,相对人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分别作出的数个同样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则该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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