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处罚,在制作处罚决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方式和制度。本书所讲的听证是狭义上的听证,即行政执法中的听证。听证是较为正规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由于其程序的严格和规定的严密,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专横、实现公民参与权、减少行政争议等都具有有效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听证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适用听证程序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二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限制,即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5]。如果属于适用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有权并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撤回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决定受理听证的,填写《举行听证通知书》,启动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海关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海关行政处罚领域专门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听证办法》,在此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等。其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听证办法》)第3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消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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